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创新执法监管方式,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根据《河南省烟草专卖局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和市局工作安排,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是指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规定实施专卖监管检查时,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并及时向社会公开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
第三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企业、规范市场秩序等监管事项实施检查时,适用本细则。
第二章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第四条 叶县烟草专卖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订专卖监管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第五条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对象、抽查内容、抽查比例和抽查频次等内容。
第六条 根据专卖监管工作需要,参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变化,可对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进行动态调整。
第三章 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的建立
第七条 叶县烟草专卖局根据许可证管理系统相关数据,建立“检查对象名录库”,下设“卷烟零售商户名录库”“执法人员名录库”供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名录库每月进行更新。
第八条 每半年对“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进行更新,及时上报市局,由市局汇总后上报省局。
第四章 市场日常检查
第九条 零售市场秩序日常检查要坚持落实APCD工作法,加强信息综合研判,对未发现异常问题的零售户进行随机抽查,对异常的零售户进行有针对性的问题核查。
第十条 抽查内容包括:
守法经营情况:是否经营假烟走私烟;是否经营非渠道卷烟(县内、市内、省内、省外串码,及无标烟);是否持证经营等。
证件管理情况:是否亮证;是否业态相符;是否证件损坏、丢失;是否超许可范围经营;是否涂改、伪造、变造许可证等。
市场监管信息系统显示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 随机抽查应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和频次,对历史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检查对象可增加抽查比例或频次,对一定时期内已被抽查过且无问题的检查对象,应避免重复抽查。
第十二条 对零售市场日常监管的随机抽查,严格按照市场监管信息系统有关规范执行。
第五章 市场随机抽查
第十三条 叶县烟草专卖局按15%的比例,抽取各市场监管稽查中队辖区的零售商户,作为全年市场监管工作的评价依据。
第十四条 叶县烟草专卖局对同一市场监管稽查中队的卷烟市场抽查,每年不少于6次,每次选派不同的人员参加。
第十五条 抽查内容包括:
守法经营情况:是否经营假烟、走私烟;是否经营非渠道卷烟(县内、市内、省内、省外串码,及无标烟);是否持证经营等。
证件管理情况:是否亮证;是否业态相符;是否证件损坏、丢失;是否超许可范围经营;是否涂改、伪造、变造许可证等。
执法人员工作情况:是否在市场巡检中存在违法违纪情况;是否按照规定的频次和模式开展监管工作;是否宣传烟草专卖法律法规等。
市局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六条 市场监管评价指标有:市场净化率、合法经营率、持证经营率、证件管理水平、综合服务水平等。
市场净化率=合法经营率×80%+持证经营率×20%;
合法经营率=(抽查商户数-违法商户数)/抽查商户数*100%;违法商户是指抽查商户中,明摆或暗卖假烟、走私烟、非渠道卷烟的商户。
持证经营率=(抽查商户数-无证商户数)/抽查商户数*100%;无证商户是指抽查商户中,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卷烟的商户。
第十七条 每次市场抽查,在定向原则和路线原则基础上,从“卷烟零售商户名录库”中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检查对象。
定向原则即,每次抽查要涵盖:繁华区域、集贸市场、车站机场、农村市场、区域大户5种类型商户;路线原则即,每个抽查样本点检查3-5户。
第六章 抽查结果公开
第十八条 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和随机选派检查人员的过程,要在2人以上见证下公开进行,并签字确认,保存记录。
第十九条 叶县烟草专卖局要与政府相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将零售商户的随机抽查结果,及时纳入市场主体的社会信用记录。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