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升对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解救保护水平,保障其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救助对象
流浪乞讨人员及流浪未成年人,指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又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农村五保供养,正在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因被盗、被抢、被骗而生活无着、流浪街头、并能够提供相关报案证明的人员;因务工不着无经济来源而露宿街头的人员;在我县街头流浪的未成年人。流浪乞讨病人指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以乞讨为生或者行乞敛财等人员不属于本通知规定的救助对象。
二、工作目标
按照属地管理与分块负责的原则,整合资源,科学调配管理力量,完善城乡救助网络,建立部门协作联动机制,创新救助方式,变“被动求助”为“主动救助”,加大宣传力度,加强街头巡查,对流浪乞讨人员和流浪未成年人实施全方位、全时制、无缝隙救助,确保不出现流浪乞讨人员饿死、冻死、冻伤、中暑等恶性事件的发生。
三、职责分工
(一)各乡镇。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乡镇负责辖区内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各乡镇设流浪乞讨救助管理所,村设流浪乞讨救助服务点,并加快建立乡镇、村救助服务网络,保证救助工作有人管、有安置场所;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特别是要建立流浪乞讨人员发现、报告和现场处置的工作制度,明确发现人员后的处置和救助工作程序及要求,组织和发动社会力量参与救助工作;强化源头预防和治理工作。充分发挥基层组织在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中的作用,各乡镇、村工作人员要切实履行职能,对辖区内“憨、傻、痴、呆、精神病”等边缘性流浪群体实施联保监护;加强信息采集工作,全面排查、掌握流浪乞讨人员和留守少年儿童的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变被动应对为主动发现。
(二)民政部门。发挥民政部门救助的主体责任,组织、指导、监督县救助管理站和各乡镇做好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及接收安置工作。加强在重大活动、节日、极端天气等特殊时期的街头救助工作。配合医疗机构做好街头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的救治工作;配合公安机关做好被拐卖、拐骗、胁迫、诱骗、利用乞讨的残疾人、未成年人的调查、取证和解救工作;协助公安、城市管理部门做好打击和治理街头有害乞讨的执法建议工作;定期通报有关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情况。
(三)公安部门。加强对有害乞讨行为的管理,对流浪乞讨人员强讨恶要、反复纠缠、滋扰他人、扰乱公共秩序、危害交通安全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置;依法从重打击虐待和故意伤害流浪未成年人以及拐卖、拐骗、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牟利等违法犯罪活动;公安交巡警负责告知在交通枢纽区、交通路面、交通信号灯路口等执勤或巡警区域内发现的流浪乞讨人员到辖区救助管理站接受救助;对在所辖区域内发现的危重病人或危重精神病人要联系医疗卫生部门救治。
(四)城市管理部门。依法处置街头流浪乞讨人员占据、损毁公共设施、妨碍他人正常使用的行为和随意涂画、制造噪音等破坏环境卫生的违反城市管理规定行为。负责告知在城市道路、广场、桥下、涵洞、垃圾站附近、河道两侧等区域流浪乞讨的人员到救助管理站接受救助,发现流浪乞讨的危重病人或危重精神病人要联系卫生部门救治。协助县民政部门做好在繁华街区、交通要道等人流量大的区域设立警告引导牌工作。
(五)卫生部门。明确县城和乡镇流浪乞讨人员救治的定点医疗机构,指导、监督医疗机构按照“先救治后结算,先救治后救助”的原则,做好流浪乞讨危重病人、神病人的收治工作。合理确定救治标准,保障救助对象得到基本诊治和用药,确保不发生救治工作问题。
(六)财政部门。将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经费保障机制;落实属于救助范围的“流浪乞讨危重病人”医疗救治经费,予以及时拨付,并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告知在市场、职介场所等区域流浪乞讨的人员到辖区救助站接受救助;将流浪乞讨人员职业技能培训纳入管理范畴,对年满16周岁有就业能力并登记失业的流浪未成年人提供免费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补贴。
(八)教育部门。做好流浪乞讨人员的教育工作,特别是流浪未成年人的教育矫治工作,对于返回原籍的适龄未成年人,要及时接收入学,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教育资助和特别关怀;积极支持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工作,协助做好教育矫治工作,并逐步探索适合未成年人身心发展规律的教育模式。
(九)司法部门。负责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与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要积极引导法律服务人员为未成年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十)共青团、妇联、残联部门。配合县民政部门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保护相关工作,将其纳入“希望工程”、“青蕾计划”等活动范畴。要组织青年志愿者和热心公益人士,参与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劝导、教育、服务安置工作。县残联组织要积极配合县民政部门开展残疾流浪人员的教育和就业安置帮扶工作,通过开展各项活动依法保护其合法利益。
四、快速响应
(一)“县110指挥中心”收到单位或群众救助信息后,根据下列情形向相关单位下达指令。
1. 在街头流浪的乞讨人员,指令辖区救助管理机构救助;
2. 街头流浪乞讨人员中的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救助对象,指令辖区公安机关将其护送到救助管理机构;
3. 街头流浪乞讨人员中占据、损毁公共设施妨碍他人正常使用和随处涂画、制造噪音、破坏环境卫生等违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指令辖区公安部门或辖区城管部门处置;
4. 其他情形按国家、省、市相关文件规定的部门职责,指令责任部门处置。县110指挥中心要加强信息处置工作的指导、监督和协调,确保救助信息指令的畅通和受理。
(二)120急救指挥中心接到急救信息或“110指挥中心”指令后,要按照“先救治,后救助”的原则,及时调度急救车辆快速到达现场就近救治。
(三)实行首接负责制。县民政、公安、卫生、城管等部门接到“110指挥中心”或群众提供的求助线索后,首接人员不得推卸责任,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对求助者实施救助。属于本部门职责的,要在第一时间到达现场实施救助或处置;不属于本部门职业范围内的,要向求助者或求助线索提供人说明情况,同时通知责任部门进行救助。各部门要相互支持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拒绝或拖延。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为进一步加强对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解救保护工作的领导,县政府成立由主管民政工作副县长为组长,县民政局局长为副组长,各乡镇、县民政、公安、财政、卫生、城管、教育、人社、司法、共青团、妇联、残联等单位主管负责人为成员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解救保护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民政局,主管救助工作的副局长任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同时,建立由县民政部门牵头的部门联席会议机制,及时研究协调解决救助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发现问题不能解决的要及时向县政府报告。
各乡镇也要建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制定具体的工作机制,做到救助工作人员、场所、经费三落实,把救助管理责任落实到领导,落实到岗位,落实到人头。
(二)规范管理,依法行政。各乡镇、各部门在开展工作中对流浪乞讨人员既要进行积极救助,又要依法行政,注意工作方法,防止引发社会问题。对工作中遇到的突发性事件,在把握政策的前提下,要予以果断有力的处置,尽量减少负面影响,防止造成工作被动。
(三)加强宣传,规范信息公布。县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解救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将流浪救助常识、政策、各部门工作职责、联系方式等印制成宣传单,印发至各乡镇居民,倡导、动员社会力量和广大群众参与救助服务,引导和帮助流浪乞讨人员及时返乡。遇到特殊情况,由领导小组统一对外公布信息。
(四)强化督查,严格问责。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职责任务,进一步细化责任,制定制度,要强化督查,加强部门联动,抓好工作落实。对于措施不力、隐瞒实情、扯皮推诿造成重大损失和不良影响的,要追究部门或单位责任人的责任。
2014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