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双随机办〔2022〕11号
关于印发《叶县面粉生产企业“双随机、一公开”部门联合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
县生态环境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现将《叶县面粉生产企业“双随机、一公开”部门联合监管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8月2日
叶县面粉生产企业“双随机、一公开”
部门联合监管实施方案
为做好我县面粉生产企业“双随机、一公开”部门联合监管工作,全面落实部门监管责任,完善协同监管机制,进一步推进面粉生产企业安全管理工作,减少上门检查频次,制定本方案。
一、检查时间
2022年8月3日至 9月30日。
二、检查对象
县面粉生产企业按照10%的比例抽取进行联合检查。
三、检查内容
(一)生态环境局:1、环评手续检查;2、“三同时”检查;3、污染源的污染物排放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的检查。
(二)市场监督管理局:1、生产环境条件的检查;2、生产过程控制的检查。
四、实施检查
(一)成立由随机抽取的县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任组长、其他单位执法人员为组员的检查小组。
(二)检查小组应当在现场检查前以书面、电话或传真等形式,告知被检查对象检查的时间及配合检查的要求,提示准备好相关资料。其中检查活动或检查事项不宜告知的,不得向检查对象透露情况,不发放部门联合检查告知书。
(三)检查中发现违法违规等异常情况的,视情节采取制作现场笔录、初步提取证据、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活动、督促当事人整改等相应监管措施。
(四)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与督促整改可以视情节采取书面方式、口头方式、移动执法设备打印等具体方式,相关情况记录于《叶县面粉生产企业“双随机、一公开”部门联合抽查检查情况记录表》中。
(五)检查事项全部完成后,要求被检查对象在《叶县面粉生产企业“双随机、一公开”部门联合抽查检查情况记录表》签字或盖章。被检查对象拒绝签字或盖章的,由执法检查人员在《叶县面粉生产企业“双随机、一公开”部门联合抽查检查情况记录表》上签字说明。
五、记录检查结果
(一)执法检查人员根据各事项检查情况,填写《叶县面粉生产企业“双随机、一公开”部门联合抽查检查情况记录表》和《叶县面粉生产企业“双随机、一公开”部门联合监管统计表》,并签字确认。
(二)对被检查主体涉嫌违法行为如需移送(转办)的,应当在形成检查结果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移送(转办)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
(三)抽查检查结果信息包括:
1、未发现问题;
2、未按规定公示应当公示的信息;
3、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4、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5、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
6、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
7、未发现本次抽查涉及的经营活动;
8、发现问题待后续处理;
9、合格;
10、不合格。
六、检查结果公示
执法检查人员在检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将《叶县面粉生产企业“双随机、一公开”部门联合抽查检查情况记录表》中涉及本部门的检查结果信息录入省级平台,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参加联合检查的部门对具体检查过程、检查结果、公示结果应分别依法负责;对随机抽查中发现的问题由各部门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实施后续监管,防止监管脱节。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是完善市场监管领域治理体系、提升治理能力的重大决策部署,是加强市场监管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科学制定方案,周密组织实施,确保工作实效。
(二)强化部门协作。各部门要密切协同,细化责任分工,科学调配力量,强化工作保障。要坚持问题导向,科学确定联合抽查事项,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
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叶县生态环境局:樊艳辉 13937502099
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王庆超 13803902803
附件:1.《叶县面粉生产企业“双随机、一公开”部门联合抽查检查情况记录表》
2.《叶县面粉生产企业“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汇总表》
附件1 叶县面粉生产企业“双随机、一公开”部门联合抽查检查情况 记录表 | ||||
执法检查人员 | 姓名 | 单位 | 执法证号/身份证号 | |
检查对象 | 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 ||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 地址 | |||
检查单位 | 检查事项 | 检查结果 | ||
叶县生态环境局 | 1.环评手续检查;2.“三同时”检查;3.污染源的污染物排放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的检查 | |||
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生产环境条件的检查 2.生产过程控制的检查 | |||
处理意见 | ||||
备注 | ||||
检查对象 | 执法检查人员 | |||
(签字/盖章) | (签字/盖章) |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
说明:(1)检查结果栏填写相应编号:1.未发现问题2.未按规定公示应当公示的信息3.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4.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5.发现问题已责令整改6.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7.未发现本次抽查涉及的经营活动8.发现问题待后续处理9.合格10.不合格。 (2)备注栏可填写检查过程中责令停止违法与督促整改等相关情况。(3)检查对象为非市场主体时,相关数据项可根据工作实际作相应调整。 | ||||
附件2
单位 | 抽查户 数 | 抽查结果 | 处理结果 | |||||||||||||
未 发 现 问 题 | 未按规定公示应当公示的信息 | 公示信心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 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 | 发现问题已责令整改 | 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 | 未发现本次抽查涉及的经营活动 | 发现问题待后续处理 | 合格 | 不合格 | 责 令 整 改 | 立 案 查 处 | 函 告 许 可 部 门 | 移 送 司 法 机 关 | 列 入 异 常 名 录 | ||
叶县生态环境局 | ||||||||||||||||
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叶县面粉生产企业“双随机、一公开”部门联合监管统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