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政〔2021〕8号
为加强河道保护管理,推深做实河(湖)长制,确保我县安全度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决定在我县河道管理范围内全面开展清障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在我县河道管理范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为清障对象:
(一)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包括尾矿渣、石渣、弃土、垃圾等):
(二)种植的林木和农作物:
(三)修建的围堤造地、阻水道路:
(四)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堤防、护堤地和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
(五)设置的拦河渔具;
(六)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擅自修建的其他建设项目。
二、河道清障行动实行属地行政首长负责制。由各属地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详细排查辖区内清障对象,并及时报请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县防汛抗旱指挥部下达责令清障通知书,设障者自清障通知书下达之日起3 日内自行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组织县水利、公安、交通、属地人民政府(办事处)等有关单位依法依规强行清除,并由设障者承担全部清障费用。
三、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有关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依法予以严肃处理。抗拒、阻扰依法履行强制清障职责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叶县人民政府
2021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