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人民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叶县“三品一标”农产品奖励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11月20日
叶县“三品一标”农产品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我县“三品一标”农产品持续健康发展,积极创建农产品质量安全县,推进实施质量兴农、绿色兴农、品牌强农战略,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和市场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原农业部令第11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三品一标”农产品(含水产品和干果林产品等),是指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
第三条 县政府设立“三品一标”农产品发展专项资全,用于支持和鼓励获得“三品一标”农产品认证的单位。
第四条 全县从事农产品、水产品生产、加工、经营且注册登记获得“三品一标”农产品认证的企事业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及其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均可提出奖励申请。
第五条 “三品一标”农产品奖励的具体标准是:
获得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并在生产、加工、经营中使用标识的单位,首次获证产品奖励5000元,每增加1个产品增加奖励3000元,但每个申报单位总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万元。有效期满后复查换证成功的,每个产品奖励2000元。
获得绿色食品认证,并在生产、加工、经营中使用标识的单位,首次获证产品奖励2万元,每增加1个产品增加奖励5000元,但每个申报单位总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有效期满后复查换证成功的,每个产品奖励3000元。
获得有机农产品认证(不含有机转换认证),并在生产、加工、经营中使用标识的单位,一次性奖励3万元。有效期满后复查换证成功的,每个产品奖励5000元。
获得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并在生产、加工、经营中使用标识的单位,一次性奖励5万元。
第六条 每年第一季度对获证日期在上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的“三品一标”农产品生产、加工、经营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予以奖补。
第七条 “三品一标”农产品奖励的具体程序是:
(一)符合本办法规定奖励条件的单位,需填写《叶县“三品一标”农产品奖励申请表》(一式三份),向县蔬菜办提出申请,并提供“三品一标”农产品认证证书;
(二)县蔬菜办收到申请后,会同县财政局、农业农村局等部门,组织人员对申请单位进行实地考察核查,审核后对拟奖励对象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
(三)公示期满无异议并报县政府审批后,县财政局拨付奖励资金。
第八条 县蔬菜办每年年底通过县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三品一标”农产品奖励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 获得奖励的单位应当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不断提升农产品和企业的品牌形象,努力提高农产品的社会影响力和市场占有率,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十条 凡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收回已拨付的奖励资金,三年内不得申报相关农业奖补项目,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行政处罚并纳入黑名单:
(一)在认证有效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或其它原因被撤销认证的;
(二)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产品抽检中检出违禁物质或其他指标超标的;
(四)不配合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检测部门的监督和抽检工作的;
(五)不按照“三品一标”农产品生产规程生产、加工、经营的;
(六)生产、加工、经营过程中违法违规用地或破坏生态环境的。
第十一条 如本办法与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省市相关政策相抵触,以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省市相关政策的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县蔬菜办要严格履行职责,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奖励公平、公正、公开;县财政局要确保奖励资金足额按时拨付到位。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限5年。首次奖励对象为2019年度获得“三品一标”农产品认证的单位。
附件:叶县“三品一标”农产品奖励申请表
附 件
叶县“三品一标”农产品奖励申请表
申报单位(盖章) 申报时间: 年 月 日
申报单位名称 | |||
通讯地址 | |||
法人代表 | 联系电话 | ||
新认证或 续展换证 | 奖励项目 | ||
产品名称 | 认定产地规模 | ||
证书编号及 有效期 | 申请奖励金额 | ||
年总产量 审核意见 |
负责人(签名)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年销售额 | |
年净利润 | 带动农户数 | ||
县蔬菜办 审核意见 |
负责人(签名)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县政府 审批意见 |
负责人(签名)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