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县环境保护局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清单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清单 | ||||||
序号 | 承办单位 | 行政事项名称 | 实行告知承诺制的 证明事项 | 证明事项设定依据 | 核查方式 | 备注 |
1 | 叶县环境保护局 | 《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注销 | 河南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5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第七条:国家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颁发。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之外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第十四条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终止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应当对经营设施、场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对未处置的危险废物作出妥善处理。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在采取前款规定措施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注销申请,由原发证机关进行现场核查合格后注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 现场核查 | |
2 | 叶县环境保护局 | 县级排污许可正本变更 (单位注册地址变更) | 排污许可证正本复印件 | 《河南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申请变更排污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二)排污许可证正本复印件;(三)与变更排污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排污单位应当书面承诺对变更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法律责任及严格执行变更后排污许可证的规定。 | 在线核查 | |
3 | 叶县环境保护局 | 县级排污许可证延续 | 排污许可证正本复印件 | 《河南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申请延续排污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二)排污许可证正本复印件;(三)与延续排污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 在线核查 | |
4 | 叶县环境保护局 | 县级排污许可证申请补领 | 损毁的排污许可证 (遗失声明) | 《河南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第三十条排污许可证发生遗失、损毁的,排污单位应当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向原核发部门申请补领排污许可证,遗失排污许可证的还应当同时提交遗失声明,损毁排污许可证的还应当同时交回被损毁的许可证。核发部门应当在收到补领申请后十个工作日内补发排污许可证,并及时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进行公告。 | 现场核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