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政〔2013〕6号
叶 县 人 民 政 府
关于印发叶县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叶县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使用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叶县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管理使用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管理,规范资金的分配、使用和拨付程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由税务部门按规定负责征收,是专项用于发展教育事业的资金。教育费附加按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3%的比例,地方教育附加按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2%的比例,随主税一并征收。
第三条 经批准减征或免征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相应减征或免征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对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实行先征后退、先征后返、即征即退政策的,除另有规定外,附征的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不予退(返)还。出口产品退税,不退还已征收的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
第四条 征收机关应及时足额将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征收入库,定期将征缴情况抄送县政府教育督导室、县财政、县教育主管部门,征收的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全额用于教育事业。
第五条 财政部门要加强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的管理。要将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纳入公共财政预算进行管理并专户核算、专户管理,不得因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纳入预算管理而抵顶原有正常的教育事业费拨款。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的使用实行项目申报制度,由教育部门根据教育发展的实际需要,统筹安排考虑,提出方案,商同级财政部门,通过县政府教育督导部门核实,经县政府同意后,由教育部门组织实施。
第六条 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使用原则
(一)量入为出原则:根据本级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预算收入情况安排支出。
(二)科学合理原则:根据全县教育事业发展和教育布局调整规划,突出重点,不留缺口,科学合理地安排经费。
(三)注重绩效原则:注重发挥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使用效益,做到安排有目标、执行有考核、绩效有评价。
第七条 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主要用于改善教育部门举办的中小学、特殊教育、职业教育学校的教学设施和办学条件,不得用于发放教职工工资、福利和奖金等。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一)中小学、特殊教育、职业教育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行政办公用房、学生生活用房等校舍维修与改造;
(二)教育布局调整所需的校舍改造、扩建及新建项目;
(三)中小学校园设施、教学实验仪器设备等的配备。
第八条 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安排用于购置教学设备、仪器、图书资料等,符合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安排的各类项目,实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制度。项目实施单位要自觉接受政府教育督导、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使用资金的,依法停拨或追回项目资金,中止项目实施,并严肃追究项目实施单位的责任。
第十条 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征收,对违反规定擅自多征、减征、缓征、停征或者侵占、截留、挪用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违反行政事业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追究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县人大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县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