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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2009-07-27 关键词:
叶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企业服务年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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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政〔2009〕4号

叶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企业服务年优化经济发展环境

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叶县企业服务年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暂行规定》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关于企业服务年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切实做好“企业服务年”各项工作,加快实现叶县快速崛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实行优化经济发展环境领导责任追究制。各乡(镇)、各单位“一把手”是本乡(镇)、本单位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第一责任人。所在乡(镇)和单位出现破坏经济发展环境现象的,除按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外,还要追就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条 实行检查企业报批备案制。各单位到企业检查前,要把所检查的项目、内容、范围、依据等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县优化办审查,批准后发放《检查企业许可证》,方可到企业进行检查。

第三条 实行收费项目公示制。各涉企收费单位在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过程中,必须采取有效方式公示或出示收费依据,并严格按规定的项目、范围和标准收费。收费项目、标准由物价部门统一发布。

第四条 全面推行公开承诺制。各部门应根据各自的行业特点和单位情况,制定出符合法律法规,有利于改善叶县经济发展环境,体现优质服务、优惠政策、促进发展的社会承诺,承诺内容要向社会公开。

第五条 简化审批程序。实行“两集中、两到位”,即各单位的审批职能向审批服务窗口集中,审批服务事项向县审批服务大厅集中;各单位的进厅项目要到位,对窗口的授权要到位。真正做到一次性告知、一个窗口受理、一条龙服务、限时办结。

第六条 强化外来投资服务工作。要加强对外来投资服务工作的领导,外商投资代办中心要直接与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对接,全程负责为外来投资商代办各项投资审批手续,形成投资审批的绿色通道。对重点建设项目和招商引资项目,各职能部门从一开始就要主动介入,对需报本部门和上级对口部门审批的所有手续,由该职能部门的“一把手”负全责,并指派专人负责在限定时间内办结,项目建设单位要协助办理。

第七条 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行政执法单位必须严格执行《行政处罚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依法执法、公正执法,执法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热情服务,亮证执法、规范执法。执法部门不得实行罚没收入与办案经费、工资福利等挂钩;不得向下属单位或工作人员下达罚没收费指标;执法单位聘用人员、临时雇用人员或非专门执法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行政机关对违规企业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首次发现的一般性问题,应先书面告知,限期整改。对按规定整改的,可不予经济处罚。

第八条 从严治理公路“三乱”。除公安、交通、林业部门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分别在公路指定地点设置治安检查站、规费收费站、稽查站、超限检测站、木材检查站之外,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上路设站(卡)。

第九条 从严查处企业“四乱”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到企业乱收费、乱处罚、乱摊派、乱检查,不得到企业拉赞助、无偿使用或变相占用企业财产,不得在企业“吃、拿、卡、要”和报销应由本单位或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否则,对直接责任人一律作待岗处理,并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第十条 严厉打击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行为。公安机关要经常性开展净化企业周边环境专项整治活动,从严从快打击强买强卖、强装强卸、强揽工程、敲诈勒索等扰乱施工环境的行为;对影响企业生产经营秩序、涉及到外来投资者利益的报警案件,公安机关要积极侦办、挂牌督办,确保他们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对干扰破坏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事件,县优化办、当地政府、公安机关及相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必须在第一时间内赶到现场,负责问题的妥善处理。

第十一条 禁止各种名目的搭车收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背企业意愿,以广告、认购、定购、有偿新闻及其他任何形式直接或变相向企业收费;不得将无偿服务变为有偿服务,向企业收取咨询、信息、检测、样品检验等费用;不得强制企业征订、报刊、书籍;禁止违反规定强制企业、生产经营者参加学会、协会、研究会和其他收费性培训;禁止利用办理“案、证、照”和年检、收税之机,强行向企业搭车收费。

第十二条 禁止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建设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房地产交易等活动中暗箱操作、徇私舞弊、收受贿赂或获取其它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经商办企业;不得利用职能职权向企业购买或销售各类商品。

第十三条 建立形象测评制度。由县优化办组织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外来投资者及社会各界人士对相关部门进行评议,并评出“年度行风建设落后单位”。第一次被评为“年度行风建设落后单位”的,对单位主要领导诫勉谈话;第二次被评为“年度行风建设落后单位”的,给予单位黄牌警告,并对单位主要领导进行通报批评;对连续三次被评为“年度行风建设落后单位”的,县属单位主要领导就地免职;垂直单位,建议上级主管部门将主要负责人调离。

第十四条 建立投诉奖励制度。凡举报破坏和影响经济发展环境的人和事,经调查核实后,给予举报人50-1000元的奖励,奖金由被举报单位支出或从其财政经费中直接扣除。

第十五条 违反上述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者,视情节轻重,对责任单位和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严格实行效能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主题词:工业 企业 环境 规定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

        县检察院。                        

 叶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2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