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2026年1月30日,叶县2024年度第四批乡镇建设征收土地经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准《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叶县2024年度第四批乡镇建设征收土地的批复》(豫政土〔2026〕39号),同意征收集体土地0.2841公顷(耕地0.0032公顷),共计0.2841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已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用途
交通运输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范围、单位权属、地类及面积
征收邓李乡郝庄村0.2841公顷,其中农用地0.2841公顷(耕地0.0032公顷)。四至如下:
A宗:位于邓李乡郝庄村,东至郝庄村土地,西至农村道路,南至郝庄村土地,北至郝庄村土地。
具体范围以土地勘测定界为准。
三、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3〕28号)的规定执行。邓李乡郝庄村标准为75万元/公顷。
(二)社会保障费用标准
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3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3〕92号)的标准执行,社会保障费用标准为71.745万元/公顷。
(三)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照《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平政〔2025〕13号)的规定执行。
四、安置途径:
采取货币安置、社保安置等方式。
五、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土地征收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公示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叶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公告公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叶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土地征收工作实施。
特此公告。
2026年3月2日
(联系人:余站浩 电话:0375-6113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