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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2015-09-24 关键词:
叶政〔2007〕21号——叶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叶县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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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政200721

 

 

叶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叶县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

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叶县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〇〇七年六月二十日

 

 

叶县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预案

 

一、 总则

()  编制目的

迅速控制、扑灭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最大程度地减轻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对畜牧业及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维护公共卫生安全。 

()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河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

()  工作原则

1.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各乡(镇)人民政府对本地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负总责,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第一责任人。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各乡(镇)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负责扑灭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疫情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根据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实行分级管理。

2. 快速反应,高效运转。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畜牧局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组织体系、应急反应机制和应急处置制度,提高对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处理能力。发生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时,各乡(镇)人民政府要迅速作出反应,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控制和扑灭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

3. 预防为主,群防群控。坚持“防控并举、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落实好以免疫为主的各项预防性措施。开展疫情监测和预警预报,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情况及时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快行动、严处理。做好人员、技术、物资的应急储备,建立各级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预备队,定期开展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提高快速反应能力。加强防疫知识的宣传,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意识,依靠群众,群防群控。

二、疫情分级

根据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4级。

()  特别重大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I级)

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21日内,在全县及毗邻县有10个以上行政村发生疫情;或在全县有10个以上疫点或者5个以上行政村连片发生疫情;或在全县呈多发态势。

()  重大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Ⅱ级)

1)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21日内,在全县有5个以上疫点或者2个以上、5个以下行政村连片发生疫情。

2)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毒种发生丢失。

()  较大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Ⅲ级)

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21日内在1个乡(镇)行政区域内有2个以上行政村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个以上。

()  一般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Ⅳ级)

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在1个行政村内发生。

三、应急组织

() 应急指挥机构

1. 县畜牧局在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我县区域内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并根据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向县人民政府提出启动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的建议。县人民政府根据县畜牧局的建议和实际工作需要,决定是否启动应急预案。

2. 县防治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及职责

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县防治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指挥部成员由县畜牧局、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卫生局、县委宣传部、县商务局、县科技局、县林业局、县公安局、县交通局、县工商局、县药监局、县纠风办、县司法局等有关单位负责同志组成。各有关部门的主要职责如下:

畜牧局:负责做好疫情的监测、报告,开展流行病学调查,诊断疫病,迅速对疫情等相关情况作出全面分析,并制定疫情控制和扑灭的技术方案。调集动物防疫和检疫监督人员进行扑灭工作。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提出封锁建议,并参与组织实施。监督、指导疫区内应扑杀禽类的扑杀和禽类产品的无害化处理工作;对疫点、疫区内污染物等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对饲养场所及周围环境进行严格消毒。组织对受威胁区易感禽类实施紧急免疫接种。对受威胁区的易感禽类及其产品进行监测、检疫和监督管理。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足够的疫苗、药品、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及通讯工具等。对封锁、扑杀禽类、无害化处理、消毒、紧急免疫接种等所需费用及补偿所需资金作出评估,并制定资金使用计划。培训兽医专业技术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建立疫情处置预备队。参与组织对疫点、疫区及其周围群众的宣传工作。

财政局:保证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处理所需资金的储备,保证预警预报工作经费,保证封锁、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紧急免疫接种等工作及扑杀家禽的补偿资金安排,并做好经费和捐赠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协调防护用品及生活必需品应急生产,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卫生局:负责疫区内人员防护有关标准的制定和技术指导以及高危人群预防和医学观察、人间疫情监测工作。

宣传部: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正确引导舆论,加强对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处理的宣传报道和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普及。

公安局:密切注意疫情动态和与疫情有关的社会动态,参与做好疫区封锁、动物扑杀等工作,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工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疫情发生期间家禽及其产品质量和交易市场监管工作。工商部门根据对疫区封锁情况,关闭疫区内的畜禽及其产品交易市场。

商务局:积极配合畜牧局落实禽类屠宰场的有关防疫措施。发生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期间,负责做好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工作,维护市场秩序。

交通局:负责提供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处理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和有关样本的运输保障,防止疫情扩散。配合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设置及疫区封锁铁路部门工作。

监察纠风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履行职责的情况,对工作中的失职、渎职等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查处。配合畜牧局做好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设置、管理和疫区的封锁工作。

司法局:按照指挥部的统一部署,配合畜牧局,做好紧急疫情处理工作。

科技局: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制定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防治技术研究方案,组织科研力量开展应急防治技术科研攻关,协调解决检测技术、药物、疫苗研发和应用中的科技问题。

林业局:负责组织开展陆生野生禽类及候鸟的资源调查和观测,组织专家分析和提出有关陆生野生禽类及候鸟的分布、活动范围和迁徙动态趋势等预警信息;组织开展对陆生野生禽类及候鸟疫源疫病的监测工作;发生陆生野生禽类及候鸟疫情,协助有关部门快速采取隔离控制等措施。

3. 日常管理机构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畜牧局,负责全县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处理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依法组织协调有关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负责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处理有关规定的起草工作;提出有关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处理的方针、政策和措施;组建与完善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监测和预警系统;修订完善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预案;组织对兽医专业人员进行有关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知识和处理技术的培训,指导各乡(镇)实施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预案。

()  现场诊断专家组

县畜牧局组建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现场诊断专家组,具体职责为:

1. 负责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的现场诊断,提出控制和扑灭疫情的技术措施建议;

2. 对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准备提出建议;

3. 参与制定或修订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预案和处置技术方案;

4. 对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处置进行技术指导、培训;

5. 对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建议;

6. 承担县防治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部和日常管理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预警预报

()  监测

县畜牧局要会同林业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开展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的监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  预警

畜牧局根据监测信息,按照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其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相应级别的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4个预警级别。

()  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畜牧部门报告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1.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

a.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b.县级以上兽医行政执法机构和兽医技术支持机构;

c.乡(镇)以上人民政府;

d.有关禽类饲养、经营和禽类产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等相关单位。

2)责任报告人

各级动物行政执法机构、兽医技术支持机构、野生禽类行政管理部门的兽医工作人员;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的兽医人员;禽类及其产品生产、屠宰、加工、营销、储运、中转等单位的人员以及乡村动物防疫员。

2.  报告形式

各级兽医技术支持机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疫情;其他责任报告单位和个人以电话或书面形式报告。

3.  报告时限和程序

发现可疑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时,必须立即向县兽医技术支持机构报告。县兽医技术支持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诊断,必要时可请市兽医技术支持机构派人协助进行诊断。怀疑为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应当在2小时内将疫情逐级报至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并同时报县人民政府以及县畜牧局。

怀疑为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应立即按要求采集病料样品送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诊断。

4. 报告内容

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病的禽类和品种、来源、临床症状、发病数量、死亡数量、是否有人员感染、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和个人、联系方式等。

五、应急响应和终止

()  应急响应的原则

发生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时,事发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应急响应。

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核实的方式,有效控制疫情发展。

未发生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乡(镇),接到疫情通报后,要组织好人员、物资等应急准备工作,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高致病禽流感疫情在本乡(镇)发生,并服从县畜牧局的统一指挥,支援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发生地的应急处理工作。

()  应急响应

1.  特别重大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I级)的应急响应

确认特别重大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后,对超出县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要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做好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扑灭工作。

1)县、乡(镇)人民政府

a.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处理。

b.根据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处置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

c.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封锁疫区涉及其它县的,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的,报市人民政府决定。

d.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扑杀染疫或相关动物,临时征用房屋、场所、交通工具;封闭被动物疫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紧急措施。

e.组织铁路、交通、公安、纠风等部门依法在交通站点设置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对进出疫区的交通工具进行检查和消毒。

f.按国家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要做到及时主动,准确把握,规范有序,注重社会效果。

g.组织乡(镇)、街道、社区以及居委会、村委会及群众,开展群防群控。

h.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2)畜牧局

a.组织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开展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调查与处理;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b.组织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现场诊断专家对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进行评估,确定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响应的级别。

c.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紧急免疫和预防用药。

d.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应急处理工作的督导和检查。

e.有针对性地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教,提高群众防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f.组织专家对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处置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疫情、现场调查情况、疫源追踪情况以及对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紧急免疫等措施的效果评价。

3)兽医技术支持机构

 a.做好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

b.组织疫病诊断和流行病学调查,向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结果,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防控措施。

c.按规定采集病料,送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或国家参考实验室诊断。

d.承担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处置人员的技术培训。

2. 重大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级)的应急响应

确认重大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后,县畜牧局应根据情况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对超出乡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或县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直接处置的,由县人民政府启动县级疫情应急响应机制。

1)县人民政府

县人民政府根据疫情发生发展情况和县畜牧局的建议,启动应急预案,统一领导和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扑灭疫情;紧急调集各种应急处理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依法设置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查堵疫源;限制或停止禽类及其产品交易、扑杀染疫或相关禽类;封锁被疫源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按国家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组织乡镇、街道、社区及居委会、村委会,开展群防群控;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维护社会稳定。

2)县畜牧局

重大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确认后,及时向市畜牧局报告疫情。必要时,可向县人民政府提出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同时,迅速组织有关单位开展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开展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调查与处理;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组织对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处置的评估;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应急处置工作的督导和检查;开展有关技术培训工作;有针对性地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教育,提高群众防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3)乡(镇)人民政府

疫情发生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县人民政府或县防治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防控措施。具体组织实施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3. 较大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级)的应急响应

1)乡(镇)人民政府

乡(镇)人民政府根据畜牧局的建议,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综合应急措施。必要时,可向上级人民政府申请资金、物资和技术援助。

2)县畜牧局

对较大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进行确认,并按照规定向县人民政府报告调查处理情况。

加强对疫情发生地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的督导,及时组织专家对疫情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并向全县有关地区发出通报,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疫情扩散蔓延。

4.  一般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级)的应急响应

县人民政府根据畜牧局的建议,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县畜牧局对一般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进行确认,组织专家对疫情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并按照规定向县人民政府和市畜牧局报告。

5.  非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发生地区的应急响应

应根据发生疫情地区的疫情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疫情发生地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区域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储备。

3)开展对养殖、运输、屠宰和市场环节的禽流感疫情监测和防控工作,防止疫病的发生、传入和扩散。

4)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提高公众防护能力和意识。

5)按规定做好公路、铁路交通的检疫监督工作。

() 应急处置人员的安全防护

要确保参与疫情应急处置人员的安全。应急处置人员应采取特殊的防护措施,如穿戴防护服,接种相应的疫苗,定期进行血清学监测等。

() 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

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疫区内所有的禽类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21天后无新的病例出现。

特别重大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报请省畜牧局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并由省畜牧局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省人民政府或省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部批准宣布。

重大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由市畜牧局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市人民政府或市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部批准宣布,并向省畜牧局报告。

较大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由县畜牧局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县人民政府或县防治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部批准宣布,并向市畜牧局报告。

一般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由县畜牧局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请县级人民政府或县防治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部批准后宣布,并向市畜牧局和省畜牧局报告。

县畜牧局可请求市畜牧局,及时组织专家对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措施终止的评估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六、疫情处置

按照分级、分部门负责的原则进行。

()  疫点

1. 在疫点设置警示标志,严禁人员、畜禽、车辆的进出和畜禽产品及可能受污染的物品运出,特殊情况下必须出入时,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兽医技术支持机构批准,经严格消毒后方可出入。

2. 对所有的病禽、同群禽及其产品,在兽医技术支持机构的监督指导下进行扑杀及无害化处理。

3. 疫点出入口必须有消毒措施,疫点所有的运载工具、用具、禽舍、场地等必须进行严格消毒。家禽粪便、垫料、饲料等可能受污染的物品必须在兽医技术支持机构的监督指导下进行无害化处理。

()  疫区

1. 在疫区周围设置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要道建立临时性消毒站,设置专人和消毒设备监控禽类及其产品流动,并对进出人员、车辆进行消毒。

2. 对所有的禽类,在兽医技术支持机构的监督指导下进行扑杀及无害化处理。

3. 停止禽类及其产品交易、流动。

4. 对禽类圈舍、动物排泄物和饲料、垫料、污水及其他可能受污染的物品、场地进行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理。

()  受威胁区

1.  对所有易感动物根据需要进行紧急免疫接种。接种顺序从内向外进行。一周内完成。

2.  对禽类实施疫情监测,掌握疫情动态。

七、善后处理

()  后期评估

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扑灭后,各级畜牧兽医部门应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的内容包括:疫情基本情况、疫情发生的经过、现场调查及实验室检测的结果;疫情发生的主要原因分析、结论;疫情处理经过、采取的防治措施及效果;应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以及针对本次疫情的暴发流行原因、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等,提出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

评估报告上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时抄报上一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  奖励

县乡(镇)人民政府对参加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处理做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对在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

()  责任

对在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严厉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  灾害补偿

按照国家有关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灾害补偿的规定,确定数额等级标准,按程序进行补偿。补偿的对象是为扑灭或防止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传播,遭受财产损失的单位和个人。扑杀禽类的补偿标准按照财政部、农业部《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045号印发)执行。

()  抚恤和补助

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加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  恢复生产

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扑灭后,取消贸易限制及流通控制等限制性措施。对疫点和疫区进行持续监测,符合要求的,方可重新引进禽类,恢复养禽业生产。

()  社会救助

发生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后,县民政局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救灾救济捐赠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做好社会各界向疫区提供的救援物资及资金的接收、分配和使用工作。

八、应急保障

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发生后,县、乡(镇)人民政府应积极协调畜牧兽医、卫生、财政、交通、公安、工商等部门,做好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处理的应急保障工作。

()  通信与信息保障

县级以上防治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指挥部应将车载电台、对讲机等通讯工具纳入紧急防疫物资储备范畴,按照规定做好储备保养工作。

通信部门应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对紧急情况下的电话、电报、传真、通讯频率等予以优先保障。

()  应急资源与装备保障

1.  应急队伍保障

县、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处置预备队伍,具体实施封锁、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疫情处置工作。预备队伍由畜牧兽医、卫生、公安、交通、工商等部门的人员组成,且相对固定。

2.  交通运输保障

运输部门要优先安排紧急防疫物资的调运。

3.  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部门负责开展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的人间监测,做好有关预防保障工作。各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好疫情处理的同时,应及时向医疗卫生行政部门通报疫情,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开展工作。

4.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要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和强制扑杀工作,做好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

5.  物资保障

县、乡(镇)应按照计划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足够的药品、疫苗、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及通信工具等。

储备物资应根据家禽养殖量和疫病控制情况,进行储备,主要包括:(1)诊断试剂;(2)兽用生物制品;(3)消毒药品和设备;(4)防护用品;(5)运输工具;(6)通信工具;(7)其他用品。

6.  经费保障

县、乡(镇)财政部门按照财政分级负担的原则,为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工作提供合理而充足的资金保障。

每年用于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和更新、扑杀禽只补贴和疫情处理、疫情监测、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所需经费,各级财政要列入预算、予以保障。基本标准为:县级不少于10万元,乡(镇)不少于2万元。县级疫情监测和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经费,县级不少于10万元。如发生不可预测的重大疫情,实际资金需求与预算安排有差距的,财政部门要予以追加,以保证支出需要。

财政部门在保证防疫经费及时、足额到位的同时,要加强对防疫经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  技术储备与保障

建立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现场诊断专家组。负责疫病防控策略和方法的咨询,参与防控技术方案的策划、制定和执行。

()  培训和演习

县畜牧局要对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处理预备队成员进行系统培训。内容包括:(1)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的预防、控制和扑灭知识,包括免疫、流行病学调查、诊断、病料采集与送检、消毒、隔离、封锁、检疫、扑杀及无害化处理等措施;(2)动物防疫法律、法规;(3)个人防护知识;(4)治安与环境保护;(5)工作协调、配合等要求。

在没有发生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状态下,县、乡(镇)人民政府每年要有计划地举行实战演练,确保预备队扑灭疫情的应急能力。

()  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县、乡(镇)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动物防疫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要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动物防疫应急知识、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

附则    

()  名词术语和缩写语的定义与说明

暴发:是指一定区域,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患病禽类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水平。

疫点:患病动物所在的地点划定为疫点,疫点一般是指患病禽类所在的禽场(户)或者其他有关屠宰、经营单位。

疫区:以疫点为中心,半径3公里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疫区,疫区划分时注意考虑当地的饲养环境、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和交通等因素。

受威胁区:疫区外5公里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受威胁区。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  处置技术要求

有关疫情的判定与扑灭、样品采集、保存及运输、无害化处理、消毒、人员防护、免疫、监测等技术要求按照国家有关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的技术规范执行。

()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县畜牧局牵头制定,由县人民政府批准、印发实施。预案要定期评审,并根据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各乡(镇)及有关部门制定的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预案报县畜牧局备案。

()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畜牧局负责解释。

()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主题词:农业  畜牧业  防疫  方案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

院,县检察院。

叶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620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