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叶环罚决字〔2021〕第39号
被查处单位:叶县自然之家木门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2MA9F8P6L9B
负责人:王红延
地址:叶县九龙街道文化路与东风路交叉口向北100米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11月10日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年产6000套室内烤漆门项目未按照编制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建设消防应急池。
以上事实有1份共4页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3页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1页的现场勘察示意图、5张现场拍摄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储备必要的环境应急装备和物资,并建立完善相关管理制度”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12月17日向你单位送达了我局的《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叶环罚先听字〔2021〕第39号)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叶环罚先告字〔2021〕第39号),告知你单位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的《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五款“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未按规定储备必要的环境应急装备和物资”的规定。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通用处罚裁量标准,对该公司违法行为裁量如下:
违法事实判定标准:一般,裁量等级1;
企业规模: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
违法次数: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
违法行为发生地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1;
违法时间:6个月以上,不满12个月,裁量等级4;
结合本案案情,将各项裁量因素等级套入公式中进行计算得出:
参数 | N | M | A | B1 | B2 | B3 | B4 | n |
取值 | 10000 | 30000 | 1 | 1 | 1 | 1 | 4 | 4 |
X=10000+(30000-10000)×[1/5+(1+1+1+4)/(4×5)]×50% =15500
综上所述,经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环境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
1、限30日内完善消防应急池的建设;
2、给予壹万伍仟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叶县支行
户 名:叶县非税收入管理局
帐 号:16212101040006124
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叶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叶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