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2号
为加强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管,进一步减少非道路
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有效改善全县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对我县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域予以调整并通告如下:
一、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定义
本通告所指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装配柴油机的各类非道路移动机械(既能自驱动又能进行其它功能操作的机械和不能自驱动但被设计成能够从一个地方移动或被移动到另一个地方的机械)。主要包括工程机械(装载机、挖掘机、推土机、压路机、沥青摊铺机、叉车、铲车、推车、吊车、非公路用卡车等)、农业机械(大、中、小型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等)、林业机械、材料装卸机械、渔业机械、工业钻探设备、空气压缩机、发电机组、水泵等。
二、禁用区域
叶县产业集聚区隆鑫大道(不含)以西、北环路(不含)以南、平叶快速路(不含)以东、昆水路(不含)以北的合围区域以及全县辖区内施工工地、铁路货场、物流园区、工矿企业等场所。
禁用标准
在禁用区域内禁止使用以下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1.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
2.未达到《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中Ш类限值标准要求的。
3.尾气排放不达标的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
四、禁用区域内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措施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农业行政、水行政等有关部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查,排放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安装污染控制装置或者污染控制装置不符合要求,不能达标排放的,应当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依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四)执行国防工程、应急和抢险的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受禁用区域限制。
(五)春耕生产、夏收夏种、秋收秋种期间,在辖区内使用农业机械进行农业生产作业的不受禁用区域限制。
五、实施时间
本通告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国家和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022年1月29日
《叶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叶县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