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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yexian-2016-00003 主题分类:县政府文件 体裁分类:
发文字号:叶政〔2016〕34号 发布日期:2016-09-30 关键词:
叶县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县政府有关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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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政〔2016〕34号

 

 

 

叶县人民政府

关于清理规范县政府有关部门行政审批

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

  

  

县人民政府各部门:

根据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部署和要求,县政府决定清理规范14项和保留17项县政府有关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现予公布。

县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加快配套改革和相关制度建设,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认真做好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落实工作。要加强对本行业中介服务机构的指导和监督,建立完善相关制度,规范中介服务机构及人员执业行为,细化服务项目,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破除垄断,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附件:1.县政府决定清理规范的县政府有关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共计14项)

2.县政府决定保留的县政府有关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共计17项)

 

  

2016年9月28日

 

 

附件1
县政府决定清理规范的县直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
序号审批部门中介服务事项编码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涉及的审批
事项项目名称
中介服务设置依据处理决定
1县发改委02-002-01《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河南省2015年本)》确定的项目申请报告编制《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河南省2015年本)》确定的项目审核(核准)《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第二条;
《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4年第11号)第三条 
仍需申请人提供项目申请报告,但申请人可按照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项目申请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2县发改委02-002-02政府投资补助、转贷、贴息资金申请报告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审核(批)《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第二条、第三条;《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号)第七条仍需申请人提供资金申请报告,但申请人可按照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资金申请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3县发改委02-002-0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审核(批)《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第三条;《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7号)第十四条仍需申请人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但申请人可按照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术评审评估
4县发改委02-002-04项目初步设计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审核(批)《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第三条;《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7号)第十八条仍需申请人提供项目初步设计,但申请人可按照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项目初步设计技术评审评估
5县水利局11-041-01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取水许可《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460号)第十一条;《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34号)第八条、第九条仍需申请人提供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但申请人可按照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论证报告书技术评审评估
6县水利局11-044-01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仍需申请人提供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论证报告书,但申请人可按照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方案技术评审评估
7县水利局11-045-01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水利部国家计委1992年4月3日颁布)仍需申请人提供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防洪评价报告,但申请人可按照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防洪评价报告技术评审评估
8县农业局12-050-01由国家认可的资质机构出具的渔业用水水质检测报告单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核发《水产苗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46号)第十二条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渔业用水水质检测报告
9县林业局13-056-01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临时占用林地审批《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第七条仍需申请人提供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但申请人可按照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可行性报告技术评审评估
10县林业局13-057-01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非国有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批准《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6号)第七条仍需申请人提供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但申请人可按照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术评审评估
11县文化广电局14-062-01验资报告外商投资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审批《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广电总局、商务部、文化部令第21号)第六条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资金、资信证明
12县文化广电局14-069-03文物勘探报告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第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七条;《关于加强基本建设工程中考古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物保发[2006]42号)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文物调查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文物勘探
13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15-075-01卫生检测报告《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核发《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80号)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仍需申请人提供卫生检测报告,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卫生检测技术评审评估
14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15-080-01资信证明、资产评估报告医疗机构设置及执业许可《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资信证明、资产评估报告
附件2
县政府决定保留的县直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
序号审批部门中介服务事项编码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涉及的审批
事项项目名称
中介服务设置依据处理决定
1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02-003-0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表)编制县级权限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令第6号)第七条保留
2县公安局05-013-01检测报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令第6号)第七条


保留
3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07-026-01验资报告或财务审计报告劳务派遣机构设立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第八条保留
4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07-027-01验资报告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四十条;《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3号)第四十九条;《河南省劳动力市场条例》第六条保留
5县环境保护局09-032-01环境影响报告表(书)编制、环境监测报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保留
6县环境保护局09-032-02验收监测报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防治污染设施竣工验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第二十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13号)第十一条、第十三条保留
7县环境保护局09-033-01污染物排放监测报告排污许可证发放审批《河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第十三条

保留
8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10-039-01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第四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第三条 


保留
9县水利局11-042-01新建、改建和扩建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新建、改建和扩建入河排污口审批《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22号)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二条保留
10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15-076-01水质卫生检测报告《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158号)第二十条;《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第十条

保留
11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15-077-01放射诊疗设备质量控制检测报告、放射诊疗机房放射防护检测报告《放射诊疗许可证》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九条;《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第七条、第三十条;《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第十三条、第十七条保留
12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15-077-02放射人员个人累积剂量年度监测报告《放射诊疗许可证》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九条;《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第七条、第二十九条;《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第十三条、第十七条保留
13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其他职权新建、改建、扩建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医疗机构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卫生审查及验收《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第十二条;《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规定》(卫监督发〔2012〕25号)第五条保留
14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其他职权新建、改建、扩建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报告医疗机构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卫生审查及验收《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第十三条;《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规定》(卫监督发〔2012〕25号)第五条 保留
15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089-01培训合格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三十四条;《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号)第六条、第九条保留
16县人防办22-093-01民用建筑修建人防工程审批评估报告民用建筑修建人防工程审批《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国人防[2009]282号)第十一条;《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国人防办字[2003]18号)第十六条;《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9号)第十八条 。保留
17县人防办22-094-01民用建筑不修建人防工程审批评估报告民用建筑不修建人防工程审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国人防[2009]282号)第十一条;《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国人防办字[2003]18号)第十六条;《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9号)第十八条 。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