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政办〔2020〕28号
叶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新修订《叶县专利申请资助资金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人民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河南省知识产权局印发关于进一步提升专利质量的若干意见》(豫知〔2018〕45号)、《河南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专利质量问题专项整治的紧急通知》(豫知〔2018〕67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对《叶县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管理办法》(叶科兴〔2016〕2号)进行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叶县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12月24日
叶县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扶持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市场前景的高新技术产业成长,推动叶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结合叶县实际,设立叶县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属叶县辖区内授权后的技术先进且具有市场前景的发明专利,可依本办法申请资助。
第三条 申请资助的专利技术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规定的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具有市场应用前景。
第四条 专利申请资助应坚持“资助发明、授权优先、适当奖励”的原则。
第五条 专利申请资助在申请的专利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以后,以专利授权通知书为依据,按以下标准进行资助:
发明专利在取得专利授权后,以专利权人实际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和专利代理服务费为基准。授权发明专利按照官方规定的专利申请费和专利代理费总额的50%进行资助,有效的发明专利从第六年起,每年再资助年费的50%。
已享受省、市科技部门资助的授权专利不再重复资助。
第六条 申请人在申请专利资助时须向叶县知识产权局办公室交验下列材料原件并报送复印件一份:
(一)填写《叶县专利资助申请表》;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办处开具的缴纳费用发票,若发票原件已入账的,须提供发票复印件及单位开具的证明;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专利代办处发出的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程序通知书、专利授权通知书、专利证书及复印件;
(四)专利代理委托书及该机构开具的专利代理收费发票;
(五)发明专利请求书、说明书摘要;
(六)申请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或单位有效证明;个人申请的须提供有效身份证件;
(七)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 叶县知识产权局负责辖区内专利申请资助的受理、审核及资助资金的发放工作,专利资助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八条 对职务专利的资助资金按应资助金额划拨到申请单位账户,对非职务专利的资助资金按应资助金额转入个人账户。
第九条 申请资助的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及凭证必须真实有效。对重复申请、弄虚作假骗取资助奖励资金的,一经发现,已资助奖励的资金全部追回,并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条 申请专利资助资金的单位或个人,应在授权通知书下发之日起一年内办理资助手续,过期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叶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2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