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平顶山市城市供用热管理办法》第25条的规定,热用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擅自启动和关闭公用供热设施阀门;
(二)不得擅自拆改室内外供热设施;
(三)不得取用、排放供热设施循环热水;
(四)不得向供热管沟内排放污水、倾倒垃圾;
(五)不得影响供热单位工作人员对供热设施进行巡查、维护和检修;
(六)不得窃热;
(七)不得实施影响供热效果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