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河南省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适用范围:
1.本意见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管理和村民自建住房及其管理。
2.本意见所指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村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不包括与宅基地相连的农业生产性用地、农户超出宅基地范围占用的空闲地等土地。
基本制度:
1.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遵守“集体所有、成员使用、一户一宅、限定面积、无偿取得、长期占有、规划管控、内部流转”的制度。
2.严格耕地保护制度,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严禁强占多占耕地建房;严禁买卖、流转耕地违法建房;严禁在承包耕地上违法建房;严禁巧立名目违法占用耕地建房;严禁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严禁非法出售占用耕地建的房屋;严禁违法审批占用耕地建房。
3.农村宅基地审批和村民自建住房建设要适应村庄演变规律,坚持“规划先行、集约节约、因地制宜、保障安全”的原则,体现当地历史文化、地域特色、传统民居和乡村风貌。
用地标准:
1.做好村庄分类规划。以乡镇(街道)为单位,在调查研究村庄人口变化、区位条件和发展趋势的基础上,按照集聚提升类、城郊融合类、特色保护类、整治改善类、搬迁撤并类等类型,2021年年底前逐村明确村庄类型,做好村庄规划分类工作。
2.按时完成实用性规划。按照先规划后建设、不规划不建设的原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统筹考虑土地利用、产业发展、居民点布局、抗灾防灾、人居环境整治、生态保护和历史文化传承等因素,加快制村镇规划编制,引导村民全程参与村庄规划编制,2021年年底前编制完成乡镇(街道)国土空间规划,集聚提升类的村庄编制完成“多规合一”实用性村庄规划,并报县人民政府审批。2023年底前全部村庄完成“多规合一”实用性村庄规划。
3.严格建房用地标准。一户村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67平方米。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编制村庄规划时对宅基地面积和村民自建住房标准作出统一安排,原则上以不超过三层的低层住宅为主,不规划建设三层以上的住房。确需建设三层以上住房的,要征得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以下统称村委会)以及利益相关方的同意后,纳入村庄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