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人民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叶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3年9月11日
叶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行为,巩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果,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按照《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的通知》(财农〔2021〕121号),结合全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全县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所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组、村、乡镇成员以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制为基础建立的股份经济合作社(股份经济联合社、股份经济联合总社)或经济合作社(经济联合社、经济联合总社)。
第三条 农村财务管理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管理的法律法规、制度,实行民主理财,接受群众监督。农村经济组织是农村集体经济财务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农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责任考核、收益分配和风险控制等办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完善财务收支预决算、开支审批、资金管理、民主理财、财务公开和内部控制等财务管理办法。
第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民主管理。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财务活动和财务成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实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二)公开透明。财务活动情况及其有关账目,重大经济事项等应当向全体成员公开。
(三)成员受益。保障全体成员享受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成果。
(四)支持公益。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成果应当用于村级组织运转保障、农村公益事业。
第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活动应当依法依规并接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农业农村、县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指导,接受纪检监察、审计等相关部门的监督。
第六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任期和离任审计工作,建立年度审计制度,将新增债务作为重点审计内容。
第二章 财务管理主体及职责
第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工作应当在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下,由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和会计人员等按规定履行职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依法依规配备专(兼)职会计人员,也可根据实际需要实行委托代理记账。实施代理服务后,集体资产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和收益权不变。
第八条 重大财务事项决策按照村党组织提议,村党组织和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会议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成员(代表)大会审议等四个决策程序(以下简称参照“四议两公开”机制)依次开展,上一环节讨论事项未获通过的不得进入下一环节;决议结果和实施结果在村党务政务公开栏进行公开,并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重大财务事项包括以下事项:
(一)年度财务计划和预算调整,重大财务收支事项,年度收益分配方案;
(二)大额资产采购、处置,大额工程项目建设;
(三)重大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建设、公益事业的兴办及筹资筹劳等;
(四)重大对外投资,集体企业改制;
(五)借贷、债权减免或账务核销,重大债务处理;
(六)重大集体土地、山林的承包经营、租赁、流转方案;
(七)对外签订的重大合同;
(八)由集体经济组织承担的主要管理人员的报酬及其他补助项目;
(九)重大救灾、救济、助残等款物的分配、发放;
(十)其他事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切身利益和集体经济发展稳定的重大资金、资产、资源相关事项。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结合本地实际,根据各村集体经济发展情况,制定重大财务事项及大额资产、项目标准,并建立健全重大财务事项决策管理制度。
第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定代表人是财务行为的主要负责人,对本组织的会计资料和财务管理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保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人员相对稳定,加强对会计人员政策和业务的培训,提升会计工作质量,落实监管责任。账务由乡镇(街道)录入到叶县乡村振兴数字农业大数据平台,并按要求保管会计资料。
第十一条 “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应当严格执行上级财会制度,规范日常财务管理,对违反相关财经法规和财会制度的收支活动应当拒绝办理,对日常财务工作中发现的违规违纪行为应当及时如实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
第十二条 理事会的财务管理职责主要包括:
(一)起草、执行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年度财务计划、年度收益分配方案等;
(二)实施本集体经济组织资金筹集、资产资源发包租赁、对外投资、资产处置等经营活动,签订经济合同并督促合同履行;
(三)提出本集体经济组织主要经营管理人员薪酬的建议,决定其他工作人员薪酬;
(四)向成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财务执行情况;
(五)执行本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及成员(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财务事项。
第十三条 监事会的财务管理职责主要包括:
(一)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活动,组织开展民主理财;
(二)监督理事会、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和会计人员履职行为,对损害本集体经济组织利益,违反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组织章程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财务行为提出质询和改进建议,对理事、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和会计人员提出罢免或解聘建议;
(三)协助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审计监督工作;
(四)向成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财务监督情况;
(五)执行本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及成员(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财务监督事项。
第十四条 理(董)事会、监事会任期按照章程规定执行,原则上每届任期五年,换届工作与村“两委”换届相衔接。
第十五条 会计人员的财务管理职责:
(一)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工作,审核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会计报告,在财务会计报告上签名并盖章。
(二)会计人员负责本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凭证审核及填制、会计账簿登记及核算、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及报送、稽核、会计档案保管、财务公开等日常工作。配合开展集体资产年度清查、审计和调查工作。
第三章 资金筹集
第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依法依规采取多种形式筹集资金。筹集资金应当履行本集体经济组织决策程序,确定筹资方式、规模和用途,控制筹资成本和风险。
第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从各级政府获得资金、资产或通过接受捐赠获得资金、资产的,资金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入账,资产纳入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范围,并依法依规接受监督和审计;对明确用途的专项资金,不得挤占、挪用。
第十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用“一事一议”方式筹资的,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遵循量力而行、成员受益、民主决策、上限控制等原则,做到专款专用,确保资金用途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第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严格举债、借款行为,设立完整、规范的内部往来和应收、应付、借款明细账,准确地反映债权、债务情况。属于以下情况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发生举债行为:
(一)未经科学充分的市场调研、可行性研究,盲目举债的项目;
(二)未经民主决策程序表决同意,或未广泛征求成员意见的项目;
(三)未有效履行审批、公示等规定程序的项目;
(四)举债发放工资、福利补助、奖金、津贴和日常办公费用等非生产性开支的事项,或进行非生产性建设、兴办公益事业;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禁止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名义为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提供各种担保。
第二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制定还贷计划,编制债权和债务化解方案,根据自身的经济力量积极偿还债务,不得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转嫁、摊派债务,变相增加农民负担,严禁将债务转嫁给地方政府。
对已形成的不良债务,应当在彻底清查的基础上,积极稳妥地进行处理。同时,充分利用好集体各种资产和资源,探索资源发包、物业出租、居间服务、资产参股等多样化途径,不断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实力,培养新的经济增长点,严格控制各项费用开支,增加还债能力。
第二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根据本地农业农村实际发展情况,依照国家社会资本投资农业农村的相关政策,在鼓励社会资本投资的重点产业和领域,通过融资、合资、合作、联营、租赁等途径与社会资本开展经营合作,引导社会资本将人才、技术、管理等现代生产要素注入农业农村,实现利益共赢。双方应当对合作事项应进行充分论证或评估,并在合同中明确合作领域、合作方式、权责边界及收益分配。
第四章 资产运营
第二十二条 下列资产纳入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范围:
(一)依法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资源性资产;
(二)集体所有的用于生产经营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农业基础设施、集体投资兴办的企业及其所持有的其他经济组织的资产份额、无形资产等经营性资产;
(三)集体所有的用于公共服务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方面的非经营性资产;
(四)政府拨款、减免税费以及接受捐赠、资助形成的资产;
(五)依法属于成员集体所有的其他有形和无形资产。
第二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资产清查制度和定期报告制度,每年年末开展一次资产清查,清查结果应当向成员公示,经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确认后及时逐级上报。
确权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项目资产,对价值未减损、移交手续完备的,应当及时纳入集体资产管理;对发生贬值亏损的、应当依规评估后按重估值予以确认,切实解决主体责任不明晰、后续管理不到位问题。严肃查处滥用职权侵占、挪用、截留、私分集体资产行为。
第二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即资产的登记、保管、使用、处置制度,实行台账管理。分类确定资产管理和维护方式,明确资产责任人和管理人的岗位责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定期对集体资产运营情况进行检查,确保集体资产安全和保值增值。
第二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参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一)农村集体资产作价出资;
(二)转让农村集体资产达到章程规定限额;
(三)因村民小组、村、乡镇(街道)撤制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解散,需要调整农村集体资产权属或者处置农村集体资产;
(四)法律法规规定需要进行评估的其他情形。
农村集体资产评估结果应当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示,并经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确认。
第二十六条 农村集体资产的发包、出租、投资、入股等行为,应当制定方案,明确资产的名称、数量、用途,承包、租赁、出让的条件及其价格,通过参照“四议两公开”机制,依法采取招标、公开竞投、公开协商等方式确定经营者,并通过参考市场价或评估等方式,合理确定价格,签订书面合同,确保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收益金应当及时存入代管账户,并在“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备案。
第二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用地收益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主要用于发展集体生产经营、兴办公益事业等,其分配方案应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
第二十八条 货币资金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
(一)实行定额备用金制度,严格控制现金库存限额。因抢险救灾、工作紧急需要以及其他特殊情况等增加当月备用金的,应当说明情况并报“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后方可支取。
(二)现金、银行存款实行每月盘点一次,由(代理)会计人员与出纳人员核对现金日记账,盘点库存现金,并与开户银行核对存款余额,做到账证相符、账实相符。
(三)切实加强货币资金管理,银行存款支取实行“双印鉴”监管。
第二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加强对应收款项管理,对逾期的应收款应及时催收,按合同约定收取违约金。
对债务单位撤销,依照民事诉讼确实无法追还,或债务人死亡既无遗产可以清偿又无义务承担人,确实无法收回的款项,应当经民主程序讨论决定后作坏账处理;对数额较大且无法收回的款项,应当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核销。有关核销决议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备案。
第三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票据包括财政部门监制的财政票据、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印)制的财务专业收据或符合财税制度规定的规范性票据,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入账的有效收入凭证。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规范管理和使用财务票据,按照岗位不相容原则,建立领用、保管、核销管理制度。财会人员应当严格审核各项票据,审核为有效的凭证予以入账,发现经济业务不真实、不合法、不合规的票据应当立即拒绝或退回,并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反映。
第三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做好工程项目建设立项审批、招投标管理、合同管理、项目施工、安全管理及验收、项目资金管理、档案管理等各环节具体工作。
第三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组织章程加强集体生物资产管理,制定管理办法,按照相关会计制度规定核算,落实经营管理责任。
第三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无形资产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的商标权、专利权、土地使用权等其他无形资产。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设立无形资产台账,经规定程序转让无形资产取得的收入,应当及时入账。
第三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外投资包括购买有价证券、投资设立全资企业、在其他企业中参股、与其他单位共同投资合作社项目。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外投资,应符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规划;制定投资计划或方案,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投资审批权限审批同意后才能实施,对于大额投资项目,须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与合作方签订书面协议或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协议或合同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投资期限、投资额度、投资方式、投资收益结算方式、违约责任、投资管理方法和退出机制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积极参与被投资项目的经营管理,加强管理和监督,确保投资收益能够及时收回。
对未按规定进行民主决策、报上级部门审批而擅自决定对外投资,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 收支管理及收益分配
第三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支活动必须纳入财务统一管理、统一核算,每季度及时录入叶县乡村振兴数字农业大数据平台,实行纸质电子两套账本。实行收支两条线,严禁坐收坐支、个人自收自支,白条入账、虚报冒领等行为,非财务人员不得经办财务收支事项。
第三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生产销售、提供服务、投资收益、让渡集体资产资源使用权和政府给予的经营性补贴等形成的所有收入事项应当及时存入代管账户。
第三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开支应实行严格审批制度。财务开支审批制度应明确审批人员、审批权限、审批程序及相关责任等事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实际情况,由所属乡镇(街道)的“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指导下制定财务开支审批制度,并由成员(代表)会议审议通过。
第三十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应以效益为基础,民主决策、科学分配,保障成员合法权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方案应当由成员(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并将方案和审议情况材料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最终年度收益分配方案及执行情况应当向全体成员公开,接受监督。
在没有可分配收益的情况下,严禁举债分红;严禁因区划调整、班子换届等因素搞突击分红。
第三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分配收益应当按照以下顺序进行:
(一)提取公积公益金,用于转增资本,弥补亏损以及集体公益设施建设等;
(二)提取福利费,用于集体福利、教育、文化、卫生等方面的支出;
(三)按持有本社经营性资产份额(股份)分红。
公积公益金按组织章程确定计提比例。
第四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成员名册,详细记载成员的身份信息、享受的股份或份额等。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以股份或份额形式量化到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以户为单位发放股权证,作为其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的基本依据。
第六章 财务信息公开及管理
第四十一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财务公开作为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社务公开的重要内容。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以下内容进行公开:
(一)财务预算;
(二)各项收入;
(三)各项支出;
(四)资产资源及处置情况;
(五)债权债务;
(六)收益分配;
(七)其他应向村民公开的事项。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便于集体成员观看的地方设立固定的公开栏,同时也可以采用其他有效的方式进行公开。
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定于每月初1—7日为下账时间,收支情况按季度进行公示,每季度第一个月的上旬公布上季度的收支情况,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对成员提出的问题,理事会有义务及时给予回答和解决,并将结果向成员公示。
第四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档案包括各种资产权属证明、经济合同、承包合同或协议,预决算方案及收益分配方案、重大事项审查资料,各种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会计人员交接清单、会计档案销毁清单和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电子会计档案。
第四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人员应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对会计资料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进行专门保管、有效存放,严防会计档案损毁、丢失。同时,应当采用磁性介质保存电子会计档案,并定期开展检查和复制,做好防磁、防火、防潮和防尘等工作,严防由于磁性介质损坏而使会计档案丢失。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各乡镇(街道)可根据本制度,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叶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叶县村级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叶政〔2008〕3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