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平顶山市叶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今天是:
繁體 | 
支持IPv6
当前位置: 首页>政府信息公开>市场监管
索引号:yexian-2021-00126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 体裁分类: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2021-09-26 关键词:
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相对人法律风险防控清单(第二批)
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字号: 默认 打印本文

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相对人法律风险防控清单(第二批)

序号

违法风险点

风险等级

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依据

防控措施

责任单位

1

发布虚假广告

《广告法》第二十八条 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
    (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正确引导依法经营,严厉打击虚假宣传行为。

叶县市场

监督管理局

2

组织虚假交易或对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八条 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第二十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加大宣传力度,正确引导依法生产经营,严厉查处扰乱市场秩序行为。

叶县市场

监督管理局

3

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过高

《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十条第三项 经营者进行有奖销售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万元。
    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进行有奖销售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加大宣传力度,正确引导依法生产经营,严厉查处扰乱市场秩序行为。

叶县市场

监督管理局

4

特殊医学配方食品未注册

《食品安全法》 第八十条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应当经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注册。注册时,应当提交产品配方、生产工艺、标签、说明书以及表明产品安全性、营养充足性和特殊医学用途临床效果的材料。
  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六)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加大宣传力度,正确引导依法生产经营,严厉查处违法行为。

叶县市场

监督管理局

5

处方药在药品包装上做广告

《广告法》第十五条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以及戒毒治疗的药品、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不得作广告。
    前款规定以外的处方药,只能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作广告。
    第五十七条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二)违反本法第十五条规定发布处方药广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广告、戒毒治疗的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广告的;

加大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力度,正确引导依法生产经营,严厉打击违法广告行为

叶县市场

监督管理局

6

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加大宣传力度,正确引导依法生产经营,严厉查处违法行为。

叶县市场

监督管理局

7

销售过期药品

《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第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五项 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

加大宣传力度,正确引导依法生产经营,严厉查处违法行为。

叶县市场

监督管理局

8

安装、改造、修理特种设备前未按规定办理告知或验收后未按规定时间移交资料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未书面告知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即行施工的,或者在验收后三十日内未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加大宣传力度,正确引导依法生产经营,严厉查处违法行为。

叶县市场

监督管理局

9

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未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

《广告法》第十二条 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
    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作广告。
    第五十九条第三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涉及专利的广告违反本法第十二条规定的;

加大宣传力度,正确引导依法生产经营,严厉查处违法广告行为。

叶县市场

监督管理局

10

经营者作出免除或者部分免除经营者对其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承担的责任的规定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的, 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不得作出含有下列内容的规定:(一)免除或者部分免除经营者对其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承担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赔偿损失等责任;
    第十五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单处或者并处警告,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加大宣传力度,正确引导依法生产经营,严厉查处侵害消费者权益违法行为。

叶县市场

监督管理局

11

经营者谎报用工用料,故意损坏、偷换零部件或材料等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三条第一项: 从事服务业的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从事为消费者提供修理、加工、安装、装饰装修等服务的经营者谎报用工用料,故意损坏、偷换零部件或材料,使用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或者与约定不相符的零部件或材料,更换不需要更换的零部件,或者偷工减料、加收费用,损害消费者权益的;
    第十五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单处或者并处警告,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加大宣传力度,正确引导依法生产经营,严厉查处侵害消费者权益违法行为。

叶县市场

监督管理局

12

从事房屋租赁、家政服务等中介服务的经营者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采取欺骗、恶意串通等手段损害消费者权益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三条 第二项: 从事服务业的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二)从事房屋租赁、家政服务等中介服务的经营者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采取欺骗、恶意串通等手段损害消费者权益的。
    第十五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单处或者并处警告,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加大宣传力度,正确引导依法生产经营,严厉查处侵害消费者权益违法行为。

叶县市场

监督管理局

13

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发送广告,或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广告

《广告法》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发送广告,也不得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广告。以电子信息方式发送广告的,应当明示发送者的真实身份和联系方式,并向接收者提供拒绝继续接收的方式。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发送广告的,由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广告主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加大宣传力度,正确引导依法生产经营,严厉查处违法行为。

叶县市场

监督管理局

14

商业贿赂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第一款 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
  (一)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二)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三)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十九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七条规定贿赂他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加大宣传力度,正确引导依法生产经营,严厉查处扰乱市场秩序行为。

叶县市场

监督管理局

15

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化妆品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七条 生产或者三、销售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到五倍的罚款。

加大宣传力度,正确引导依法生产经营,严厉查处违法行为。

叶县市场

监督管理局

16

哄抬价格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 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第(三)项  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

加大宣传力度,提前介入、主动提醒,及时实施行政指导,正确引导依法生产经营。

叶县市场

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