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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yexian-2023-00011 主题分类:意见征集 体裁分类: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2023-12-15 关键词:
叶县应急管理局关于公开征求《叶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2024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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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实营造欢乐祥和喜庆热闹的节日气氛,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规定,起草了叶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2024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告征求意见稿根据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自20231215日至2024年115日,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电子邮件:yx6111186@163.com;

2.邮寄信件:叶县九龙路1号县政府大楼402房间。

联系人:李雅婷联系电话:0375-6111186

 

附件:《叶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2024年春节期间烟花

爆竹安全管理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叶县应急管理局

                               20231215日

 

叶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2024年春节期间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告

征求意见稿

 

为营造欢乐祥和的节日气氛,加强2024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进一步做好2024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有关工作通告如下:

一、燃放时间

2月9日(除夕)7时至2月10日(正月初一)凌晨1时;

2月10日(正月初一)至2月14日(正月初五)每日7时至23时;

2月24日(正月十五)7时至23时。

重污染天气期间和上述规定以外的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燃放区域

禁止在下列场所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

(一)昆阳大道以东、广场东街以西、九龙路以南、叶廉路以北的区域;

(二)昆阳大道以西、平舞铁路以东、老文化路以北、西环路以南的区域;

(三)平顶山尼龙新材料开发区、叶县先进制造业开发区;

(四)九龙街道办事处办公楼、国源水务办公楼半径1km范围内;

(五)国家机关驻地;

(六)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

(七)重要军事设施;

(八)文物保护单位;

(九)学校、幼儿园、医院、敬老院、疗养院;

(十)商场、集贸市场、公共文化设施、宗教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

(十一)车站(含车站广场)、铁路沿线安全保护区内、桥梁、隧道等交通枢纽地区;

(十二)输变电、燃气、燃油等能源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十三)使用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的高层建筑、耐火等级较低的建筑物;

(十四)公园广场、绿地、景区、山林、苗圃、草原、湿地、水源保护地等重点防火区;

(十五)四个山区乡镇森林防火区周边54个村庄;

(十六)各乡镇政府机关周边500米敏感区范围内;

(十七)县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的其他场所和区域。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及其周边具体范围,由有关单位设置明显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警示标志。

不得在小区内、居民住宅楼楼道、阳台、窗台、楼顶燃放或向外抛掷烟花爆竹;社区、物业等单位预备管理人员、救援力量和消防器材,确保满足应急要求。

三、限定品种

(一)允许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

 符合《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规定的个人燃放类烟花爆竹(即不需加工安装,普通消费者可以燃放的C级、D级产品)。

(二)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

1.《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规定的专业燃放类烟花爆竹(即应由取得燃放专业资质人员燃放的A级、B级产品和需加工安装的C级、D级产品);

2.拉炮、摔炮、砸炮等危险性大、含高敏感度药物的烟花爆竹;

3.燃放时主体定向升空的烟花爆竹,如旋转类、双响炮等。

4.禁止销售、燃放孔明灯。

5.“三无”产品;

6.其他禁止销售、燃放的烟花爆竹产品。

四、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的规定

燃放时应当按照燃放说明正确、安全燃放,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向行人、车辆、建筑物、构筑物和人群密集场所投掷;

(二)不得对准或指向易燃易爆的物品燃放;

(三)不得有其他影响公共秩序、危及他人安全的行为;

(四)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应在其监护人或其他成年人指导下燃放;

(五)其他应当遵守的燃放烟花爆竹规定。

五、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对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和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叶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2021〕2号)同时暂时停止施行,本通告规定的燃放时间结束后立即恢复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