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县县域农村污水处理项目运营服务
成本核算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农业农村农民问题是关系国计民生的根本性问题,党中央多次提出必须始终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把厕所革命“作为乡村振兴战略的一项具体工作来推进,努力补齐这块影响群众生活品质的短板。” 2017年11月20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十九届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方案》,经过三年的努力,扭转了农村长期以来存在的脏乱差局面,村庄环境基本实现干净整洁有序,农民群众环境卫生观念发生可喜变化、生活质量普遍提高,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了有力支撑。但是,我国农村人居环境总体质量水平不高,还存在区域发展不平衡、基本生活设施不完善、管护机制不健全等问题,与农业农村现代化要求和农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还有差距。2021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五年行动方案(2021—2025年)》,提出到2025年,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不断提升,乱倒乱排得到管控;农村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水平明显提升,有条件的村庄实现生活垃圾分类、源头减量;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水平显著提升,长效管护机制基本建立。加强农村厕所革命与生活污水治理有机衔接,因地制宜推进厕所粪污分散处理、集中处理与纳入污水管网统一处理,鼓励联户、联村、村镇一体处理。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积极推动卫生厕所改造与生活污水治理一体化建设,暂时无法同步建设的应为后期建设预留空间。积极推进农村厕所粪污资源化利用,统筹使用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设备,逐步推动厕所粪污就地就农消纳、综合利用。
为规范我县“农村污水”项目运营企业(社会第三方PCO)运营成本核算,保障运营服务质量和排水事业健康发展,激励企业加强运营管理,节约运营成本,提高运营效率,促进农村人居环境改善。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基本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计入核算成本的各项费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二)相关性原则。计入核算成本的各项成本费用应当与“农村污水处理”项目运营企业提供的运营服务直接或间接相关。
(三)合理性原则。计入核算成本的各项成本费用应当客观反映企业运营服务正常需要,并按照科学方法与标准合理核定。影响成本费用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或社会公允水平。
(四)激励性原则。成本核算应与“农村污水处理”项目运营收费补贴政策相结合,鼓励“农村污水处理”项目运营企业在保障运营安全与服务质量的基础上主动节约成本,不断提高运营效率。
第二条 成本核算和运营收费补贴实施的范围和实施办法
(一)成本核算和运营收费补贴的范围为“农村污水处理”项目。
(二)污水处理费补贴的对象为“农村污水处理”项目所涉及的农户。由叶县环保局负责测算,县财政对通过成本核算的污水处理费按一定比例予以补贴。
第三条 运营收费补贴的实施办法
(一)以乡镇为单位建立“农村污水处理”污水处理费补贴专户。以“农村污水处理”项目所涉及的各乡镇为单位建立补贴专户;各乡镇再以村为单位建立分户,细化到每个村、每个户。将项目运营模式,收费及补贴机制以户为单位征求村民意见,以村为单位进行公示。
(二)由县环保局测算,叶县财政定期将财政补贴资金拨付到各乡镇运营收费补贴专户;各乡镇安排各村收缴每个农户应承担的费用,并汇总到污水处理费补贴专户中。
(三)各乡镇将污水处理费补贴专户资金按期支付给县环保局。由县环保局负责向中标项目运营企业支付污水处理费用。
第四条 污水处理费补贴资金来源
污水处理费补贴资金来源为政府性基金,并纳入财政预算。
第二章 核算成本控制项目及指标设定
第五条 成本控制项目及核算值
“农村污水处理”项目运营企业(社会第三方PCO)运营服务成本由直接运营成本和期间费用构成,独立核算,包括人工工资及工资性支出、能耗费、日常维修费、委外服务费、其他运营生产费用、折旧及摊销、保险费、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税费、设备大修(含更新)等核算成本控制项目。
(一)人工工资及工资性支出
1.“农村污水处理”项目运营企业职工总数
“农村污水处理”项目运营职工人数主要根据定岗定编确定,分为一线生产人员和管理技术人员。
2.职工工资总额核定
职工工资根据核定职工人数和平均工资水平及增长率进行核定。
3.工资性支出
项目运营企业(社会第三方PCO)人员的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障费及住房公积金、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补充养老保险等工资性支出标准按国家及叶县有关部门规定的政策执行。
(二)原材料及动力消耗
原材料包括项目正常运营所有的原辅材料等;动力能耗包括污水处理站电耗等。
(三)维修费
维修费是指“农村污水处理”项目运营企业为保证项目正常运营对相关设备的维修保养及大中修的费用。
(四)委外服务费
委外服务指污泥销售运输、污水处理站运营外包等外包服务所发生的费用。
(五)其他直接运营费
其他直接运营费指“农村污水处理”项目运营企业在营运生产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以外的其他必要且合理的费用支出。
(六)折旧与摊销
指“农村污水处理”项目运营企业用于项目运营服务的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
(七)保险费
“农村污水处理”项目运营企业财产险参保险种包括财产一切险、公众责任险等,由于保险费率需根据上年出险情况核定,因此每年保险费以合同中标价据实核定。
(八)管理费用
管理费用指“农村污水处理”项目运营企业在管理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支出。包括企业各部门所发生的物业费(含水电、保洁和安保)、办公费、差旅费、招待费、会议费、车辆使用费、劳保费、宣传费、企业文化建设费、咨询费、法律事务费、标准化建设费等。管理费用按照管理费用参考标准、职工人数、CPI增长率核定。
(九)财务费用
财务费用指“农村污水处理”项目运营企业建设期项目借款及运营期资金周转借款所发生筹资费用,包括利息净支出、金融机构手续费、汇兑净损失等。
(十)相关税费经住建局核实确认后列入核算成本。
(十一)以下情况不计入核算成本
1.经营者非持续、非正常活动发生的费用;
2.与“农村污水处理”项目运营服务无关的费用;
3.固定资产盘亏、毁损、闲置和出售的净损失,但达到固定资产使用年限处置形成的损失,可以计入核算成本
4.滞纳金、违约金、罚款;
5.公益性捐赠;
6.公益广告、公益宣传费用。
第六条 成本核算取数原则
实际成本指标值超过成本核算标准值以标准值计入,实际成本指标值低于成本核算标准值以实际成本指标值计入。
第三章 运营费补贴的核算办法
第七条 运营费测算办法
1.年运营费用=年总成本-年营业收入
(1) 年总成本是指年运营成本和折旧摊销。年运营成本包含原材料、动力费、职工薪酬、日常修理费、委外服务费、其他管理费等项;折旧是投入项目资产按合同期限每年应计提数值。以上两项考虑投入资产的收益,投资回报率暂按4%,计算如下。
年运营成本=材料动力费+职工薪酬+修理费+委外服务费+其他管理费+财务费用等;
折旧及摊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折旧采用平均年限法。建筑物及设备按计算运营期19年折旧,不取残值率 。
(2)年处理规模如下
年处理规模表
序号 | 名称 | 单位 | 数量 | 备注 |
1 | 建污水处理站各村污水处理费 | 万吨 | 264.63 | |
2 | 纳管进入市区或镇区污水处理厂的各村污水处理 | 万吨 | 35.97 | |
合 计 | 300.60 |
2.污水处理费=年污水处理量×污水处理价/吨
考虑农村污水地理分布特征造成污水源分散、管网布置困难、水量小、污染物质浓度低、水质变化大,项目运营成本较高的特点,县财政对污水处理费进行必要的补贴。
污水处理价吨水价格:本项目根据工程建设规模、结合项目年运营成本费用,测算出的污水处理吨水价格。
3.农户污水处理费补贴额=年污水处理费/年用水总量×户用水量×补贴比例
污水处理费在坚持“谁处理,谁使用”的原则基础上,考虑处理成本与农民经济承受能力和可接受性,农村用水量的差异等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补贴比例,建立适当的收费机制,逐步提高群众付费意识,提升居民付费标准,减轻财政补贴压力。
补贴比例:污水处理费由县、乡、村、农户按比例采取阶梯式的补贴付费方式,前五年,按4.5:3:2:0.5比例付费,第二个五年按照4:3:2:1比例付费,第三个五年按3:3:2:2比例付费,以后按2:3:3:2比例付费。
4.为保障项目正常运营,县财政给予污水处理费补贴。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县级以上地方财政部门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服务费支出(包括污水处理费安排的支出和财政补贴资金)实行预决算管理的要求,县财政补贴部分纳入县财政预算管理。
5.“农村污水处理”项目污水处理费标准,可根据物价水平、工资水平等因素,通过价格听证会的方式,进行适时调整。
第四章 综合考评
第八条 由县环保局负责,建立健全对“农村污水处理”项目运营企业的年度综合考核评价体系,对“农村污水处理”项目运营企业的任务完成情况、服务质量进行考核评价。若实际成本指标值与成本核算标准值间出现偏差时,按照差额部分的一定比例作为“农村污水处理”项目运营企业奖励金或罚金,奖励金“农村污水处理”项目运营企业可用于弥补后续年度超额亏损或其他合法合规用途。(具体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章 资金拨付管理
第九条 “农村污水处理”项目运营企业在核算年度上年8月底前,预测下一年度运营成本、污水处理费补贴额等,提交县环保局,由县环保局依照程序提交县财政局审批。县财政局按照部门预算编制要求和程序,将来年“农村污水处理”项目污水处理费补贴额预算列入县本级下一年度财政预算,报经县人大审查批准后20日内向有关单位下达。
第十条 核算年度每季度末,县财政局按照污水处理费补贴预算资金总额25%,向各乡镇运营费补贴专户预拨。
第十一条 “农村污水处理”项目运营企业应在核算年度次年初向县环保局申请污水处理费支付结算,并按照成本核算要求及时提交企业当年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年度财务综合报表、运营生产报表和人员、车辆台帐以及其他和成本核算有关的必要资料。县环保局依照程序向县财政局提交“农村污水处理”专项经费申请。
第十二条 县环保局于核算年度次年4月底前组织第三方机构对核算年度“农村污水处理”项目运营企业运营成本和运营收入进行审计与核定,于5月底前形成运营成本、污水处理费补贴核定报告。并将相关报告依照程序提交县财政局。
第十三条 核算年度次年6月底前,县环保局根据实发运营费补贴核定结果,扣除核算年度已预拨污水处理费补贴资金后与“农村污水处理”项目运营企业进行年度清算。如已预拨污水处理费补贴高于核定补贴,则超拨部分扣除奖励金后,从下一核算年度预拨污水处理费资金中扣减。
第十四条 “农村污水处理”项目运营企业要建立健全各项结算、考核等基础数据库,实现信息共享,满足结算和考评等工作需要。因“农村污水处理”项目运营企业不能提供真实、完整的数据资料而导致无法考评的,不予补贴。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环保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