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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2020-09-13 关键词:
叶县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叶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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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人民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的管理,现将《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0年9月13日

 

 

 

叶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管理办法

 

为规范我县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与备案,根据《河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169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范围
  (一)明确定义。本规定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行政机关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二)界定范围。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范围包括:县、乡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省以下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内部工作制度、人事任免决定、工作方案、实施方案、应急预案、对具体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以及向上级行政机关的请示、报告等文件,不适用本规定。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部门派出机构、内设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               

(三)禁止性规定。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基金以及其他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内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规范性文件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定。

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  
(一)调研论证。起草单位对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研究,并对所解决的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或者拟规定的主要措施等内容进行调研论证。
  (二)征求意见。通过意见征求函、召开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以及公布规范性文件草案等方式,广泛听取相关机关、组织和公民以及有关专家学者的意见,对规范性文件草案提出意见、建议的,起草单位应当予以研究处理。

除依法需要保密外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通过报纸、网络等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建立健全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干30日。
  (三)分歧处理。规范性文件草案产生重大意见分歧时,起草单位应当与相关机关进行充分协商;经过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报请共同的上级行政机关协调或者决定。对重大分歧和建议的协调处理情况,应当在起草说明中载明。
  (四)召开论证会。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必要性或者可行性需要论证的;涉及内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拟设定政策、措施或者制度的科学性、可操作性需要进一步论证的;可能导致较大财政投入或者增加社会成本的;相关处室局认为确有必要的,要组织有关专家召开论证会。
   (五 )召开听证会。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各利益相关方存在重大意见分歧的;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存在重大意见分歧的;相关处室局认为确有必要的,要组织召开听证会。
  (六)起草送审稿或代拟稿。规范性文件草案经过调研论证、征求意见、分歧处理、召开论证会、听证会等程序并修改,经相关处室局主要负责人、分管厅领导签署,形成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或者代拟稿。
  (七)报送审查材料。起草单位及时将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或代拟稿报送叶县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报备材料包括:文件草稿、起草说明、征求意见材料,及听证会笔录、调研报告法律依据和参考资料等其他材料。
  (八)进行合法性审查。以县政府、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叶县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
  合法性审查的主要内容为:是否超越制定机关的法定职权,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相抵触,是否违反本规定的禁止性规定,是否符合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是否与相关规范性文件有冲突,以及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叶县司法局自收到符合本规定的合法性审查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报送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或者合法性初审,形成书面审查报告并送相关处室局。因特殊情形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审查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的理由告知起草单位
  起草单位应当按照合法性审查报告或者合法性审查初审报告对送审稿或者代拟稿进行修改,拒不按照合法性审查意见进行修改的,应当依法说明理由。
  (九)退回或修改。规范性文件经合法性审查,认为制定条件尚不成熟的,内容存在较大问题的,未按照规定报送审查材料的,以及未与相关单位就重大意见分歧取得一致意见的,叶县司法局可以将合法性审查材料退回,或者要求起草起草单位修改、补充后再报请审查。
  (十)提请集体讨论决策。规范性文件经合法性审查通过后,由起草单位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或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叶县司法局作合法性审查说明。因重特大突发事件、执行上级行政机关的紧急命令和决定等情况,需要立即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可以由制定机关的主要负责人审查决定。  

(十一)认真落实“三统一”。行政规范性文件签署完成后,由叶县司法局统一编号后印制。未经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一律无效,不得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 
  (十)公开公布。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由制定机关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涉及公众重大利益的规范性文件,还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内公开发行的报纸以及其他媒体上公布。未经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三、规范性文件备案和登记程序
  (一)报送备案。以县政府、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自印发之日起5日内,起草单位向叶县司法局提交报市司法局备案,报备材料包括:正式文本12份集体讨论材料、公告相关资料。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自印发之日起5日内向叶县司法局备案,报备材料包括:文件草稿、起草说明、征求意见材料,及听证会笔录、调研报告法律依据、参考资料本单位法规科合法性审查意见正式文本12份集体讨论材料、公告等其他材料资料。 

 

(二)予以登记。以县政府、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的资料符合备案条件的,叶县司法局于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市司法局予以备案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的资料符合备案条件的,叶县司法局于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予以备案

材料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起草单位应5个工作日内补正材料,补正后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
  (三)不予登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的材料不属于本规定所称的规范性文件,或者不符合报送备案规定的,将不予登记,并于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材料退回并附理由。
  (四)备案审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备案材料,由叶县司法局进行备案审查。

(四)准予备案。经过备案审查,未发现规范性文件存在违法情形的,准予备案;未发现规范性文件存在违法情形,但合理性或者文字表述存在瑕疵,叶县司法局准予备案并附相关书面审查意见,相起草单位按要求及时进行修改。
  (六)不予备案。规范性文件存在内容违法或者明显不当的,不予备案,并提出限期改正、废止,或者停止执行该规范性文件部分、全部内容的书面审查意见;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发布形式不符合本规定的,不予备案,并提出停止执行该规范性文件、限期补正程序和重新发布的书面审查意见,起草要严格执行。
  (七)意见处理。起草单位自收到书面审查意见之日起,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按要求补正程序或者停止执行、自行改正、废止规范性文件,并将办理结果书面报叶县司法局。起草单位拒绝叶县司法局备案审查意见或者逾期不执行备案审查意见的,叶县司法局将报请叶县人民政府作出改变或者撤销该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四、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
  (一)公众监督。叶县司法局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已公布实施的规范性文件提出书面审查的建议,叶县司法局会同起草单位予以核查,发现规范性文件未报备或者确有问题的,按照本规定予以纠正处理或者上报处理意见建议。
  (二)有效期管理。规范性文件应当规定有效期,一般有效期确定为5年,名称标注“暂行”、“试行”的,有效期确定为2年,并在文件末标明。

(三)定期清理。按照上级统一安排部署,叶县司法局牵头,每2年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清理。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形成后,经叶县司法局审核并报叶县人民政府审批,按要求进行清理,并将清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四)专项清理。因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的调整、废止而与其规定不一致的;与新制定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的规定不一致的;与相关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不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的,与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不一致的,由叶县司法局会同相关单位及时进行专项清理。对涉及行政审批事项、开展自主创新政策与提供政府采购优惠挂钩以及“放管服”改革的规范性文件进行重点专项清理,并将清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五)责任追究。不报送或者不按时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经督促仍不补报的,拖延执行或者拒不执行政府有关决定或者叶县司法局审查意见的,未经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违法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政府将予以通报。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关于《XXX(送审稿)》的 起草说明 
 

 

 

附件


关于《XXX(送审稿)》的起草说明

  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的必要性
   (包括制定的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制定依据等内容)
  二、 起草过程
  ×年×月,由××部门就该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可行性等内容进行调研论证。×年×月×日通过书面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召开听证会或者在网站公开征求意见,收到意见×条,不采纳×条,理由×××。(意见采纳情况附后)
  ×月×日由本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提出意见×条(或没有意见),采纳×条,不采纳的理由是×××。
  ×月×日经厅务会议集体审议决定。×月×日由厅机关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有关负责人)×××签署。
  三、文件施行日期及有效期说明                 
  该文件的发布日期是××,施行日期是××。因为×××,该文件属于阶段性工作,载明有效期为×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