舞阳新大新综合商场有限公司叶县分公司核查处置:
第一条:
2022年5月31日舞阳新大新综合商场有限公司叶县分公司销售的姜经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论为不合格,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规定时间内开展了核查处置。
该公司共购进姜50kg,报告送达时均已销售完毕。该公司购进的姜经检验发现噻虫胺超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该公司购进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经查,该公司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适用于《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依法免于处罚。
第二条:
2022年5月31日舞阳新大新综合商场有限公司叶县分公司销售的黑芝麻经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论为不合格,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规定时间内开展了核查处置。
该公司共购进黑芝麻40kg,报告送达时均已销售完毕。该公司购进的黑芝麻经检验发现酸价超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该公司购进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经查,该公司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依法免于处罚。
叶县城关乡亿丰购物广场核查处置:
2022年5月31日叶县城关乡亿丰购物广场销售的姜经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论为不合格,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规定时间内开展了核查处置。
该购物广场共购进姜9.5kg,报告送达时均已销售完毕。该购物广场购进的姜经检验发现噻虫胺超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该购物广场购进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经查,该购物广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适用于《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依法免于处罚。
叶县百花购物广场店核查处置:
2022年5月31日叶县百花购物广场店销售的黑芝麻经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论为不合格,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规定时间内开展了核查处置。
该店共购进黑芝麻50kg,报告送达时均已销售完毕。该店购进的黑芝麻经检验发现酸价超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该店购进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经查,该店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依法免于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