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营造欢乐祥和、喜庆热闹的节日气氛,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规定,起草了《叶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2024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告(征求意见稿)》。根据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自2023年12月15日至2024年1月15日,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电子邮件:yx6111186@163.com;
2.邮寄信件:叶县九龙路1号县政府大楼402房间。
联系人:李雅婷,联系电话:0375-6111186。
附件:《叶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2024年春节期间烟花
爆竹安全管理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叶县应急管理局
2023年12月15日
叶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2024年春节期间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告
(征求意见稿)
为营造欢乐祥和的节日气氛,加强2024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进一步做好全县2024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有关工作通告如下:
一、燃放时间
(一)2月9日(除夕)7时至2月10日(正月初一)凌晨1时;
(二)2月10日(正月初一)至2月14日(正月初五)每日7时至23时;
(三)2月24日(正月十五)7时至23时。
重污染天气期间和上述规定以外的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燃放区域
禁止在下列场所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
(一)昆阳大道以东、广场东街以西、九龙路以南、叶廉路以北的区域;
(二)昆阳大道以西、平舞铁路以东、老文化路以北、西环路以南的区域;
(三)平顶山尼龙新材料开发区、叶县先进制造业开发区;
(四)九龙街道办事处办公楼、国源水务办公楼半径1km范围内;
(五)国家机关驻地;
(六)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
(七)重要军事设施;
(八)文物保护单位;
(九)学校、幼儿园、医院、敬老院、疗养院;
(十)商场、集贸市场、公共文化设施、宗教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
(十一)车站(含车站广场)、铁路沿线安全保护区内、桥梁、隧道等交通枢纽地区;
(十二)输变电、燃气、燃油等能源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十三)使用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的高层建筑、耐火等级较低的建筑物;
(十四)公园广场、绿地、景区、山林、苗圃、草原、湿地、水源保护地等重点防火区;
(十五)四个山区乡镇森林防火区周边54个村庄;
(十六)各乡镇政府机关周边500米敏感区范围内;
(十七)县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的其他场所和区域。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及其周边具体范围,由有关单位设置明显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警示标志。
不得在小区内、居民住宅楼楼道、阳台、窗台、楼顶燃放或向外抛掷烟花爆竹;社区、物业等单位预备管理人员、救援力量和消防器材,确保满足应急要求。
三、限定品种
(一)允许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
符合《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规定的个人燃放类烟花爆竹(即不需加工安装,普通消费者可以燃放的C级、D级产品)。
(二)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
1.《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规定的专业燃放类烟花爆竹(即应由取得燃放专业资质人员燃放的A级、B级产品和需加工安装的C级、D级产品);
2.拉炮、摔炮、砸炮等危险性大、含高敏感度药物的烟花爆竹;
3.燃放时主体定向升空的烟花爆竹,如旋转类、双响炮等。
4.禁止销售、燃放孔明灯。
5.“三无”产品;
6.其他禁止销售、燃放的烟花爆竹产品。
四、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的规定
燃放时应当按照燃放说明正确、安全燃放,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向行人、车辆、建筑物、构筑物和人群密集场所投掷;
(二)不得对准或指向易燃易爆的物品燃放;
(三)不得有其他影响公共秩序、危及他人安全的行为;
(四)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应在其监护人或其他成年人指导下燃放;
(五)其他应当遵守的燃放烟花爆竹规定。
五、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对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和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叶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2021〕2号)同时暂时停止施行,本通告规定的燃放时间结束后立即恢复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