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政【2007】25号
叶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叶县财政投资项目预算审核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叶县财政投资项目预算审核工作若干规定》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oo七年七月二十日
叶县财政投资项目预算审核工作若干规定
一、承担项目建设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应提前向县政府提交工程建设的专项报告,经县政府主管领导、主要领导提出审批意见后,交县财政投资项目工程预算审核组(以下简称审核组)审核。
二、项目单位向县政府提交工程建设专项报告时,须一并提交由单位主要领导审核签字的设计图纸及工程量、投入概算等详细材料和施工方案,特别是要本着“按照政策、节约资金”的原则认真组织设计和投资概算编制。审核组接受审核任务后,要依据工程初步设计方案,立即组织现场勘测,对明显超出实际、超出标准编制的设计方案有权提出修改意见,并责成项目单位重新编制。
三、通过审核组审核并经县政府审定后的工程预算,应作为签订施工合同的工程造价依据,不得随意调整和变更。遇特殊情况需变更预算时,需经审核组再次审核,并报县政府主要领导批准。私自变更增加预算的,超财力部分由项目单位自行解决。
四、因各种原因变更减少工程质量和工程预算的,项目单位应如实上报审核组审核处理。若发现将变更节余财力部分私自占用者。一经查出按违纪论处,除收回违纪额度外,视情节轻重对当事人严肃处理。
五、保证审核的公正、公平。从发改、审计、财政等部门选择有资质的工作人员,组建预算审核专家库,由审核组在接受预算审核任务后随机抽调。被抽调人员遇特殊情况需要回避时要声明回避,接受审核任务后暂时脱离本单位工作,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核任务。审核过程中,有审核组单独负责组织工作用车和外业调查及测算审核等工作,并自行解决材料打印、加班用餐、工作人员补贴等费用,严禁接受被审核单位的宴请和各类馈赠。
六、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