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政〔2013〕10号
叶 县 人 民 政 府
关于开展税收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堵塞管理漏洞,促进税收收入稳步增长,持续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县开展税收专项整治活动。现制定方案如下:
一、检查对象
地税部门负责检查全县范围内建筑、房地产开发和其他基建项目,有房屋租赁行为的企业、单位、个人及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自建的楼、堂、馆、所等应纳税费的缴纳情况。主要清查税费为契税、耕地占用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等。各类发票取得、开具、保管情况。
国税部门负责检查全县范围内从事盐化工生产、房地产开发、机械加工等行业应纳税的缴纳情况,及其他纳税异常的单位和个人。主要清查税种为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消费税等。各类发票取得、开具、保管情况。
二、检查期限
建筑安装、房地产开发以及房屋租赁业的纳税人,检查自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的纳税情况;盐化工、机械加工及纳税异常的单位和个人,检查期限为2012年度,问题严重的可追溯至以往年度。
三、方法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3月7日——3月10日)
制定整治工作方案,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召开动员会议,安排部署整治工作。各相关部门抽调熟悉生产、加工、销售及建筑业、房地产业、房屋租赁业等税收政策的人员,明确检查职责任务。要通过多种形式,大力宣传税收的政策规定,让广大纳税人增强税收意识,着力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政策宣传要贯穿整个整治行动的始终。
(二)自查补报阶段(3月11日——3月20日)
1.纳税人对从事货物生产、加工、销售的经营者和从事建筑、房地产项目、房屋租赁应缴的各项税费按税法规定逐项自查,并将自查情况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2.对个人或者伙同他人在宅基地上开发建设自用或销售房产的,由个人或合伙人应缴的各项税费按税法规定逐项自查,并将自查情况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3.单位在自有土地上自建房屋向单位职工出售,由单位对应缴的各项税费按税法规定逐项自查,并将自查情况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三)检查处理阶段(3月21日——5月31日)
根据自查补报阶段情况开展重点检查。对构成逃避缴纳税款的,除追缴税款及加收滞纳金外,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具体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叶县税收专项整治活动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具体负责检查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日常工作。各乡(镇)、各有关单位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切实把税收专项整治活动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负责,统筹协调税收专项整治工作进度。
(二)强化部门配合。此次专项检查活动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政府领导、部门配合、司法保障、社会参与”的总体要求,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县法院、检察院、公安局、监察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住建局、国土局、工商局、房管局等部门抽调人员,采取集中拉网式排查的方式对各个项目(行业)进行检查,并及时将查处税费收缴入库。
(三)保证工作效果。要按照依法治税的要求,坚持标本兼治、以查促管的原则,扎实开展专项检查活动。
1.坚持自查补缴从宽、检查追缴从严的原则,对逾期不申报缴纳税款,检查有税收违法行为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从重处罚。
2.对偷逃税费的单位和个人,通过新闻媒体进行曝光。对国家公职人员有涉税涉费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公务员法》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3.对屡次偷逃税费或偷逃税费额较大的单位和个人,工商部门负责吊销其营业执照,国土资源部门禁止其参与我县土地竞买活动,建设部门禁止其参与我县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活动。
4.鼓励社会各界举报有偷逃税费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经查证属实者,按有关规定奖励举报人,并为举报人保密。举报电话:12366,0375-6116922,0375-8058332。
2013年3月6日
附 件
叶县税收专项整治活动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彭德惠(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
副组长:彭全宇(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娄彦平(县政协副主席)
成 员:刘兴文(县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
岳中华(县法院副院长)
张华民(县检察院副检察长)
王华奎(县公安局纪检书记)
孔德伟(县财政局副局长)
贾松杰(县国土资源局局长)
刘德汉(县住建局局长)
李中明(县房管局局长)
齐德伦(县国税局局长)
张军平(县地税局局长)
梁 波(县工商局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财政局,孔德伟兼任办公室主任,县国税局副局长安耀卿、县地税局副局长李文超任办公室副主任。
县人大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县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