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ywzx-2015-00092
主题分类:县政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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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5-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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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国省市县人大代表持证进入行政机关办公场所的通知
叶政办〔2012〕56号
叶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全国省市县人大代表持证进入行政机关
办公场所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按照《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国人大代表省人大代表和市人大代表持证进入行政机关办公场所的通知》(平政办文〔2012〕18号)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五条和第四十四条规定,为更好地发挥人大代表的作用,保障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执行代表职务,加强人大代表与政府及所属部门的联系与沟通,我县的全国人大代表、省人大代表、市人大代表和县人大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代表职务时,可持代表证件进入县、乡(镇)政府及所属部门的办公场所。
特此通知。
叶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1月13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
县人大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县检察院。
叶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1月1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