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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叶政办〔2020〕2号 发布日期:2020-03-18 关键词:
叶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叶县政府性资金存放管理 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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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政办〔2020〕2号

 

 

叶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叶县政府性资金存放管理

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人民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叶县政府性资金存放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0年3 月10

叶县政府性资金存放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管好用活政府性资金,规范政府性资金存放管理,充分发挥政府性资金的杠杆和导向作用,更好地支持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构建“科学规范、公正透明、安全存放、统筹统管、合理调配、多方共赢”的良性发展格局,根据政府性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思路

按照“规范、透明、公平、激励”的原则,探索政府性资金存款与商业银行对我县财政贡献相挂钩的途径,在不改变资金所有权、使用权和管理权的前提下,严格规范政府性资金存放账户的开设,加强资金存放管理,对已开设政府性资金存放账户的商业银行按考评量化计分所占比重进行存款分配,引导和撬动商业银行加大对我县信贷资金的支持力度,提高政府性资金的综合效益。

二、政府性资金内容

(一)政府性资金主要内容

1.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房屋维修资金、住房公积金(以上七项统称“五险二金”);

2.非税收入资金;

3.中央、省、市和县本级财政预算安排,在年度预算执行中列支并核拨到专户管理的专项资金;

4.其他政府性资金。

(二)统一调度的政府性资金范围

1.县财政局管理的各项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资金存款;

2.县人社局、医保局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支出户和收入户存款;

3.县房产事务服务中心管理的房屋维修资金存款;

4.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叶县分部管理的住房公积金存款;

5.县非税收入管理部门管理的非税收入资金;

6.政府其他有关部门管理的政府性资金。

将上述资金存量纳入统一考核范围,依据本办法统一调度存款额度。

本办法实施前,各政府性资金管理部门已通过合同等法律文书对政府性资金在商业银行的存放做出明确约定的,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以及政策性文件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其有效期内的约定资金不列入考核资金范围,有效期满后即时全部列入考核资金范围。

三、政府性资金存放账户的开立与变更

(一)开户方式

除国家政策已明确存放银行和涉密等有特殊存放管理要求的资金外,各政府性资金管理部门开立或变更存放账户应当按照规定,采取竞争性方式或集体决策方式选择资金存放银行。县级政府性资金管理部门对5000万元及以下、预算单位(不包括无财政拨款单位,下同)新开立或变更银行结算账户存放资金可采取集体决策方式选择资金存放银行。

1.竞争性方式。主要流程包括:政府性资金管理部门或受其委托的中介机构发布资金存放银行竞争性选择公告,载明资金存放事宜、参与银行基本资格要求、报名方式及需提供材料、报名截止时间等事项;政府性资金管理部门或受其委托的中介机构组建由政府性资金管理部门内部成员和外部专家共同组成的评选委员会,采用综合评分法对符合基本资格要求的参与银行进行评分;政府性资金管理部门根据评选委员会评分结果择优确定资金存放银行并对外公告。

2.集体决策方式。政府性资金管理部门组织对备选银行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分,将评分过程和结果提交单位领导办公会议集体讨论,集体决定资金存放银行。选取备选银行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一般不得少于3家。备选银行的评分情况、会议表决情况和会议决定等内容应当在领导办公会议纪要中反映,并在单位内部显著位置予以公告。

(二)政府性资金开户管理要求

1.政府性资金转为定期存款、协定存款、通知存款的,一般在开户银行办理。

2.社会保险基金等大额财政专户资金,可以转出开户银行进行定期存款,定期存款银行应当采取竞争性方式选择,在增强资金存放透明度的同时实现资金保值增值。粮食风险基金等国务院批准保留的专项支出类财政专户资金和待缴国库非税收入资金、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赠款资金,一律不得转出开户银行进行定期存款。

3.政府性资金管理部门不得以资金转出开户银行进行定期存款为由,在定期存款银行新开立财政专户或预算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不得采取购买理财产品的方式存放资金。

4.国库资金存放管理应严格按照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和省财政厅、人行郑州中心支行关于国库现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5.政府性资金管理部门新选择资金存放银行时,应当要求资金存放银行出具廉政承诺书,承诺不得向有关政府性资金管理部门相关负责人员输送任何利益,承诺不得将资金存放与有关政府性资金管理部门相关负责人员在本行亲属的业绩、收入挂钩。凡发现并经核实资金存放银行未遵守廉政承诺或者在资金存放中存在其他利益输送行为的,政府性资金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收回资金,并由县财政部门进行通报,取消该银行2年参与政府性资金存放的资格。

四、考核评价范围

在叶县境内的各商业银行。

五、考核评价依据

(一)考核调度原则

遵循安全性、流动性、公平性、收益性相统一原则,科学测算现金流量,在确保资金安全和日常支付流动性需求基础上,实现资金合理调度和保值增值。

(二)调度适用范围

按照专款专存、内部调度的原则,各项政府性资金调度只能在每项政府性资金已批准开设的银行账户之间进行划转调整,不得与其他政府性资金账户进行混合划转。其中:县财政局管理的各项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资金存款只能在已批准开设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之间进行划转调整;县人社局、医保局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支出户和收入户存款只能在已批准开设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支出户之间和收入户之间分别进行划转调整;县房产事务服务中心管理的房屋维修资金存款只能在已批准开设的房屋维修资金账户之间划转调整;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叶县分部管理的住房公积金存款只能在已批准开设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之间划转调整;县非税收入管理局管理的非税收入资金只能在已批准开设的非税收入资金账户之间进行划转调整;政府其他有关部门管理的政府性资金只能在各自已开设的银行账户之间进行划转调整。

(三)商业银行贡献评价

商业银行对县财政的贡献评价采取百分制,包括三个部分:即年度性考核、纳税考核、与县级投融资公司合作考核。各部分权重占比和计分办法为:

1.年度考核(占50分)

由县金融工作局联合县财政局、税务局、人行叶县支行、银保监组等部门,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考核激励办法》(叶政办〔2016〕60号),对全县商业银行进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名次排第一者得100分,每递减一个名次扣10分,得出各商业银行应得分,然后用应得分值×50%作为该商业银行在年度考核部分的所得分。

2.纳税考核(占30分)

纳税考核是评价各商业银行在县境内纳税中的地方留成情况,纳税县级留成总额绝对值排名第一者得100分,每递减一个名次扣10分,得出各商业银行应得分,然后用应得分值×30%作为该商业银行在纳税考核部分的所得分。

3.与县级投融资公司合作考核(占20分)

与县级投融资公司合作考核是评价各商业银行对县级投融资公司融资合作(包括但不局限于贷款,以实际到账资金为准)的情况。资金投放余额绝对值排名第一者得100分,每递减一个名次扣10分,得出各商业银行应得分,然后用应得分值×20%作为该商业银行在与县级投融资公司合作考核部分的所得分。结合政府性资金在商业银行的开户和考评工作,商业银行要提升对融资公司的授信额度,落实信贷资金。政府性账户余额资金和融资公司的融资要作为一个整体资源,与商业银行洽谈存款协商利率,争取最高协商存款利率。

以上三个部分所得分总和为各商业银行对县财政贡献度考核的最终得分。对各商业银行的评价,原则上每半年实施一次。年度考核为基础分值,纳税考核和与县级投融资公司合作考核为半年度动态分值。考核指标及权重依据国家政策和我县重点工作等方面的变化适时调整。

(四)核定资金存放比例

各商业银行最终评价得分占全部商业银行总得分的比例,作为政府性资金存款在各已开户商业银行分配比例的参考依据。同类政府性资金在各开户商业银行之间的分配比例由相关商业银行在考核评价中的得分比例确定。

(五)调整资金存放额度

比较各商业银行应存放资金额度与实际存放额度,由县财政局商县金融工作局测算各商业银行当期资金应调整额度,包括应调增额度或应调减额度,按“多划少补”的原则在开户银行间进行资金划转。县财政局出具资金划转调整额度核定情况表,报经县政府主要领导审定签批后,将各商业银行应分配的资金额度调整到位,以县财政局开出的资金划转调整额度通知书(一式3份加盖公章,县财政部门留存1份,政府性资金管理部门留存1份,商业银行留存1份)为准,必须于资金划转调整额度通知书下达15日之内划转到位。调度存款原则上不动用上级政策规定不宜调度的政府性资金。

(六)违约惩罚

商业银行不按照资金划转调整额度通知书及时划转资金的,第一次给予书面警告、第二次年度考核应得分值扣10分,第三次调回存款资金、撤销其存款账户并取消其2年参与政府性资金存放的资格。

(七)政策要求

政府性资金在商业银行的存放,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

六、预警机制

为确保政府性资金安全,县财政局与银行业管理部门(人行叶县支行、县银保监组)要建立协同机制。银行业管理部门要在每季度终了10日内向县财政局通报政府性资金存款银行经营管理情况,当商业银行流动性或内部控制出现问题时,县财政局要随时启动风险预警机制,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收回政府性资金存款。

七、实施程序

(一)收集评价数据

人行叶县支行、县银保监组、县税务局按年度考核要求向县银行业金融机构考核小组报送相关数据。县税务局每年7月10日和次年1月10日前(节假日顺延),向县金融工作局及时报送各商业银行的纳税规模(地方留成部分);县级投融资平台(公司)向县金融工作局及时报送各商业银行已落地的融资数额等评价基础数据,报送数据以当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为时点。

(二)收集存款余额

县人社局、医保局、房产事务服务中心、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叶县分部、非税收入管理局和其他有关政府性资金管理部门应于每年7月10日和次年1月10日前(节假日顺延)向县财政局报送在各商业银行的资金存款余额,存款余额以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为时点。

(三)测算资金存放比例和调整金额

县金融工作局负责按照考核评价指标评价各商业银行贡献,测算出各商业银行当期应存放的资金比例,并于每年7月15日和次年1月15日前(节假日顺延)向县财政局提供测算的资金存放比例结果。县财政局负责根据资金存放比例统筹确定各商业银行应存放的资金额度,提出政府性资金当期资金调整额度核定建议,报经县政府主要领导审定签批后,开具资金划转调整额度通知书,通知各政府性资金管理部门具体实施。

(四)提交专项报告

各政府性资金管理部门应于资金划转调整到位3日内,向县财政局提交资金存放调整完成情况专项书面报告(加盖单位公章),并提供银行对账单等凭证(加盖单位公章),以便核实确认。

八、管理与监督

各政府性资金管理部门发现政府性资金存放的商业银行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及时提前收回存款,并通报各监督管理机构。

(一)出现资金安全事故或重大违法违规情况或财务恶化的;

(二)监管评级降低,监管部门认为存在较大运营风险的;

(三)没有按照承诺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的;

(四)不能按规定将到期存款本息足额缴入单位账户的;

(五)其他妨碍资金安全行为的。

县财政局应加强对政府性资金存放的业务指导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县审计局等其他监管部门应结合部门预算执行审计等各类审计和专项检查对政府性资金存放实施监督检查,查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发现商业银行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应及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九、工作要求

(一)加强协调配合。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协作,共同做好政府性资金存放商业银行考核评价工作。县金融工作局牵头负责各项考核评价指标的收集与统计测算;县财政局负责提出资金调整额度建议,报经县政府主要领导审定签批后,开具资金划转调整额度通知书,督促有关政府性资金管理部门及时调整政府性资金存放;县财政局、人社局、医保局、房产事务服务中心、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叶县分部、非税收入管理局和有关政府性资金管理部门负责按照资金调整额度通知书,及时完成资金在银行间划转;人行叶县支行、县银保监组、县税务局负责提供评价指标基础数据。

(二)强化督促检查。加强对各有关部门履职情况的督促检查,建立责任追究制。各政府性资金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资金存放调整额度方案,不得延误或变通。未按规定期限、对象、额度等完成资金存放调整工作,或在资金存放调整工作中弄虚作假、虚报瞒报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十、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

县人大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县检察院。

叶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3月1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