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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yexian-2017-00005 主题分类:县政府办文件 体裁分类: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2017-08-22 关键词:
叶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叶县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护及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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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政办〔2017〕41号

 

 

叶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叶县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管护及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人民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叶县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护及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8月18日

 

叶县烟叶生产基础设施

建设项目管护及资金管理办法

 

为加强对全县烟叶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管理,确保其正常运行并长期发挥作用,为全面推进全县现代烟草农业建设打下坚实基础,促进全县烟叶产业的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河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中国烟草总公司关于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烟草行业“十三五”期间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投入补贴相关政策的通知》(中烟办〔2016〕235号)、《中国烟草总公司关于印发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修复管理办法的通知》(中烟办〔2016〕240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烟叶生产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

坚持“谁受益、谁管护,谁所有、谁负责”的原则,落实项目管护主体和责任,探索建立产权明晰、责任明确的工程管理体制,多元投入、稳定长效的管护经费保障机制,社会化、专业化的工程管理模式,制度健全、管理规范的工程运行机制,奖惩分明、科学考核的运营管理监督机制,确保全县烟叶生产基础设施项目安全运行和效益充分发挥。

二、管护主体

   (一)自建项目的管护主体是建设业主,即:烟农、村民小组、村委会或专业合作社。

   (二)委托建设项目的管护主体是委托建设业主,即:村民小组、村委会或专业合作社。

   (三)跨村项目的管护主体由涉及到的村委会分段作为管护主体。

   (四)管护主体对所管护项目的日常运行情况负责。

三、部门职责

    (一)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各自辖区内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监督主体,履行运行管护监督职责。

    (二)县烟办室负责编制全县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护资金年度使用方案,并按规定组织实施和检查。

    (三)县烟草公司负责烟叶基础设施修复项目行业内的资金申请、项目实施和管护工作方案的制定。

    (四)县财政局负责全县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护资金的落实、监管。

四、资金来源

自2017年起,县财政局负责,每年从上年度烟叶税中提取3%的资金作为全县当年度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日常管护资金(以下简称管护资金),交由县烟办室组织实施。

五、管护范围

    (一)沟渠项目及时清除杂草、疏浚清淤。

(二)机井、水池、塘坝项目定期清淤。

(三)水池、塘坝项目安全设施和警示语标志完好,水体不受污染。

(四)密集烤房保持清洁卫生,保证线路畅通,通风良好,加热设备不透气漏气,电源定期检查,控制设备及时进行养护和调试,保证正常运转。

(五)烘烤工场保证安全运转,对50座以上烤房群(含50座)进行安全防护,建设围栏等必需的防护设施。

(六)育苗设施定期检查,及时对设施设备进行维护及保养,保证正常运行。

六、资金管理

管护资金实行项目管理,年初由各乡镇(街道)编制年度项目计划,报县烟办室、县财政局审核。县烟办室根据年度管护资金规模,提出年度工程管护项目实施方案,编制经费使用计划,不得随意改变或增减内容,明确项目实施的具体管理单位和责任人,报县政府审定后,分类进行招投标并组织实施。

管护资金的安排使用,应当遵循“统筹兼顾、突出重点、专款专用、注重实效”的原则,由各乡镇(街道)申报,经县烟办室审批、县财政局审核后,通过国库集中支付平台拨付。

县烟办室要切实加强对管护资金的管理和监督,确保专款专用。对管护资金在申报、使用、管理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年度资金使用计划,并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一)虚报项目骗取专项资金;

(二)挤占、挪用专项资金;

(三)通过虚拟事实、虚假票据等手段虚列专项资金支出;

(四)违反规定扩大支出范围;

(五)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专项资金的行为。

七、考核验收

每年年底或次年年初,县烟办室牵头,县财政局、县烟办室、县烟草公司联合对各乡镇(街道)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管护及管护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验收考核,对考评验收不合格或者未能完成年度维护任务的,相应扣减或收回其补助资金。验收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维修养护建设内容是否全部完成;

(二)维修养护工程质量是否达到标准;

(三)管护资金使用管理是否规范;

(四)项目组织实施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五)是否及时上报相关总结及图片资料,并按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和档案管理。

(六)其他相关要求及规定。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

        县人大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县检察院。

叶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