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政〔2020〕13号
叶 县 人 民 政 府
关于印发《G234兴阳线改建工程S228卫新线叶县段改建工程征迁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人民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G234线叶县城区段改建工程S228卫新线叶县段改建工程征迁方案》已经县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0年7月1日
G234兴阳线改建工程S228卫新线叶县段
改建工程征迁方案
为加快干线公路建设步伐,改善群众出行环境,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南省农村宅基地用地管理办法》和《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平政〔2017〕33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征迁主体和实施主体
(一)征迁主体:叶县人民政府
(二)征迁部门:叶县自然资源局
(三)实施主体: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四)配合部门:县发改委、公路事业发展服务中心、交通运输局、教体局、公安局、财政局、司法局、人社局、生态环境局、住建局、林业局、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审计局、城管局、房产事业服务中心、信访局、人防办、征收办、维稳办、法院、检察院等有关职能部门。涉及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供电、供水、供热、供气、通信通讯等单位协助配合,保障征迁工作顺利实施。
二、征迁范围
G234线S228线龚店镇、廉村镇、盐都街道、田庄乡、邓李乡、洪庄杨镇辖区道路红线控制范围以内。
三、征迁补偿的认定
(一)征迁对象
龚店镇、廉村镇、盐都街道、田庄乡、邓李乡、洪庄杨镇道路红线范围内涉及的享受村民待遇且享有合法地上附着物、青苗所有权的村民的村民及集体土地合法使用人。
(二)宅基地的认定依据、原则和程序
1.宅基地认定依据。《河南省农村宅基地用地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定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指导意见》(豫政〔2015〕51号)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2.宅基地认定原则。现存合法宅基地原则、宅基地使用者享受村民待遇原则、一户一宅原则。
3.宅基地认定程序。由
村“两委”组织初审认定并公示无异议后,报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出具认定符合相关规定的报告后,可认定为合法宅基地。
(三)房屋及其它建筑物面积的认定
1.合法宅基地上的合法房屋及其它建筑物予以认定;
2.房屋及其它建筑物面积以实际测量为准;
3.自地上附着物登记完成之日起,任何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及其它建筑物一律不予认定。
四、征迁补偿标准
村民宅基地上房屋和其它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确定要统筹宅基地、房屋和人口三方面因素。在确定涉迁人员村民待遇后,主要依据合法宅基地面积和合法房屋面积确定补偿标准,实现补偿公开、公平、合理、合法。
(一)房屋征迁补偿标准
补偿标准:瓦房砖木结构的按580元/平方米予以综合补偿;平房砖混结构的按770元/平方米、钢筋混凝土结构的按860元/平方米予以综合补偿;二层以上楼房砖混结构的按890元/平方米予以综合补偿。设置2个时间节点进行奖励,20日内完成征迁的每平方米奖励510元,30日内完成征迁的每平方米奖励255元,超过30日完成征迁的不予奖励。对无合法手续的建筑只进行基础补偿(由沿线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认定其建筑物是否合法,并对建筑物的结构出具认定意见)。
征迁涉及宅基地的,由沿线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重新规划新建住房用地;如不能重新规划的,实行资金奖励,30日内完成搬迁工作的,每宅奖励3万元(一户多宅除外)。
每户一次性安置费6500元、搬迁费3000元。
地上附着物按照原清点登记目录由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核算,对原清点登记的树木、果树等在原清点登记时间的规格基础上,树木(杂树类)统一按5cm规格递增,果树按实际年限据实补偿。沿线乡镇、街道根据征迁时间节点负责对辖区内附属物拆迁奖励部分和宅基地奖励进行认定补偿,认定后的奖励数额和评估补偿金额由乡镇、街道上报县政府审批。
(二)土地补偿标准
土地补偿标准,属于明确为包干价的土地,按包干价进行补偿;未列入包干价的土地,按照征迁工作启动时的土地区片价进行补偿。
(三)征迁工作经费
结合以往征迁工作,未列入包干价的土地,按照每亩2000元标准对相关乡镇、街道拨付工作经费。
五、其它事宜
(一)凡在征迁公告发布之日后新申请办理的土地、规划、工商、户证等各类证件一律不予认定;
(二)对有产权纠纷不能确权的建筑物,由所在乡镇、街道安排工作人员登记造册,所在村民组、村委会在《调查登记表》上签署意见,并由公证机构进行公证并提存补偿资金。先行实施搬迁,待产权明确后再办理补偿手续,确保征迁工作正常进行;
(三)签订补偿协议后拒不搬迁的,依法实施拆迁;
(四)被征迁人在规定期限内未签订补偿协议的,相关部门依法强制拆迁。对强制拆迁的行政决定,当事人有权依法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五)被征迁人在签订补偿协议的同时,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等证件应当收回,由有关机关予以注销;办理抵押或他项权利的,由当事人负责解除手续;自被征迁人签订征迁补偿协议之日起,拒不交相关证件的,依法宣布作废;
(六)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工作人员依法进行征迁补偿工作或弄虚作假骗取补偿以及造谣滋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未尽事宜,由G234线叶县城区段改建工程指挥部另行制定细则,经县政府批准后执行;
(八)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方案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省、市出台新的规定的,从其规定。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
县人大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县检察院。
叶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