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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2022-12-31 关键词:
叶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规范评标专家行为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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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评标专家:

  为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场交易项目的评审活动,确保评标专家客观、公正的履行职责,提高评标评审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决定对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评标的专家进行行为规范,特制定本办法。

  一、规范招标人代表选派。

  我县范围内所有招标人应选派或委托责任心强、熟悉业务、公道正派的人员作为招标人代表参加评标,并遵守利益冲突回避原则。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招标项目委托外部专家作为招标人代表的,应从上下级单位及其所属事业单位、招标代理机构、项目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中选择或邀请业务相关的其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人员担任,但不得委托招标项目的行政监督部门、审批核准部门、主管部门和审计部门工作人员担任。

  评标委员会中招标人代表和评标专家的人数应符合招标文件约定。开标后,招标人认为评标委员会成员数量不满足评标需要的,仅可增加评标专家人数。严禁招标人代表私下接触投标人、潜在投标人、评标专家或相关利害关系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禁止或限制招标人代表进入评标委员会,但有证据表明该代表可能影响评标公正性的除外。

  二、改进评标专家管理。

  一是严格执行我市评标专家和综合评标专家库相关管理办法,对评标专家的负面行为按规定进行调查核实,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评标专家负面行为积分标准及时作出书面处理决定,送达涉事评标专家,并通报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单位。二是严禁评标专家组建或者加入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微信群等网络通讯群组。三是加快推动远程异地评标在全省范围内常态化运行,积极促进优质专家资源跨省市、跨行业互联共享。四是定期组织评标专家入库征集,加强行业审核把关,持续扩大综合评标专家库优质评标专家资源。合理确定评标专家到场时间,规范隔夜评标管理,做好配套服务保障。同时评标专家应加强学习,熟悉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掌握电子化评标和专业领域的最新知识;遵纪守法,服从管理,严守职业道德,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并承担相应责任。评标专家确定参加评标的,应准时到达指定地点。因故不能参加评标的,应及时拨打专家抽取室电话,告知抽取人员,由抽取人员放弃评审资格。

  三、提高评标质量

  对投标人资质、人员资格、业绩等客观评审因素,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共同作出认定。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标工作无法进行的,或者招标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停止评标,与招标人沟通并作书面记录,招标人确认后,应当修改招标文件,重新招标。

  四、规范评标错误复核

  评标复核或责令评标委员会改正错误过程中,原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方法计算确定的评标基准价或低于成本评审基准价原则上保持不变。评标结束后,中标候选人或其他投标人被查实存在弄虚作假骗取中标、围标串标等情形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依法确定中标人或重新招标,不再组织复核。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其进入评标区域,并通知相应项目的招标人补抽专家。

(一)以短信(语音)通知专家到达评审现场的时间为准,超过规定时间的;

    (二)未提供有效的短信(语音)通知和有效的身份证件的;

(三)委托或代替他人参加评标的;

(四)不按要求存放具有通讯功能的电子设备及通讯工具的;

(五)对工作人员进行人格侮辱、人身攻击或毁坏评标场所财物的;

(六)不服从工作人员管理的;

  (七)酒后可能影响正常评标秩序的。

  六、评标过程中严禁事项

  (一)评标专家参加评标时,若发现本人与招标项目、招标人、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提出回避,不得隐瞒。

(二)评标专家应在指定的评标室独立评标,不得串岗,不得在评标室外谈论与评标有关的事项。

(三)评标专家在评标过程中应注意形象,不得有不雅行为。

  (四)评标专家在评标过程中如需去卫生间,应分开单独进入,不得两人及两人以上一起进入卫生间。

  (五)在评标过程中,如评标项目需澄清答疑、二次报价等需求时,应通过电子交易系统进行。

  (六)评标结束前,评标专家不得中途离开或提前退场。如有特殊情况确需离开的,应征得相关监督部门同意并向中心工作人员说明情况后方可离开。需要补抽专家的,应及时通知招标人补抽专家。

  (七)评标委员会认定招标文件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招标项目不具备评标条件导致无法进行评标的,评标委员会应详细说明原因和理由并签字确认。

  (八)评标专家不得故意拖延评标时间。应保守评标秘密,不得将与评标内容有关的资料记录、摘抄、复印、拍照及带出评标场所。评标工作完成后,评标专家不得向外界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等与项目评标有关的情况,也不得透露已知悉的投标人的商业秘密。

  (九)评标专家应按相关规定获取劳务报酬,不得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出不合理要求。

  (十)评标区域内严禁高声喧哗、乱丢杂物,爱护公物,自觉维护评标现场秩序。

  (十一)评标专家违反以上规定的,中心将如实记录,情节严重者,将在中心网站曝光台通报不良行为,并通报至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和所在单位处理。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叶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