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改善野生动物的生存环境,促进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与实施,推进全县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二条规定:对不具备划定相关自然保护区域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划定禁猎区、规定禁猎期等其他形式予以保护。我们叶县很有必要在全县行政区域内设立禁猎期、禁猎区。我们拟定了《叶县人民政府关于设立禁猎区禁猎期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有关具体事项如下:
一、公开征求意见期间
2022年5月17日-2022年6月16日
二、意见反馈途径
(一)邮寄地址:叶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40室
(二)电子邮箱:yxzfb8098852@163.com
(三)联系电话:0375-8098852
叶县人民政府
关于设立禁猎区禁猎期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县野生动物资源状况及栖息繁衍规律,经研究,自2022年4月1日起,在我县设立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猎区
全县行政区域范围内为禁猎区,在禁猎区、禁猎期内,禁止使用任何工具和方式猎捕、杀害陆生野生动物,禁止破坏、干扰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场所及生存环境。
二、禁猎期
禁猎区内每年全年为禁猎期。
三、禁猎对象
所有受到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如已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第一批)、《河南省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有关陆生野生动物等。
三、禁猎工具
禁止使用军用武器(制式枪械)、体育运动枪支、气枪(气压弹射装置)、地枪(地弓)、毒药、麻醉药、炸药、排铳(火药枪)、玻珠枪(电击枪)、吊杠、排刺、猎套、电网(其他电击工具)、铁铗、弹弓、弓箭、弩、弹叉(弹力弹射式装置)、标枪、粘网、滚笼、犬捕、电击或电子诱捕装置、高频声波装置、猎夹及其他非人为直接操作并危害人畜安全的狩猎装置等工具进行猎捕。
四、禁猎形式
禁止采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猎狗追击行猎、枪击、投掷利器、火攻、烟熏、水淹、投毒、麻醉、声音诱捕、设置陷阱、挖洞、网捕、捡蛋、捣巢、电击装置和设置非人为直接操作并危害人畜安全的狩猎装置等方法进行猎捕。
五、法律责任
公民有义务保护野生动物,禁止破坏、干扰陆生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场所及其生存环境。未经批准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科学研究、疫病防控等法定特殊情形确需要猎捕的,应依法申请办理批准。发现非法捕杀、收购、运输、出售和加工经营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违法行为时,应及时举报(叶县公安局举报电话:110)。发现受伤、病弱、受困的野生动物时,应当及时联系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救助(叶县野生动植物保护科联系电话:0375-3310510)。
六、有效期限
本通告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至2027年5月31日止,有效期五年。
2022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