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人民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叶县银行业金融机构考核激励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4年4月3日
叶县银行业金融机构考核激励办法
第一章 考核指标体系
第一条 考核实行百分制(由于采取权重加分,实际得分可能高于100分)。
1.支持县属功能性国有企业融资情况(10分)。以全县银行业金融机构年度支持县属功能性国有企业新增表内贷款前三名的算术平均值为基数,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增表内贷款占基数的比例乘以该单项基本分的60%(6分),即为该机构贷款新增额得分;以全县银行业金融机构年度支持县属功能性国有企业贷款余额同比增速前三名的算术平均值为基数,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余额同比增速占基数的比例乘以该单项基本分的40%(4分),即为该机构贷款余额同比增速得分。贷款新增额和贷款余额同比增速分数之和即为该机构此项最终得分。
2.贷款余额(10分)。以全县银行业金融机构当年贷款余额前三名的算术平均值为基数,银行业金融机构当年贷款余额占基数的比例乘以该单项基本分(10分),即为该机构此项得分,最高得分不超过基本分的150%(15分)。
3.贷款余额同比增速(10分)。贷款余额同比增速在本类考核中排名最高的计10分,每递减1个名次减2分,减完为止。
4.新增表内贷款(10分)。以全县银行业金融机构年度新增表内贷款前三名的算术平均值为基数,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增表内贷款占基数的比例乘以该单项基本分(10分),即为该机构此项得分,最高得分不超过基本分的150%(15分),计算结果为负值不计分。当年新增表内贷款增幅或增量在全市本系统内位于前两名(若增幅和增量排名均在前两名,取名次最前者),第一名加2分,第二名加1分。
5.新增存贷比(10分)。达到当年全县银行业金融机构表内新增存贷比平均值的得10分,每高出1个百分点加0.1分,最高得分不超过基本分的150%(15分),每低于1个百分点减0.1分,减完为止。
6.涉农贷款增速(5分)。达到当年全县银行业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速平均值的得5分,每高出1个百分点加0.1分,最高得分不超过基本分的150%(7.5分),每低于1个百分点减0.1分,减完为止。
7.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增速(5分)。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当年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增长率高于本机构各项贷款增长率的得5分,每高出1个百分点加0.1分,最高得分不超过基本分的150%(7.5分),每低于1个百分点减0.1分,减完为止;分支银行业金融机构当年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完成上级行(社)下达信贷计划100%的得5分,每高出1个百分点加0.1分,最高得分不超过基本分的150%(7.5分),每低于1个百分点减0.1分,减完为止。
8.个人消费贷款同比增速(2分)。达到当年全县个人消费贷款同比增速平均值的得2分,每高出1个百分点加0.1分,最高得分不超过基本分的150%(3分),每低于1个百分点减0.1分,减完为止。
9.中长期贷款(5分)。以全县银行业金融机构年度新增中长期贷款前三名的算术平均值为基数,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增中长期贷款占基数的比例乘以该单项基本分(5分),即为该机构此项得分,最高得分不超过基本分的150%(7.5分)。
10.绿色信贷(3分)。以全县银行业金融机构年度新增绿色信贷前三名的算术平均值为基数,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增绿色信贷占基数的比例乘以该单项基本分(3分),即为该机构此项得分,最高得分不超过基本分的150%(4.5分)。
11.信用贷款(5分)。以全县银行业金融机构年度新增信用贷款前三名的算术平均值为基数,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增信用贷款占基数的比例乘以该单项基本分(5分),即为该机构此项得分,最高得分不超过基本分的150%(7.5分)。
12.其他融资(5分)。其他融资指纳入监管部门表外业务报表的承兑汇票、保函、跟单信用证、信用风险仍由银行承担的销售与购买协议、承诺、委托贷款、委托投资等业务。以全县银行业金融机构年度新增其他融资额前三名的算术平均值为基数,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增其他融资额占基数的比例乘以该单项基本分(5分),即为该机构此项得分,最高得分不超过基本分的150%(7.5分)。 13.纳税情况(10分)。以全县银行业金融机构当年县级税收前三名的算术平均值为基数,银行业金融机构当年纳税规模占基数的比例乘以该单项基本分(10分),即为该机构此项得分,最高得分不超过基本分的150%(15分)。
14.地方债务(含企业欠款)风险化解情况(5分)。全面落实县委、县政府地方债务(含企业欠款)风险化解工作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计分。
15.其他情况(5分)。包括但不限于政银企对接、营商环境评价、工作信息数据报送和创新融资模式为重点项目(企业)纾困等工作情况。
第二章 考核组织实施
第二条 考核工作由县金融工作服务中心牵头,会同县财政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平顶山监管分局叶县监管组组成考核小组,按年度进行考核。
第三条 考核数据以人行、银保监、财政、税务系统数据为准,无系统数据的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凡发现在考核中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年内发生重大违法经营案件等影响社会稳定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取消参评资格。
第四条 考核工作按照“数据提取、资料报送、材料审核、信息反馈、综合排名、确定奖项”的程序进行。考核工作结束后,考核小组根据考核结果制定表彰奖励方案,报县政府审定。
第三章 表彰与奖励
第五条 表彰与奖励项目
(一)“支持叶县经济发展先进单位”奖。根据年度考评结果,对排名前三位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给予表彰奖励。
(二)“金融工作特别贡献”奖。依据当年全县新增表内贷款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对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平顶山监管分局叶县监管组、县金融工作服务中心及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急难险重任务融资成效特别突出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给予表彰奖励,原则上不超过两名。
第六条 如同时满足不同奖项获奖条件,按最高奖项奖励。
第七条 考核结果作为动态调整政府性资金存放的重要依据。由相应政府性资金管理部门把可调整的政府性资金按照一定比例分别向获得第一名、第二名、第三名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调存。
第八条 对获奖银行业金融机构负责人,由县政府依法依规给予记功、嘉奖等奖励表彰;对连续三年考核排序后三位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由县政府向其上级行(社)发函,提出约谈、限期整改、调离主要负责人等意见建议。
第四章 附 则
第九条 对当年新引进开业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暂不纳入该年度考核范围。
第十条 本办法施行过程中,如遇政策性因素等特殊情况,严重影响银行业金融机构分值的,由考核小组提出处理意见,报县政府研究审定。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叶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叶县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叶政办〔2016〕60号)同时废止。
政策解读:(图文)叶县银行业金融机构考核激励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