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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叶县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实行告知承诺制的税务证明事项清单
发布时间:2023-03-01 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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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和国办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有关要求,持续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深入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总局对部分税务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国家税务总局叶县税务局积极宣传,现对新增6项税务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公告如下(见表格)。

 

实行告知承诺制的税务证明事项目录

序号

证明名称

证明用途

1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证明

纳税人取得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申报享受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

2

公共汽电车辆认定表

城市公交企业取得公共汽电车辆,申报享受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

3

专用车证

1.防汛部门取得用于指挥、检查、调度、报汛(警)、联络的由指定厂家生产的设有固定装置的指定型号的车辆,申报享受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提供“防汛专用车证”)

2.森林消防部门取得用于指挥、检查、调度、报汛(警)、联络的由指定厂家生产的设有固定装置的指定型号的车辆,申报享受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提供“森林消防专用车证”)

4

家庭成员信息证明

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申报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

5

家庭唯一生活用房证明

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申报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

6

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身份证明、合伙企业合伙人的合伙身份证明

1.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将其个人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移至个体工商户名下,或者个体工商户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回原经营者个人名下,申报享受免征契税政策。

2.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移至合伙企业名下,或者合伙企业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回原合伙人名下,申报享受免征契税政策。

 

本清单内容自20233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