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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yexian-1754-00033 主题分类:2025年 体裁分类: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2025-09-05 关键词:
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政协叶县第十一届四次会议第25号提案办理情况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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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号
政协叶县第十一届四次会议第25号提案
提案者
贺碧辉
标题
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政协叶县第十一届四次会议第25号提案办理情况答复
答复内容

贺碧辉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规范地摊经济的建议”提案收悉,将办理情况如下:

一、科学规划摆摊区域与时间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第四条的内容:“(四)匡定管理职责。城市管理的主要职责是市政管理、环境管理、交通管理、应急管理和城市规划实施管理等。具体实施范围包括:市政公用设施运行管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园林绿化管理等方面的全部工作;市、县政府依法确定的,与城市管理密切相关、需要纳入统一管理的公共空间秩序管理、违法建设治理、环境保护管理、交通管理、应急管理等方面的部分工作。城市管理执法即是在上述领域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履行行政执法权力的行为。”的规定,城市规划实施管理是城市管理局的职责范围。

二、规范准入与经营要求

    根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食品小摊点(以下称小摊点),是指无固定店铺,在批准的地点和规定的时间内摆摊设点,从事食品销售、提供餐饮服务的个体经营者。”、《河南省食品小摊点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的规定:“从事小摊点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提供下列备案信息:(一)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复印件;(三)拟从事的项目说明(包含经营项目、经营区域)。”的规定,城市管理局需提前规划摆摊设点的地点和时间,我局才可对小摊点进行备案管理,无固定经营区域的经营者不能申请备案。

三、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加强执法力度

1、无证经营行为。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第条的内容“(七)推进综合执法。重点在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执法频率高、多头执法扰民问题突出、专业技术要求适宜、与城市管理密切相关且需要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领域推行综合执法。具体范围是:食品药品监管方面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以及违法回收贩卖药品等的行政处罚权。城市管理部门可以实施与上述范围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的规定,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等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由城市管理局执行。

2、食品安全监管。根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的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将对符合条件的小摊点进行备案管理。严肃查处小摊点使用非食品原料,废弃食用油脂及其制品,回收的食品,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霉变、腐败变质的食品原料,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或者未按规定检疫、检疫不合格的肉类,以及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等违法违规行为。同时,我们将鼓励小摊点进入集中交易市场、门店等固定场所经营。

感谢贺碧辉委员对食品安全工作上的重视,我们将认真落实相关建议,进一步加大食品安全宣传和监管力度,严厉打击各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确保广大消费者“舌尖上的安全”。同时,我们会加强与各部门间的协作配合,形成监管合力,不断完善食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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