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月振(身份证件号码:412326198405205755,以下简称当事人):
经查,2025年3月18日当事人孟月振(身份证号:412326198405205755)在叶县叶公古街叶县垚金寄卖行(经营者:潘帅林)销售剑南春白酒(52度)四箱,每箱售价2100元,交易完成后,潘帅林发现该批白酒有问题,随后与孟月振发生争执,叶县公安局昆阳派出所民警赶到后,孟月振将交易的8400元人民币还给潘帅林。经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真伪辨认授权委托人张志达辨认,该批剑南春白酒(52度)均不是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生产,侵犯了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剑南春”注册商标。2025年3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孟月振下达了《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要求当事人提供该批剑南春白酒(52度)的资质证明及购进票据,当事人在期限提供材料通知书的法定期限内并未提供相关材料。经我局执法人员市场走访该批剑南春白酒(52度)市场销售价格为2600元/箱。该批剑南春白酒货值金额10400元。当事人孟月振构成了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的行为。
2025年05月09日,本局通过中国邮政EMS(单号:1337483226011)向当事人送达了本案《行政处罚告知书》(叶市监罚告〔2025〕35号),该中国邮政EMS在2025年5月17日已送达,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任何陈述或申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本局于2025年05月22日作出:1、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剑南春白酒4箱(详见财务清单:叶市监强制[2025]09-0319号)。2、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元)。合计罚没人民币伍万元(50000元) 的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书文号见附件)。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以公告的方式送达。请当事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所属辖区市场监督管理所领取《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叶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叶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联系人:傅子深、高沂蒙 联系电话:0375-6116661
联系地址:叶县昆阳大道中段路西九龙市场监督管理所
附件:《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叶市监处罚(2025)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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