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人民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叶县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4年4月23日
叶县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实施办法
(试 行)
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社会正气、鼓励见义勇为、保障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鼓励广大群众自觉同危害国家安全和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行为作斗争,让见义勇为精神在昆阳大地蔚然成风,进一步增强“见恶必除、见危必救”的社会氛围。根据《河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以及《平顶山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新时代进一步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工作的决定》,结合我县实际,以表彰鼓励为主、奖励为辅为宗旨,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叶县人民政府对事迹突出,在本行政区域内有重大影响的见义勇为人员,经县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评定授予“见义勇为先进个人”荣誉称号,并给予五万元奖励。
第二条 叶县人民政府授权叶县见义勇为协会按照有关规定,对在本县范围内的见义勇为人员给予下列单项或者多项奖励:
(一)通报嘉奖;
(二)授予荣誉称号;
(三)颁发奖励;
(四)其他奖励;
第三条 县见义勇为协会对事迹突出,在本县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的见义勇为人员,授予“叶县见义勇为先锋”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三万元奖励。
第四条 县见义勇为协会对在本县范围内有一定影响的见义勇为人员,授予“叶县见义勇为标兵”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一万元奖励。
第五条 县见义勇为协会对事迹一般,在本县一定范围内有影响的见义勇为人员,授予“叶县见义勇为志士”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二千元奖励。
第六条 对达不到县评定委员会评定标准的县级以下的见义勇为人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可视情况对本辖区、本系统、本部门、本单位的见义勇为人员给予表扬、表彰或奖励。
第七条 受理单位为事件发生地见义勇为工作站(派出所)。县见义勇为协会收到证明材料后,对见义勇为性质进行调查并报县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评定或备案。见义勇为受益人应当主动举荐见义勇为人员。知情的见义勇为行为人所在单位或者行为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也应当主动举荐见义勇为人员。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时发现见义勇为人员的,应当提请评定委员会确认。
见义勇为行为人及其近亲属或者其他知情人也可以申报见义勇为人员。
第八条 经县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评定,上报县政府表彰的见义勇为伤亡人员的奖励和保障均依据《河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以及《平顶山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新时代进一步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工作的决定》施行。
第九条 举荐、申报确认见义勇为人员的,应当自行为发生之日起二年内(以见义勇为协会收到申报材料时间为准),向评定委员会提出并报见义勇为协会,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第十条 本《办法》由县见义勇为协会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政策解读:https://www.yexian.gov.cn/contents/33180/42086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