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人民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叶县国家基本气象站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已经县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3年12月19日
叶县国家基本气象站
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规划目的
为保护叶县国家基本气象站的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证气象探测工作顺利进行,确保获取的气象探测信息的代表性、准确性、连续性和可比较性,提高气候变化的监测能力、气象预报准确率和气象服务水平,规范国家基本气象站所需的基本探测环境内的各类建设活动,为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提供可靠保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叶县实际,编制本规划。
第二条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以提供高质量气象服务为导向,坚持创新驱动发展、需求牵引发展、多方协同发展,加快推进气象现代化建设,努力构建科技领先、监测精密、预报精准、服务精细、人民满意的现代气象体系,充分发挥气象防灾减灾第一道防线作用,全方位保障生命安全、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更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第三条 规划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三)《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四)《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
(五)《河南省气象条例》
(六)《河南省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办法》
(七)《叶县城乡总体规划》(2017—2035)、《叶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及各类相关规划
(八)《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规范》(GB31221—2014)
(九)叶县国家基本气象站现状调查的相关资料
第四条 规划原则
(一)近远期结合原则:在保护范围内,近期不新增超标障碍物,远期逐步减少超标障碍物。
(二)整体性原则:从环境的整体性统筹安排规划。
(三)可持续发展原则:以专业的规划奠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以后期的严格实施提供可持续发展的条件。
(四)环境共生原则:协调国家基本气象站与城市其它设施的布局关系,塑造与环境共生的城市特色。
第五条 规划目标
根据国家基本气象站探测环境保护要求,主要对气象探测环境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的高度和各类电磁场或电波干扰源进行规划控制。
第六条 规划范围
规划区域以叶县国家基本气象站观测场为基准点,半径1000米范围内。
第七条 适用范围
在叶县行政辖区、本规划规定的管制范围内从事各项城乡规划编制、建设管理和各种与城乡规划有关的电磁场或电波及设置垃圾场、排污口、干扰源等建设须符合本规划。
第二章 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规划
第八条 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
管制范围为以叶县国家基本气象站观测场为基准点,半径1000米范围内。
第九条 气象探测环境保护
(一)在日出、日落方向(此范围不受控制区限),观测场周围障碍物的遮挡仰角不大于5°,且不得遮挡仪器感应面。
(二)在非日出、日落方向,观测场围栏与周围障碍物边缘的距离不得小于障碍物高度的10倍或障碍物遮挡仰角不大于5.71°。
(三)观测场最多风向上风方90°范围内5000米、其他方向2000米内不宜规划工矿区,不宜建设易产生烟幕等污染大气的设施。
(四)在观测场1000米范围内不应实施爆破、钻探、采砂、采石、取土等危及地面气象观测场安全的活动。
第三章 其他干扰源体管制规划
第十条 在国家基本气象站观测场周边1000米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禁止修建高度超过距观测场距离1/10的建筑物、构筑物。
第十一条 在国家基本气象站观测场周边500米范围内,禁止设置垃圾场、排污口等干扰源。
第十二条 在国家基本气象站观测场周边200米范围内,禁止修建铁路。
第十三条 在国家基本气象站观测场周边100米范围内,禁止挖筑水塘等。
第十四条 在国家基本气象站观测场周边50米范围内,禁止修建公路、种植高度超过1米的树木和作物等。
第四章 保护和管理
第十五条 气象部门、城乡建设、自然资源部门职责
叶县气象局在上级气象主管部门和叶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管理叶县行政区域内的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本规划由叶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城乡建设、自然资源部门在审批规划项目时应严格执行。
第十六条 规划实施举措
(一)本规划确定的范围内用地在规划建设前须将本规划提出的探测环境要求作为项目设计的依据之一。
(二)叶县气象局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保护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意识。
(三)将叶县国家基本气象站周边1000米范围划定为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区,竖立保护区界桩,制作保护区公示牌,并通过叶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等多种途径向社会公告。
(四)全县各职能部门要加强合作和协调,共同推进叶县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规范化建设。
(五)本规划由叶县气象局组织编制,报叶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相关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
(六)城乡建设、自然资源部门在进行城乡规划和建设时,要将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纳入城乡规划中统筹考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有关规定,使位于国家基本气象站附近的规划和建设既能满足城乡发展的需要,又能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对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要求。
在气象台站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确实无法避免的,建设单位应当向省气象主管机构报告并提出相应的补救措施,经省气象主管机构书面同意。未征得气象主管机构书面同意或者未落实补救措施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其开工建设。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规划由规划文本、规划图纸组成,规划文本和规划图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 本规划由叶县气象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叶县气象台站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叶政〔2013〕46号)同时废止。
附件:1.规划内名词定义
2.叶县国家基本气象站气象观测场周围建筑物、构筑物限制建设高度表
3.气象站区位图、障碍物控制图则、其他干扰源体
控制图则
附件1
规划内名词定义
“气象探测环境”是指为避开各种干扰保证气象探测设施准确获得气象探测信息所必需的最小距离构成的环境空间。
“源体”是指省级气象主管部门确定的对气象探测资料的代表性、准确性有影响的大型锅炉、废水、废气、垃圾场等干扰源或者其他源体。
“障碍物”是指建筑、作物、树木等影响观测场气流通畅或探测资料代表性、准确性的物体。
“障碍物高度的倍数”是指观测场围栏距障碍物最近点的距离与障碍物最高点超出观测场地面的高度的比值。
附件2
叶县国家基本气象站气象观测场周围建筑物、构筑物
限制建设高度表
单位:米
其他方位 | 距离 | 50 | 100 | 150 | 200 | 250 | 300 | 350 | 400 | 450 | 500 | 550 | 600 | 650 | 700 | 750 | 800 | 850 | 900 | 950 | 1000 |
298.5°~61.5° 118.5°~241.5° | 高度 | 5.0 | 10.0 | 15.0 | 20.0 | 25.0 | 30.0 | 35.0 | 40.0 | 45.0 | 49.9 | 54.9 | 59.9 | 64.9 | 69.9 | 74.9 | 79.9 | 84.9 | 89.9 | 94.9 | 99.9 |
日出日落方位 | 距离 | 50 | 100 | 150 | 200 | 250 | 300 | 350 | 400 | 450 | 500 | 550 | 600 | 650 | 700 | 750 | 800 | 850 | 900 | 950 | 1000 |
61.6°~118.4° 241.6°~298.4° | 高度 | 4.3 | 8.7 | 13.1 | 17.5 | 21.8 | 26.2 | 30.6 | 35.0 | 39.3 | 43.7 | 48.1 | 52.4 | 56.8 | 61.2 | 65.6 | 69.9 | 74.3 | 78.7 | 83.1 | 87.4 |
注:1.禁止在国家基本气象站观测场周边1000米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修建高度超过距观测场距离1/10的建筑物、构筑物;
2.在日出、日落方向障碍物的高度角≤5°且四周障碍物不得遮挡仪器感应面;
3.在非日出、日落方向,观测场围栏与周围障碍物边缘的距离≥障碍物高度的10倍或障碍物遮挡仰角≤5.71°。
附件3
叶县国家基本气象站区位图、障碍物控制图则、其他干扰源体控制图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