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人民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叶县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12月27日
叶县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5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2016〕84号)、《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平政〔2017〕43号)等有关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坚持和完善食盐专营制度,以确保食盐质量安全和供应安全为核心,以加快盐业体制机制创新为目标,以促进叶县盐及盐化产业发展为重点,坚持依法治盐,健全食盐储备体系,严格市场监管,建立竞争有序、监管到位的市场秩序和运行机制,加快形成符合国家政策要求、适应我县盐及盐化产业发展需要、体现“中国岩盐之都”特点的盐业管理经营体制,保证全县盐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食盐安全原则。完善食盐管理体制和监管机制,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规范食盐质量监测,建立健全食盐质量追溯诚信制度,加快食盐储备体系建设,改进工业盐管理,确保全县食盐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确保碘盐精准供应,维护全县人民食盐安全和身体健康。
2.坚持创新发展原则。鼓励产销一体,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深入推进食盐生产流通企业整合重组,打造产销一体、股权多元的大型盐业企业。
3.坚持统筹兼顾原则。统筹协调各项改革措施,放管并重,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确保改革稳妥推进。保证各项改革措施落实到位,做到确保食盐安全和激发市场活力有机结合。
4.坚持依法治盐原则。坚持和完善食盐专营制度,明确划分各有关部门职责,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创新市场管理方式,履行依法治盐职能,保障食盐供应有序、价格稳定。
二、强化食盐专业化监管,完善食盐专营制度
(三)完善食盐定点生产制度。以现有食盐定点生产企业数量为上限,不再接受新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的申请,确保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只减不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不得擅自增加新的食盐生产场所,不得变相增加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鼓励食盐生产与批发企业产销一体。鼓励社会资本进入食盐生产领域,与现有定点生产企业进行合作。
责任单位:县工信委牵头,县工商局、县盐业局配合。
(四)完善食盐批发环节专营制度。以现有食盐批发企业数量为上限,不再接受新增食盐批发企业的申请或变相增加食盐批发企业,确保食盐批发企业只减不增。充分发挥食盐批发企业主渠道作用,其他各类商品流通企业不得从事食盐批发业务。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进入销售领域要委托具有食盐批发资质的食盐批发企业进行销售,不得自行设置代转批环节。食盐批发企业一律取消食盐代转批中间环节,直达零售终端。
责任单位:县工信委牵头,县工商局、县盐业局配合。
(五)完善食盐专业化监管体制。推进食盐安全监管体制改革,剥离食盐批发企业承担的行政管理职能,加快构建符合盐资源大县实际的盐业管理体制和市场监管机制。按照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的原则,实行盐业行政管理、盐业执法职能与盐业批发企业职能三分开。
1.自2017年1月1日启动盐业体制改革到新的监管体制建成前,盐业监管体制维持不变,盐业主管机构继续履行盐业行政管理和市场监管职能,其间人员和工作费用由财政以适当方式予以保障。
2.县盐业局承担的盐业行政管理职能划入县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设立相应机构。
3.成立县盐业执法大队(县盐业执法监督局),机构规格不变,由县工信委领导。单位编制30人,全财政供给。原县盐业局37人整体划入县盐业执法监督局,五年内人员只减不增。
4.原县液体工业盐调拨站44人及退休人员,按原体制管理,不设规格,由县工信委管理。
5.县食盐专营公司由中平能化集团联合盐化公司兼并重组,独立经营。
6.县盐业副食品公司交由县工信委管理。原则上不再进人,直至公司注销。
7.县工信委为县政府盐业主管机构,制定方案、统一领导,做好深化全县盐业体制改革、盐业行政管理和推动加强盐业市场执法监督工作。
责任单位:县工信委、县编办牵头,县发改委、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县公安局、县工商局、县盐业局配合。
三、推进盐业管理综合改革,完善食盐储备制度
(六)改革食盐生产批发区域限制。取消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只能销售给指定食盐批发企业的规定,允许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进入流通和销售领域,自主确定生产销售数量并建立销售渠道,以自有品牌开展跨区域经营。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省外省级食盐批发企业进入我省销售领域,依照国家规定进行告知备案,列入我省食盐供应目录。县食盐批发企业可在供应目录中自主选择购进并在全省范围内销售。鼓励食盐批发企业依托现有营销网络发展电子商务,采取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等现代流通方式,开展综合性商品流通业务。
责任单位:县工信委牵头,县商务局、县工商局、县盐业局配合。
(七)改革食盐政府定价机制。自2017年1月1日起,放开食盐出厂、批发和零售价格,由市场自主调节。县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食盐零售价格的市场监测,配合县盐业主管机构采取措施,保持价格基本稳定。特殊情况下可依法采取价格干预或其他紧急措施,防止普通食盐价格异常波动。
责任单位:县工信委牵头,县发改委、县盐业局配合。
(八)建立工业盐生产销售制度。县盐业主管机构要根据放、管、服相结合原则,认真执行全省工业盐管理办法、落实细则和责任追究等相关规定。县质监局负责加强工业盐生产环节质量监管。上市的工业盐必须符合国家工业盐质量标准,包装应符合相关规定和标准,标识真实、准确、便于识别。不得利用工业盐外包装包装含碘盐产品进行销售,杜绝工业盐流入食盐市场。
责任单位:县盐业局负责,县工信委、县质监局、县工商局、县公安局配合。
(九)完善食盐储备体系。建立完善由政府储备和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组成的全社会食盐储备体系,确保政府储备不低于1个月食盐消费量,食盐批发和生产企业储备不低于1个月的平均销售量。县盐业主管机构按照国家要求和标准加强监督管理,建立动态即时监控制度,定期抽查食盐储备情况,确保食盐储备安全。
责任单位:县工信委牵头,县财政局、县发改委、县盐业局配合。
四、加强食盐管理制度建设,保障食盐供应安全
(十)严格规范食盐生产批发企业资质。严格按照国家盐业主管机构新制定的食盐生产与批发企业规范条件以及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新制定的河南省食盐生产与批发企业资质审核细则,对全县现有食盐生产和批发企业资质重新进行严格审核,并按程序报市工信委批准。
责任单位:县工信委、县盐业局负责。
(十一)加快信用监督体系建设。全面加强对食盐生产、流通、使用全过程的信用监督体系建设。盐业主管机构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食盐生产、批发企业、零售网点及使用单位企业负责人及其高管人员信用记录、公示、联合惩戒制度,以及进入食盐生产与批发领域的社会资本的信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信息公示制度,食盐生产和批发企业、零售网点、食品加工业和餐饮用盐企业(摊点)、工业盐和高含盐制品以及其他非食盐盐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及个人信用记录纳入统一“信用河南”公示系统。拟引入社会资本的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批发企业要履行进入前信用信息公示程序,有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社会资本不得进入食盐生产和批发领域。
责任单位:县工信委牵头,县工商局、县质监局、县食药监局、县畜牧局、县盐业局配合。
(十二)加强科学补碘工作。充分发挥食盐生产、批发企业的保障供应作用,有效拓宽碘盐供应渠道,同时满足特定人群的非碘盐消费需求,确保合格碘盐覆盖率和高碘地区未加碘盐覆盖率在90%以上。为防止碘挥发和食盐污染,居民和餐饮食用碘盐一律供应小包装食盐,禁止散装食盐上市销售。县卫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碘缺乏病监测和人群碘营养状况调查。积极做好科学补碘宣传教育工作,完善发展改革、教育、卫生计划生育、盐业等部门与媒体宣传联动机制,提高孕妇、儿童和碘缺乏地区群众科学补碘意识。
责任单位:县卫计委、县工信委牵头,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盐业局配合。
(十三)加强应急机制建设。盐业主管机构要高度关注盐业市场动态,会同发展改革、物价主管部门研究制定食盐供应应急预案,并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紧急突发情况下,由盐业主管机构按照应急预案规定,采取投放政府储备、调运企业社会责任储备、价格干预等措施,确保食盐市场稳定。
责任单位:县工信委牵头,县发改委、县盐业局配合。
(十四)推动盐业企业做优做强。依托我县优越的岩盐资源和行业发展优势,科学规划,加强盐矿保护、开发和监管,加强盐化工产业发展宏观指导和协调服务,进一步促进我县盐业做大做强。坚持市场化运作原则,以资产为纽带,以提高整体市场竞争力为核心,实施生产销售资源优化重组。鼓励和支持引进战略投资者,组建盐业产销联盟和产销一体化的大型区域性盐业集团,推动我县盐业转型发展。
责任单位:县工信委牵头,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盐业局配合。
(十五)加强政策支持。深入推进盐业企业内部改革,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加快兼并重组、推动结构调整,实现企业提质增效。综合运用财政等支持政策促进食盐批发企业减轻负担、降低运行成本,加快盐业企业发展。按照市政府要求,对2018年5月达不到国家食盐批发企业标准、不具备发证条件、资不抵债的食盐批发企业,要明确责任,提前积极谋划各项应对措施,切实做好破产企业人员安置与清产核资工作。要落实国有盐业企业兼并重组整合涉及的资产评估增值、土地变更登记和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等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
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县工信委牵头,县发改委、县盐业局配合。
五、强化组织领导,落实改革责任
(十六)进一步加强盐业法制建设和依法行政工作。严格按照国家新修订的《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645号)、《盐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1号)和修改后的《河南省盐业管理条例》以及国家和省盐业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要求,做好我县食盐专营、盐业生产和盐业市场管理工作,促进和保障叶县盐业法制建设和依法行政工作开展。
责任单位:县工信委牵头,县政府法制办、县盐业局配合。
(十七)切实落实工作责任。为加强对全县盐业体制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常务副县长为组长,分管副县长为副组长,县编办、县政府法制办、县发改委、县工信委、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信访局、县卫计委、县工商局、县质监局、县食药监局、县盐业局、县公安局为成员单位的叶县盐业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我县盐业体制改革工作,研究解决改革推进中体制机制、人员编制、工作经费等相关工作,及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相关问题。对涉及多个部门的工作,按照“谁牵头、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各部门的监管责任,妥善处理各部门间的协作关系,形成工作合力。县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方案相关规定,履行改革责任,落实改革任务,抓紧完善配套政策体系。
责任单位:县工信委、县盐业局负责,县盐业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配合。
(十八)设置过渡期,分步实施改革。建立食盐储备制度和应急机制,按照市政府要求,2018年5月1日前完成盐业体制改革,实现政、事、企三分离,新的盐业监管体制运行。县政府有关部门按照突出重点、注重实效、有序推进的原则和分工要求,抓紧研究制定有关市场监管、食盐储备、价格干预、边远贫困地区碘盐财政补贴供应等方面实施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放开所有盐产品价格,取消食盐准运证,允许现有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进入流通销售领域,食盐批发企业可开展跨区域经营。现有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许可证和食盐批发企业许可证有效期延至2018年12月31日。自国发〔2016〕25号文件公布之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前为改革过渡期,在国家及我省相关盐业政策法规和配套改革措施生效前,各级、各部门要按照现有的监管体制和职能,严格执行现行食盐专营法规政策,加强食盐质量安全监管,按时间节点完成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放开食盐价格,放开工业盐运销管制,切实做好食盐储备、信用管理、专项治理等工作,确保盐业体制改革各项措施顺利实施。
责任单位:县工信委牵头,县盐业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