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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yexian-2018-00001 主题分类:县政府文件 体裁分类:
发文字号:叶政〔2018〕33号 发布日期:2018-06-05 关键词:
叶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叶县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征收补偿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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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人民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叶县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征收补偿方案》已经县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8年6月5日

 

叶县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征收补偿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全省百城建设提质工程的要求,改善群众居住条件和环境,加快城镇化建设步伐,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南省农村宅基地用地管理办法》、国务院和河南省政府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的有关文件规定和《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平政〔2017〕33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主体和实施主体

(一)征收主体:叶县人民政府

(二)征收部门:叶县国土资源局

(三)实施主体: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四)配合部门:县发改委、教体局、公安局、财政局、人社局、环保局、住建局、林业局、文广局、审计局、城管(执法)局、房管局、信访局、人防办、法制办、房屋征收办、维稳办、检察院、法院等有关职能部门,涉及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供电供水供热供气通信通讯等单位协助配合,保障征迁工作顺利实施。

二、征收补偿范围

叶县范围内列入棚户区(城中村)改造的土地及地上建(构)筑物、附着物的征收补偿,可以分步实施。

三、征收补偿条件的认定

(一)征收对象的认定

叶县范围内列入棚户区(城中村)改造的享受村民待遇的村民及集体土地合法使用人。

(二)宅基地的认定依据、原则和程序

1.农村村民宅基地的认定应当符合《河南省农村宅基地用地管理办法》及《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定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指导意见》(豫政〔2015〕51号)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2.认定宅基地的原则:现存合法宅基地的原则、宅基地使用者享受该村村民待遇原则、一户一宅原则;

3.宅基地认定程序:由村“两委”组织初审认定并公示无异议后,报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签署认定意见后,由改造工作指挥部审查确认,可认定为合法宅基地;

4.违法占地不予认定。

(三)宅基地上房屋及其它建筑物面积的认定

1.已认定为合法宅基地上的合法房屋及其它建筑物予以认定;

2.房屋及其它建筑物面积以实际测量为准;

3.自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及其它建筑物一律不予认定;

4.违法、违章建筑物不予认定。

(四)商业用房认定

1.产权登记用途为商业性质的房屋,商业用房分为集体土地上商业用房和国有土地上商业用房,分别适用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或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的征收补偿标准;

2.被征收房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认定为商业用房:

1)被征收房屋具有房屋产权证明或者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合法建筑;(2)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且营业执照上标明的营业地点为被征收房屋;(3)征收前被征收房屋实际用于商业经营的;(4)已办理税务登记并具有纳税凭证。以上条件缺一不可。

四、征收补偿办法

对村民宅基地上房屋和其它附着物的征收补偿标准的确定要统筹宅基地、房屋和人口三方面因素,在确定涉迁人员村民待遇后,主要依据合法宅基地面积和合法房屋面积确定补偿标准,同时兼顾涉迁家庭人口情况,实现补偿的公开、公平、合理、合法。

对被征收的房屋和其它财产进行征收补偿前,应当对建构筑物及附着物的用地和规划进行合法性审查,对违法建筑及附着物或征收公告之日起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及附着物不予补偿,对合法宅基地或认定为合法宅基地上的合法建筑物及其它附着物按以下标准补偿:

(一)宅基地及附着物的补偿办法

1.宅基地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

1)宅基地及附着物的补偿实行货币化补偿和房屋安置两种方式,被征收人可以自主选择;

2)认定后的宅基地面积和安置房面积比例为1:1.2,但房屋安置面积最高不超过260平方米,最低不低于200平方米。对宅基地合法面积超出200平方米的未建房面积按每平方米补偿500元;超过335平方米的部分不再补偿;

3)对宅基地上房屋补偿:一层房屋用于置换不再补偿,但当事人主动签订协议并搬迁的,一层主房超出60平方米部分,每平方米奖补450元;超出130平方米部分不再补偿;当事人要求按照平政〔2017〕33号文件补偿一层配房的,房屋安置面积最高不超过240平方米;二层房屋测量面积后按照平政〔2017〕33号文件规定的标准补偿;为抑制乱搭建,未加建二层或二层建筑面积不足150平方米的,按150平方米以每平方米450元标准奖补(二层有实际面积的据实补偿,面积不重复计算);三层部分原则不予补偿,但当事人动签订协议并搬迁的,按平政〔2017〕33号文件规定的标准进行减半补偿;四层以上部分主动签订协议并搬迁的,按每平方米135元补贴拆工费、垃圾清运费;

4)单身一人宅和不符合居住条件的合法空宅按130平方米安置,单身一人宅享受安置的同时享受附着物补偿;

5)一户一宅超过五口人的,对五口以上(不含五口)的家庭成员,每多一人,增补45平方米安置房;人均不足45平方米的,增补至人均45平方米。符合分户条件因历史原因没有分户的,在规定期限内主动签约的,可以对该户增补65至130平方米安置房,但该户不得重复享受超五人部分的奖补。

6)被征收人拥有的除房屋以外的地上附属物,按照平政〔2017〕33号文件规定的标准补偿;

7)凡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凭证可以在征收补偿中奖补45平方米。持证后又生育二胎的不再奖补;

8)离婚的涉迁人员,未再婚的一方无法参加补偿分配的,参与婚姻存续期间宅基地的补偿分配。征收公告发布后离婚的涉迁人员,应当到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宅基地上参与分配(不因离婚而影响补偿标准);

9)对非村集体组织成员在征迁区域购买房屋或建房的,在规定期限内主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对附着物按平政〔2017〕33号文件进行补偿;逾期不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按违法买卖或违法建设处理;

10)对原为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享受村民待遇,后因考学、当兵、参加工作而将户口转出,但在该村有合法宅基地及房屋,并主动签订协议并搬迁的,可以依照本方案享受安置补偿,但不再享受过渡费及奖励性规定;

11)村集体的办公场所、学校、幼儿园、道路等公共设施在安置区免费配建,不再补偿;

12)为更好保障被拆迁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生活需要,安置小区内统一规划建设底商,依据入住小区村集体组织成员数量及商铺面积、数量综合测算分配到村,由村集体经营管理,经营收益由村集体合理分配使用,服务于村民;

13)地下室、地下车库、地面车位及人防设施,由村集体负责维护管理使用,服务于村民;

14)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房屋置换方式置换应安置面积,以2200元/平方米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

未在规定期限内主动签约并腾空房屋搬迁的,原则上不再享受优惠政策。

2.安置房标准

施工和房屋质量有专业部门按国家标准把关验收,由指挥部和群众代表监督实施,安置房建设必须达到国家标准。

3.安置区域

严格按照“总量控制、统一规划、集中布局、科学设计、有序实施、确保质量”的原则,根据叶县城镇建设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产业发展总体规划,确保安置区域进行集中安置,安置房建设优先。

(二)商业用房征收补偿办法

集体土地上商业用房根据平政〔2017〕33号文件规定,对地上附着物进行补偿的同时每平方米一次性发放最高200元停产停业补助费。

(三)集体土地补偿办法

对需要占用的农村集体土地,按照河南省最新土地区片地价补偿给集体。

五、奖励办法

(一)凡在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50日内签订补偿协议并腾空房屋交房的村民,每处宅基地给予3万元奖励;逾期签订补偿协议并腾空房屋交房的村民,每逾期一天奖励资金核减1000元;

(二)对被征收人常住户籍登记人口中年满70周岁以上的或身体残疾、生活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另行增加200元临时安置费,年龄计算以征收公告发布之日为基准日。

六、过渡费及搬家费

(一)在过渡期内(过渡期以被征收人交出被征收房屋之日起算),每户每月1000元(1-3人)的标准计算,3人以上每增加一人,增补200元/月;过渡费每半年发放一次;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或安置房为现房的,按上述标准一次性计发6个月过渡费;

(二)选择货币补偿和现房安置的村民,一次性计发2000元/每户搬家费,选择期房安置的一次性计发4000元/户搬家费。

七、其它事宜

(一)凡在征收公告发布之日后新办理的土地、规划、工商、户证等各类证件一律不予认定;

(二)对有产权纠纷不能确权的建筑物,由改造工作指挥部安排工作人员登记造册,所在村民组、村委会在《调查登记表》上签署意见,并由公证机关进行公证并提存补偿资金,先行搬迁。待产权明确后再办理补偿手续,确保征迁工作正常进行;

(三)签订补偿协议后拒不搬迁的,可以按照补偿协议约定,视为当事人放弃动产和不动产,可以依法直接拆迁;

(四)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未签订补偿协议的,有关执法部门依法强制拆迁。对强制拆迁的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当事人有权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五)被征收人在签订补偿协议的同时,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应当收回,由有关机关予以注销;办理抵押或他项权利的,由当事人负责解除手续;自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拒不交回两证的,依法宣布作废;

(六)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工作人员依法进行征收补偿工作或弄虚作假骗取补偿以及造谣滋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安置房的户型主要分95平方米、128 平方米、138平方米三种供安置村民选择,具体面积以实际规划建设面积为准;对安置房面积超过安置面积10平方米以内部分,按每平方米800元价格结算;超出10平方米以外的部分,按安置房市场评估价结算;

(八)按照谁先签协议并先搬迁谁优先选房的原则,由被征收人按照选房顺序号(由签订征迁补偿协议顺序号和搬迁顺序号相加确定,出现重号的,按照搬迁顺序号依序确定)依序自主进行选房,每户每轮只能选择一套住房;

(九)本方案只适用于叶县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另有特殊事项,报县棚户区改造指挥部会议集体研究确定。老城区范围内的棚户区改造征收补偿标准,可以据实作适当调整;

(十)未尽事宜,由县棚户区改造指挥部另行制定细则,经县政府批准后执行;

(十一)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本方案不溯及既往。方案实施中,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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