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热规定和标准
按照《平顶山市城市供用热管理办法》第19条的规定,在采暖期内,除不可抗力外,按照面积收费的热用户室内温度应当达到18±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室内温度低于16℃或者约定温度的,供热收费单位不承担责任:
(一)擅自增减散热器、装修保温措施不当,改变居室结构和室内设施的;
(二)自行设计和施工安装的换热站、庭院管网,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以及存在设计和施工安装问题的;
(三)用户自行管理的换热站、庭院管网不按规定进行检修、清洗、保温等维护的;
(四)在供热设施上取用水的;
(五)室外气温持续低于我市采暖室外设计最低温度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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