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政〔2012〕24号
叶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叶县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叶县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七月四日
叶县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管理,促进敬老院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河南省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11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敬老院坚持民主管理、文明办院、敬老养老的办院方针。
第三条 敬老院五保对象的供养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通过发展院办经济和接受社会捐赠逐步改善供养人员生活条件。
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敬老院管理的具体工作,要加强对敬老院工作的领导,把敬老院事业列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 县民政部门是我县敬老院事业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敬老院工作的业务指导。敬老院的创办、撤销须经县民政部门批准。
第二章 供养对象
第六条 敬老院以供养五保对象为主,可优先接收孤、老、优抚对象入院供养。有条件的敬老院可以向社会开放,吸收社会老人自费代养。精神病患者、传染病病人不得接收入院。
第七条 五保对象入敬老院须由本人向村(居)委会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并由本人和敬老院双方签定入院协议。
第八条 敬老院供养的各类人员(以下统称供养人员)应当遵守院内的规章制度,爱护公共财物,文明礼貌,团结互助。
第三章 建设与管理
第九条 敬老院建设应达到下列条件:
(一)新建、改扩建敬老院,占地面积要达到(含生产基地面积)10亩以上,设置床位要达到50张以上,集中供养人员要达到50人以上,人均居住面积要达到9平方米以上;
(二)交通便利,通水通电,房屋朝向、采光、通风良好,室外视野开阔、环境优美;
(三)生活区、生产区布局科学合理,有一个餐厅、一个诊所、一个菜园、一个小养殖场、一间洗衣房、一个沼气池、一个健身区、一个娱乐室、一个戏台子。
第十条 敬老院管理服务人员应当与五保供养对象按照1∶7
比例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实行合同制管理。其基本条件是:热爱敬老养老工作,有一定文化水平,身体健康,责任心强,吃苦耐劳;从事财会、医疗等专业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一定的专业技能。
第十一条 对敬老院管理服务人员施行定期考核,每半年召开一次院民会议,进行信任度测评,连续两次信任度测评达不到50%的,应当进行调整或解聘。
第十二条 敬老院实行院长负责制,院长负责全面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五保供养和敬老院工作方针、政策和法规;
(二)组织制定院内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敬老院发展规划;
(三)组织发展院办经济,增强敬老院自身发展的活力,不断提高供养人员的生活水平;
(四)督促、指导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建立岗位责任制,实行目标管理,维护供养人员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十三条 敬老院设立院务管理委员会。其职责是:贯彻落实办院方针、审议院内重要事宜,检查、监督院长和工作人员的工作。
管理委员会成员经敬老院全体人员民主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成员中供养人员所占比例不得少于二分之一。
第十四条 敬老院的生活区和生产区要分开。搞好环境绿化,保持美观清洁的院容院貌。
第十五条 敬老院应当为供养对象提供热情周到的日常护理,为生活不能自理的供养对象提供必要的特殊护理。
第十六条 供养人员的饮食应当讲究营养、卫生,做到每周有食谱,并尽量满足特殊供养对象的饮食要求。
第十七条 供养人员患一般疾病,院方应当及时负责治疗;重病应当及时送医院救治。
第十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要落实供养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供养对象因病住院产生的费用,按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补助后,剩余部分原则上由医疗救助资金予以解决。
第十九条 供养人员去世后,敬老院要负责从简料理后事。
第四章 财产管理
第二十条 敬老院的土地、房屋、设备和其他财产依法归敬老院管理和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二十一条 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经费、物资、伙食、生产经营账目要定期公布,接受供养人员和社会有关方面的监督。财会人员离职时,必须清查账目,按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第二十二条 五保对象入院,其财产交集体代管。五保对象去世后,其遗产按入院协议处理。
第五章 生产经营
第二十三条 敬老院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兴办经济实体,生产经营收入归敬老院所有,用于院内扩大再生产和改善供养人员的生活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第二十四条 鼓励供养人员参加力所能及的生产劳动和经营活动,并根据生产和经营效益给予适当报酬。
第二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敬老院的生产经营活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优先和优惠。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民政 敬老院 管理 办法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
县人大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县检察院。
叶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7月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