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 行
不需处罚的,分管领导批
准不予处罚
执 行
听取并审核当事人的陈述与申辩
可以适用简易
程序条件的
发现不属于本机关管理的,按照有关规定移送管辖
制作听证报告
举行听证会
送达《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符合听证条件的
不需处罚的,单位负责人批准不予处罚
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审查立案
发现违法事实
调查取证,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制作调查报告送案件处理处室
出示执法证,告知违法事实和处罚依据,告知并听取陈述和申辩
案件处理股室审查后提出处理意见,经法制部门预审后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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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核并制
作笔录
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其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和依据,告知其陈述和申辩权
放弃听证、逾期未提出听证、无故不参加或中途退出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程序)》并送达当事人
案件处理股室提出处理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批或集体讨论决定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不予处罚,告知相对人情况
按照规定送达决定书并告知其权利
结案,制作《行政处罚案件结案报告》、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