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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2019-07-05 关键词:
叶县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印发《叶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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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人民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叶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9年7月5日

 

 

 

 

 

 

叶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办法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我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工作,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实效性,结合我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范围内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工作,适用本办法。但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工作,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是指行政

规范性文件实施后,按照一定的标准和程序,对其规定内容、

实施效果、存在问题等进行调查和分析,形成评价结论并提

出相应处理意见和建议的活动。

第四条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合理、社会参与、公开透明、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 按照“谁起草、谁评估、谁负责”的原则,行

政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负责实施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工作。

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的责任单位为规范性文件起草实施部门,根据需要,政府法制机构也可以直接对行政

规范性文件进行评估。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的责任单

位为规范性文件制定机构。部门联合制定或者涉及多个部门

职责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牵头部门负责组织后评估工作;

与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有关的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

合做好后评估工作。制定部门被撤销或者职权已调整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部门负责后评估工作。

第六条行政规范性文件具有下列情形的,应当组织进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

(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反映意见较多的;(二)拟作重大修改的;(三)实施已届满两年的;(四)制定机构或备案审查部门认为需要评估的。

第七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的标准包括:

(一)合法性。行政规范性文件是否符合制定权限、程序,其精神和内容是否与上位法相抵触;制定所依据的上位法被废止或修订后,是否需要及时修订。

(二)合理性。主要评估行政机关的权力与责任是否相当,公民权利与义务是否相对应,行政管理措施是否必要、可行、适当,是否公开、公平、公正。

(三)协调性。行政规范性文件与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之间是否冲突,制度之间是否相互衔接,配套制度是否完善。

(四)操作性。制度设计是否具体可行,措施是否便民、高效,操作程序是否正当、易行。

(五)规范性。主要评估体例结构和文字表述等是否规范,逻辑结构是否严密,是否影响到文件的正确、有效实施。

(六)绩效性。主要评估该文件实施的总体情况;是否得到普遍遵守和执行,是否实现预期目的;实施取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以及贯彻执行的成本效益分析,社会各界反应情况;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建议;该行政规范性文件是否继续执行,或者需要修改、废止、失效。

第八条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成立评估小组。评估小组由评估单位自行组织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府法律顾问、专家学者、行业组织等参加。

(二)制定评估方案。评估方案主要包括评估的目的和内容、评估方法、时间安排等。

(三)开展调查研究。选择科学适当的调查方法,收集管理对象、社会公众以及基层执法单位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四)形成评估报告。根据调查情况进行研究,对存在的问题、原因进行分析,提出评估意见,形成评估报告。

第九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报告应当作为修改或者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改进行政执法工作的重要依据。

县、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法制机构认为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报告所提建议可行、合理的,可以将评估报告的建议报送县、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向相关部门反馈。

第十条参与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的单位和个人对评估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应当予以保密。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