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依据土地现状调查情况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叶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研究,现将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范围
拟征收地块位于叶县盐都街道焦庄社区、东卫庄社区内部分集体土地,四至如下:
宗地一:位于盐都街道东卫庄社区,东至东卫庄社区土地,西至平顶山睿玺实业有限公司、东卫庄社区土地,南至东卫庄社区土地,北至平顶山睿玺实业有限公司、东卫庄社区土地。
宗地二:位于盐都街道东卫庄社区,东至广安路,西至平顶山睿玺实业有限公司、东卫庄社区土地,南至原豫香油脂厂,北至平顶山睿玺实业有限公司、广安路。
宗地三:位于盐都街道东卫庄社区,东至东卫庄社区土地,西至东卫庄社区土地,南至东卫庄社区土地,北至东卫庄社区土地。
宗地四:位于盐都街道东卫庄社区,东至东卫庄社区土地,西至东卫庄社区土地,南至原豫香油脂厂,北至东卫庄社区土地。
宗地五:位于盐都街道东卫庄社区,东至东卫庄社区土地,西至广安路,南至东卫庄社区土地,北至广安路。
宗地六:位于盐都街道东卫庄社区,东至东卫庄社区土地,西至广安路,南至东卫庄社区土地,北至东卫庄社区土地。
宗地七:位于盐都街道东卫庄社区,东至东卫庄社区土地,西至广安路,南至东卫庄社区土地,北至东卫庄社区土地。
宗地八:位于盐都街道东卫庄社区,东至东卫庄社区土地,西至广安路,南至原豫香油脂厂,北至东卫庄社区土地。
宗地九:位于盐都街道东卫庄社区,东至东卫庄社区土地,西至广安路,南至东卫庄社区土地,北至东卫庄社区土地。
宗地十:位于盐都街道焦庄社区,东至焦庄社区土地,西至焦庄社区土地、国有储备用地,南至焦庄社区土地、国有储备用地,北至叶邓路。
宗地十一:位于盐都街道焦庄社区,东至广安路,西至焦庄社区土地,南至国有储备用地、广安路,北至叶邓路。
宗地十二:位于盐都街道焦庄社区,东至焦庄社区土地,西至广安路,南至焦庄社区土地,北至焦庄社区土地。
宗地十三:位于盐都街道焦庄社区,东至焦庄社区土地,西至广安路,南至焦庄社区土地,北至叶邓路。
宗地十四:位于盐都街道焦庄社区,东至焦庄社区土地,西至广安路,南至焦庄社区土地,北至焦庄社区土地。
宗地十五:位于盐都街道焦庄社区,东至焦庄社区土地,西至广安路,南至玄武大道,北至焦庄社区土地。
具体范围以土地勘测定界为准。
二、土地现状
拟征收盐都街道东卫庄社区1.5607公顷,其中农用地1.3874公顷(耕地0.5658公顷、林地0.7844公顷、其他农用地0.0372公顷)、建设用地0.1733公顷;焦庄社区0.5204公顷,其中农用地0.0520公顷(林地0.0339公顷、其他农用地0.0181公顷)、建设用地0.4684公顷。以上共计2.0811公顷,其中农用地1.4394公顷(耕地0.5658公顷、林地0.8183公顷、其他农用地0.0553公顷)、建设用地0.6417公顷。
三、征收目的
本次拟征收土地用于实施基础设施类、公共事业类建设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第二项、第三项征收土地情形。
四、补偿方式和标准
(一)土地补偿安置标准。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3〕28号)规定执行。盐都街道东卫庄社区、焦庄社区标准为90万元/公顷。
(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平政〔2017〕33号)规定执行。
(三)社保费用标准。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3年度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3〕92号)规定执行。
五、安置对象、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一)货币安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用由叶县土地储备中心拨付到盐都街道办事处账户,由盐都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所涉及的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居民议事规定研究落实具体分配方案。
(二)社会保障安置。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3年度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3〕92号)标准足额缴纳至县财政局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土地征收经批准后,由县人社局会同盐都街道办事处及所涉及的集体经济组织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三)第三产业安置。叶县人民政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鼓励被征地群众发展第三产业,并给予一定的扶持政策。
六、办理补偿登记的时间、地点、方式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土地权属的相关证明材料到盐都街道办事处办理土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逾期未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调查结果为准。
七、异议反馈渠道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认为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叶县人民政府提出书面意见或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或听证申请的,视为无异议。
公告时间:2025年7月8日至2025年8月7日。
特此公告。
2025年7月8日
(联系人:余站浩 电话:0375-6113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