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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2009-07-27 关键词:
叶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叶县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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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政〔2009〕6号

叶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叶县重大行政处罚决定

备案审查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部门:

《叶县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三月十六日

叶县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证行政处罚权的正确行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和《〈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7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工作实行分级备案审查制度。

第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实施或者批准、同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及叶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政府)所属工作部门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报县政府备案。

第四条 实施垂直管理的县级行政执法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县级行政执法组织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本办法规定报送县政府备案。

依法受县级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应当由委托的县级行政机关报送县政府备案。

第五条 叶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政府法制机构)受县政府委托,具体负责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的受理、审查等具体工作,履行对重大行政处罚行为监督检查的职责。

第六条 需报送备案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包括:

(一)作出责令停产停业的;

(二)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的;

(三)以下较大数额罚款的:

1.对公民一次处以罚款超过5000元的;

2.对法人或其他组织一次处以罚款超过3万元的;

(四)没收非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金额相当于本条第(三)项规定的;

本条第(三)、(四)项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的可从其行业规定。

第七条 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报送下列材料:

(一)备案报告。包括简要案情、处理经过、当事人是否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情况等;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

(三)县政府法制机构认为应当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行政机关应当在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报送备案。

第九条 县政府法制机构对报送备案的重大行政处罚是否合法和适当,从主体资格、法律依据、事实和证据、执法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

第十条 县政府法制机构有权根据需要调阅行政处罚的卷宗和材料。

第十一条 县政府法制机构对同一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既受理备案,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备案审查终止。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即为备案审查的结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自人民法院受理诉讼之日起,备案审查中止。自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或者裁定生效之日起,备案审查的期间继续计算。

第十二条 县政府法制机构对报送备案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审查时,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制作《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处理通知书》,通知报送备案的单位撤销或者变更原行政处罚决定,或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报送备案单位应当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依法执行,并报告执行情况:

(一)具有应当不予行政处罚或从轻、减轻行政处罚情形而未予考虑的;

(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主体不具备法定资格的;

(三)事实不清的;

(四)主要证据不足的;

(五)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六)违反法定程序的;

(七)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的;

(八)行政处罚不适当的;

(九)违反罚缴分离制度规定的。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应指定专门的工作人员从事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备案、统计和报送工作。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未按本办法规定报送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由县政府法制机构通知其限期报送。逾期不报的,县政府法制机构应将此情况记录在案,作为年终县政府对各单位依法行政考核的依据。

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拒不执行县政府法制机构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作出的通知书的,县政府法制机构可以提请县政府,责令该单位撤销、变更原行政处罚决定或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第十六条 县政府法制机构在备案审查中发现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失职、渎职、滥用职权、乱施处罚、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违反罚缴分离制度规定,应予追究行政执法责任的,依照《河南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试行办法》(豫政〔2007〕1号印发)的规定追究其行政执法责任;情节严重应予行政处分的,移送监察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主题词司法 法制 行政处罚 审查 办法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

    院,县检察院。                  

 叶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3月1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