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建设造福人民幸福河的重要指示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水利部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河南省河道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省、市总河长令部署,立足我县实际情况,起草了《叶县幸福河湖建设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目前,该实施方案已征求四个县直部门及各乡镇、街道意见,共收到意见4条,现将相关意见及采纳情况说明如下:
一、原文第二部分第三条“冬修水利”修改为“冬春水利建设”。
采纳情况:予以采纳。
二、原文第四部分第一条“各乡镇(街道)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幸福河湖建设计划(附件5)于2023年6月底前报县河长办。”修改为“各乡镇(街道)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幸福河湖建设计划,于2023年7月15日前报县河长办。”
采纳情况:予以采纳。
三、原文第四部分第一条中,“省、市级幸福河湖建设由县河长办、水利局负责申报”修改为“省、市级幸福河湖建设由县河长办负责申报”。
采纳情况:予以采纳。
四、原文第四部分第二条“各乡镇(街道)要抓紧开展2023年度县级幸福河湖申报工作,于2023年6月底前完成申报(附件6),2023年7月底前完成建设方案编制,2024年4月底前完成建设任务、5月底前完成县级评定工作。自2023年开始,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修改为“各乡镇(街道)要抓紧开展2023年度县级幸福河湖申报工作,于2023年7月15日前完成申报(附件5)、7月底前完成建设方案编制(附件6),2024年4月底前完成建设任务、5月底前完成县级评定工作。自2024年开始,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采纳情况:予以采纳。
特此说明。
2023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