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平顶山市叶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今天是:
繁體 | 
支持IPv6
当前位置: 首页>政府信息公开>公告公示
索引号: 主题分类:公告公示 体裁分类: 其他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2021-04-10 关键词:
【征求意见】叶县农业农村局关于《叶县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字号: 默认 打印本文

叶县农业农村局

关于《叶县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充分了解各有关方面意见,更好地反映民意、汇聚民智、凝聚民心,进一步提高文件的科学性和可行性,现将《叶县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如有异议,在15天之内提交县农业农村局,联系电话0375-8053415。 

                                          2021年4月10日 

 

叶县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

适度规模经营的实施意见

 

深入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进一步引导我县农村土地(指承包耕地)经营权有序流转,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和健康发展,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助力乡村振兴,结合我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市委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的总体部署,加快构建以农户家庭经营为基础、合作与联合为纽带、社会化服务为支撑的立体式复合型现代农业经营体系,以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为目标,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实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引导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坚持家庭经营的基础性地位,积极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不片面追求超大规模经营,不搞大跃进,不搞强迫命令,不搞行政瞎指挥,使适度规模经营与农村劳动力转移、农业科技进步、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相适应,让农民成为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的积极参与者和真正受益者。

二、基本原则

——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土地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推进家庭经营、集体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等多种经营方式共同发展。

——坚持以改革为动力,充分发挥农民的首创精神,鼓励创新,支持基层先行先试,靠改革破解发展难题。

——坚持农村土地流转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以农民为主体,政府扶持引导,市场配置资源。土地经营权流转不得违背承包农户意愿、不得损害农民权益、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

——坚持经营规模适度,既注重提升土地经营规模,又要防止土地过度集中,兼顾效率与公平,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土地产出率和资源利用率,确保农地农用,重点支持发展粮食规模化生产。

、稳定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

建立健全土地承包合同取得权利、登记记载权利、证书证明权利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完善土地承包合同,健全登记簿,颁发权属证书,强化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保护,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政策长久不变、开展土地流转、调处土地纠纷、完善补贴政策、进行征地补偿和抵押担保提供重要依据。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息应用平台建设,建立互联互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息应用平台,实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管理动态化、信息化,方便群众查询,利于服务管理。逐步增加耕地质量,农业基础设施,农业产业布局等信息,实现更大范围的农业信息资源共享,切实维护妇女的土地承包权益。

、规范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

)鼓励创新土地流转形式。引导农民通过土地经营权入股、托管等方式,发展多种的适度规模经营,促进土地、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向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种植大户、农业企业等集中,实现农户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双赢。鼓励农民在自愿的前提下采取互换并地方式解决承包地细碎化问题。以转让方式流转承包地的,原则上应在本集体经济成员之间进行,且需经发包方同意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土地流转优先权。以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依法向发包方备案。

)严格规范土地流转行为。土地流转不得违背承包农户意愿,土地是否流转、价格如何确定、形式如何选择,应由承包农户自主决定,流转收益应归承包农户所有。流转期限应由流转双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协商确定。对自愿流转土地的农户,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其流转,对不愿流转土地的农户,不得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办法强迫其流转,没有农户的书面委托,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以任何方式决定流转农户的承包地防止少数基层干部私相授受,谋取私利。严禁通过定任务、下指标或将流转面积、流转比例纳入绩效考核等方式推动土地流转。

)合理确定土地经营规模。坚持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与农业产业发展规划、农业区域布局、农业综合开发、乡村振兴等相结合,因地制宜引导土地流转,形成一批优势产业集群,培育一批农产品精深加工领军企业和省内外知名品牌。要结合自然经济条件农村劳动力转移情况合理确定当地土地经营规模,防止脱离实际、违背农民意愿,片面追求超大规模经营的倾向。对于土地经营规模100亩至300亩、务农收入相当于当地二三产业务工收入的,给予重点扶持。对于从事粮食规模化生产的土地规模经营标准可适当扩大。在引导土地资源适度聚集的同时,通过农民的合作与联合、开展社会化服务等多种形式,提升农业规模化经营水平。

)加强土地流转服务体系建设坚持公益性、便利化原则,进一步加快县、乡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建设,引导、规范和扶持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发展。研究制定流转市场运行规范,明确交易原则、交易内容、交易方式、交易程序。完善县、乡、村三级管理服务网络,为土地经营权流转双方提供信息发布、政策咨询、合同签订等服务。积极探索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农户承包权、土地经营权“三权分置”的有效实现形式。积极开展对土地流转供需双方的资信评估、土地资质评审、土地流转价格确定等方面的市场对接,实现土地流转的阳光操作、公平交易。加快建立“乡村调解县仲裁、司法保障”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处机制,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体系建设,妥善化解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五、建立健全土地流转管理制度

(一)建立土地流转备案制度。严格落实土地经营权流转备案制度,推行土地流转合同电子和纸质双备案制度。单个企业(组织或个人)流转面积500亩以下的,由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备案;流转面积500亩(含)以上1000亩以下的,在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备案后,由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报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流转面积超过1000亩(含)的,在乡镇、县逐步备案后,由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10000亩(含)以上的,在乡镇、县、市逐级备案后,由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要对已流转的承包地定期开展专项检查,掌握现状,摸清家底,对流转手续不全的,要及时补全;对合同条款不清、标的有失公平的流转合同,要通过说服引导、利益平衡等办法引导双方签订新合同,并及时做好备案、登记和归档工作。

(二)强化土地流转合同管理。土地流转期限在1年及1年以上的,流转双方当事人必须依法签订农业农村部制定的书面流转合同。土地流转合同应一式份,流转双方各执1份,发包方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各备份1份。流转合同到期后流入方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续约。建立一户一表、一村一册、一乡一柜、一县一网的土地流转台帐和信息资源库,对流转当事人提出的流转合同签证申请,要及时予以办理,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探索土地流转项目审查制度,重点审查流入方的流转用途、信誉度、流转期限、履行能力、规模经营风险及实施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产业政策、总体规划等,及时向有关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包方)和流转双方提出合理建议。

)坚持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切实保护基本农田。严禁借土地流转、从事农业为名违规搞非农建设,严禁占用基本农田挖塘栽树及其他毁坏种植条件的行为,严禁在流转农地上建设或变相建设旅游度假村、别墅、私人会所等,严禁破坏、污染、圈占闲置耕地和损毁农田基础设施。定期开展农用地用途检查,坚决查处以租代征进行非农建设等违法违规行为在粮食生产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区,不从事粮食生产经营行为不再享受相关农业生产扶持政策,确保农地主要用于粮食生产,稳定粮食种植面积,防止非粮化。

)加强对工商企业租赁农地的监管。工商资本租赁农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要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建立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分级备案、风险防范及事中事后监管制度。采取书面报告和现场查看等方式,对租赁农地企业(组织或个人)的主体资质、农业经营能力、生产经营项目、租赁农地用途、流转合同履行、经营风险防范、是否符合当地产业布局和现代农业发展规划,以及对涉及耕地和基本农田的数量、面积、耕地质量等级等事项进行审查审核(同时在当地自然资源部门备案),对企业(组织或个人)租赁农地发展粮食规模化生产的可以适当放宽条件并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审查审核意见。符合审查审核条件的,严格按照土地经营权流转分级备案制度单个企业(组织或个人)流转面积500亩以下的,由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备案;流转面积500亩(含)以上1000亩以下的,在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案后,由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报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流转面积超过1000亩(含)的,在乡镇、县逐步备案后,由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10000亩(含)以上的,在乡镇、县、市逐级备案后,由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通过备案审查,准确掌握工商资本租赁农地情况,实施有效监督。

建立健全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的风险防范。工商资本租赁农地应规范进行。鼓励工商资本租赁农地先付租金、后用地。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可按照流入方缴纳为主、政府适当补助的原则,建立健全工商资本租赁农地风险保障金制度,用于防范承包农户权益受损。租赁合同期满租赁者无违约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退还。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要抓紧研究制定工商资本租赁农地风险保障金使用管理办法,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与开展农业保险、担保相结合,提高风险防范能力。

六、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一)鼓励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围绕特色产业和优势产业,重点培育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农业为主要收入来源,从事专业化、集约化农业生产的家庭农场,使之成为引领适度规模经营、发展现代农业的有生力量, 引导大中专毕业生、外出务工农民、个体工商户等创办自主经营、自我发展、规模适度的家庭农场。开展示范家庭农场创建活动,分级建立示范家庭农场名录,健全管理服务制度,加快培育一批示范性家庭农场。坚持农民合作社发展与规范并举、数量与质量并重,深入推进示范社建设活动,按照省部署积极开展示范社评定,实行动态监测,不断增强农民合作社经济实力、发展活力和带动能力。发展多种形式的农民合作组织,鼓励承包农户通过共同使用农业机械、开展联合营销等方式发展联户经营。鼓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涉农企业重点从事农产品加工流通和农业社会化服务,带动农户和农民合作社发展规模经营。支持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种植大户以土地、资金等生产要素与龙头企业进行合作经营。允许农民以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

)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扶持力度。进一步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鼓励规模化经营主体增加生产性投入。县财政每年拿出一定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流转土地和土地流转服务体系建设。今后,对连续5年规模化经营土地面积300亩以上,从事粮食规模化生产的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种植大户等经营主体,符合申报农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农机购置补贴条件的要优先安排。有关部门在安排涉及农项目时要明确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承担项目建设的具体要求和条件。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加快技术进步,在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病虫害统防统治、农业技术广、科学施肥、社会化服务等项目实施上给予重点倾斜。鼓励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扩大对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种植大户、农业企业、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的资金扶持规模。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要根据实际情况,在年度建设用地指标中单列一定比指标专门用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配套辅助设施,并按规定减免相关税费。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农民合作社发展农产品加工流通。农产品初加工和农业灌溉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进一步加大对粮食生产提供技术指导、专业培训、农业信息等服务主体的扶持力度。

(三)强化金融服务。根据有关规定,尽快建立有财政支持的农业信贷担保体系,专门支持粮食生产经营和现代农业发展,化解农业农村发展“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推进村镇银行县域全覆盖,完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引导金融机构建立健全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信贷机制,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加大涉农领域贷款投放支持力度,充分发挥政策性银行作用。

七、健全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

)培育多元社会化服务组织。充分发挥公益性社会化服务组织的作用,完善乡镇街道和区域农技站的综合服务功能提升区域或乡镇(街道)农业(水利、林业)技术推广、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等公共服务机构的建设水平和服务能力,围绕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拓展服务范围,更好地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优质服务。大力培育各类经营性服务组织,支持建立县病虫害统防统治、测土配方施肥、良种种苗繁育、粪污集中处理等农业生产性服务业支持村集体经济组织为承包农户开展物资、技术、植保、机械化等多种形式的生产性服务,降低生产成本,提高生产效率。优化配置农业生产要素,鼓励村集体入股参与农业适度经营规模。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拓展电商业务,发展现代流通服务业。鼓励科研单位和高校与县开展合作共建,加快农业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研究制定政府购买农业公益性服务的指导性目录,建立健全购买服务的标准合同、规范程序和监督机制。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的优势和作用,利用供销合作社农资连锁经营渠道,深化行业合作,推进技物结合,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服务。创新农业气象服务机制,拓展基层气象服务内容。

)积极开展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推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新型职业农民融合、一体发展加大农村各类人才培训计划实施力度,扩大培训规模,提高培训水平,发展远程教育,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重点,广泛开展新型职业农民培训,提升产业技能和经营能力,到2025年全培育8000名新型职业农民。围绕主导产业、农民创业园建设、美丽乡村建设等,在种植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龙头企业设立新型职业农民培训课程、实训和创业基地。实施现代青年农场主和农村实用人才培训计划。加大新型农业经营主题管理人员、农业社会化服务人员和返乡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力度,提高其从事现代农业生产的能力。

(三)依托高标准农田建设丰硕成果。按照标准化建设,现代化装备,智能化应用,规模化经营,规范化管理的五化标准统筹实施,以高效节水灌溉工程为重点,“田、土、水、路、林、电、技、管”综合配套,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治理,达到田成方、林成网、渠相通、路相连、旱能灌、涝能排,实现灌溉节水化,耕作机械化,经营产业化,推进农业现代化建设。既是农业生产者转向非农产业的受益,也符合城镇化战略的趋势。引导农业种植大户对土地流转所得耕地质量等级的需求,促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健康稳定流转。同时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形成良好的群众基础,从而为达成区域化布局、专业化生产、一体化经营和产业化服务的农业产业化目标提供有利条件。两者相辅相成,互相促进。

、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加强组织领导。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是深化农村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增强农村发展活力、加快城镇化进程的有效手段,涉及广大农民切身利益。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到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复杂性和长期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执行中央及省、市、县相关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依法规范严肃处理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吃拿卡要等违纪违法行为。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牢固树立政策观念,准确把握政策要求,及时总结经验做法,营造良好的改革发展环境。

)加强农村经营管理体系建设。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是做好新形势下的农村土地流转和适度规模经营工作的重要力量,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农村经营管理工作加强农村经营管理体系建设,注重提升农村经营管理人员的政策理论和开拓创新能力,充分发挥土地流转的管理、服务和监督作用,确保有人干事、有人负责。

三)强化部门配合。各级农业农村、财政、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税务、金融、科技、电力、水利、林业、农机、供销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履职尽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建立工作指导和检查监督制度,健全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