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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2021-04-08 关键词:
叶县审计局废除《叶县审计局聘用社会中介机构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管理办法(试行)》(叶审〔2019〕27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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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政府采购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专项清理的通知》(豫财购2021〕1号)的要求,现废除《叶县审计局聘用社会中介机构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管理办法(试行)》(叶审〔2019〕27号)进行公告。

 

废除内容原文如下:


 

叶审〔2019〕27号

县审计局聘用社会中介机构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审计管理办法(试行) 

  1.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社会中介机构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的执业行为,保证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明确审计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审计外部人员参与审计工作管理办法》(审办发[2010]68号)、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审投发[2010]47号)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聘请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具有相应资质、独立执业资格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

第三条 县审计局负责对全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含PPP项目)审计的组织实施。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审计通知书、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等法律文书由审计机关出具,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受聘的社会中介机构对县审计局负责。

第四条 县审计局负责对社会中介机构的选择、管理、监督和考核工作。

第五条 社会中介机构的考核,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每个项目采取平时考核与年度综合考评相结合的办法,确保建设项目审核质量和时限。社会中介机构库实行优胜劣汰,原则上每三年更换一次,三年内,对考核合格的中介机构予以保留,对考核不合格的予以除名。

 

  1. 社会中介机构的选择

     

第六条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一定数量的社会中介机构,中选的社会中介机构入选审计机关备选库,才具有接受审计机关委托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的资格。

第七条 参与县审计局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享有民事法律权利,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二)在叶县境内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及相应的办公设备。

(三)具有省级以上(含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资质等级为乙级以上(含乙级),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专业技术能力。

(四)在平顶山市境内执业三年以上,内部已构建严格有效的项目质量控制体系,近三年内没有违反职业道德和违法执业行为等不良记录。

(五)具有良好的工程建设项目造价咨询业绩,诚实守信、守法经营。

(六)自觉遵守社会中介机构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的相关规定及核定的费率标准,自愿接受县审计机关对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的全程监督、指导。

(七)遵守和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如有特定审计事项,可以向拟聘请中介机构提出除上述条件之外的其他特殊聘请要求。

第八条 中介机构参与建设项目结算(决算)审计的从业人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须具备全国中级造价员及以上资格。

(二)专业素质高,职业道德良好,未曾发生业务质量问题和违法违规行为。

(三)具有三年以上参加工程结算(决算)审计工作的经历。

第九条 审计机关按照规定程序对入选中介机构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和管理。入选库主要记录中介机构以下情况:

(一)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职务、机构地址、执业人员名单(含资格、近三年来主要3项业绩);

(二)工商部门批准登记时间、机构类型、注册资本;

(三)有关部门批准的执业资质及时间;

(四)主要业务及年度收入;

(五)执业纪律、信用、廉洁情况;

(六)其他相关情况。

第十条 审计机关对入选备选库的中介机构进行动态管理、年度考核,并依据考核结果确定保留名单。

第十一条 入选备选库的中介机构发生以下任一事项,均应在发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审计机关报告:

(一)中介机构合并、分立、撤销;

(二)法定代表人更换、注册资本变更;

(三)从业资质和执业人员变动,对执业能力产生影响的;

(四)办公场所、联系电话发生变化的;

(五)受到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表彰或处罚的;

(六)涉及诉讼等事项的。

第十二条 社会中介机构委托程序。

(一)根据投资项目的不同情况,县审计局以循环随机抽签方式为主选定社会中介机构,特殊项目特殊情况下直接委托入选的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每批政府投资项目从社会中介机构备选库中循环轮流随机抽取,确定社会中介机构,为力求备选库中的社会中介机构业务均衡,原则上,不论投资项目大小,每批审计项目,根据项目多少,已接受委托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不再参与下一轮抽签,从未抽到的中介机构中抽取,依次循环抽取。

(二)向确定的社会中介机构发出委托审计通知书。

(三)社会中介机构根据审计项目特点,推荐参与审计的人员,并对推荐人员的执业行为负责。

 

  1. 社会中介机构的管理

     

第十三条 社会中介机构应当在县审计局的指导、监督下,遵循“依法、独立、公正、效率”的原则,按照县审计局规定的工作规程开展工作。

第十四条 社会中介机构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审计,应当向审计局就出具的项目审核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进行书面承诺,并对审核结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社会中介机构在审计工作中,要严格按照审计质量要求和工作时限完成审计事项。

工程竣工结算单项工程报审金额审核期限:

(一)工程造价总额500万元以内(含500万元)的时间为20天之内

(二)工程造价总额500-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时间为30天之内

(三)工程造价总额1000-3000万元(含3000万元)的时间为40天之内

(四)工程造价总额3000-5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时间为50天之内

(五)工程造价总额5000万以上的时间为60天之内

审核期限从社会中介机构与审计局办理项目审核书面资料交接手续之日起,至社会中介机构与施工企业进行核对、出具初步审核结果并形成书面审核报告报送审计局核实的时间为止,若确有其他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审计期限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当向审计局提出书面申请,审计局研究后予以书面答复。

第十六条 受托的社会中介机构不得将审计项目转包或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否则,审计局有权将其清退。

第十七条 受托的社会中介机构不得参与自己编制的基本建设概(预)算、招标控制价、结算项目及跟踪过的工程项目的审计工作,如有以上情况,中介机构必须主动提出回避要求。

第十八条 实行审计回避制度。社会中介机构及其参审的专业人员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关联关系的应提出回避要求。

第十九条 社会中介机构实施现场实地勘察、工程量及总价核对等审核程序,必须通知县审计局,由审计组长负责安排并派员参加。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的规定进行取证并作好记录。

第二十条 社会中介机构承办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评审或审计只能从审计机关获取审计资料,并办理资料交接手续。在项目审核过程中,若确需建设单位或项目业主以及施工企业增补其他资料的,应当向审计机关书面提出。社会中介机构不得直接从建设单位或项目业主、施工企业处接受任何项目审核资料。

第二十一条 社会中介机构应当根据项目规模,至少配备2名中级以上相关专业的造价员,实施实地勘察、测量、检测、座谈会等项目审核程序。实施以上程序必须事前通知审计机关,由审计机关通知建设单位或项目业主具体安排;审核项目核对工程量及有关工作座谈会应当由审计机关主持,中介机构负责记录及拟定会议纪要,并经建设单位(或项目业主)以及有关单位签字或签章确认。参审人员未经审计机关同意,不得随意更换。

第二十二条 受托中介机构应当合理运用质量控制程序,选派能胜任评审和审计工作的专业人员,搜集充分准确的证据,编制详细的工作底稿,完善内部控制制度、三级复核体系,保证所有审计工作符合审计管理规定的要求。

第二十三条 受托中介机构未经审计机关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披露审核项目的有关信息,更不得对外提供、泄漏或公开,审核人员不得私下与项目业主或建设单位、施工企业联系,也不得与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谈及与工程相关的事宜。

第二十四条 受托中介机构应当编制完整的审核工作底稿,审核工作底稿包括:审核计划、审核内容、审减(增)情况,审核中发现的问题、专业判断及依据等。审核工作底稿应真实、完整地反映审核实施全过程。

第二十五条 在审核过程中,对有较大争议或分歧的问题,受托中介机构应及时向审计机关提出书面报告,不得擅自处理。

第二十六条 受托中介机构应当在审核工作结束后,及时编制提交审核报告。编制审核报告应当注意:

(一)审核报告应当规范、全面、详细、如实反映项目的实际情况;

(二)审核结论的内容应当完整;

(三)审核报告内容与被审计单位交换意见的内容应一致;

(四)对反映被审核单位的违法违纪问题,定性要准确,不得瞒报、漏报项目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五)重大项目的审核报告在受托中介机构提交审计机关前,应通过审计机关征求被审核单位意见。

第二十七条 对社会中介机构项目审计质量,县审计局采取审计组长、法制复核机构、局分管领导、政府投资审计业务会议四级复核方式进行监督和检查。在复核过程中,社会中介机构应根据需要提供该项目的相关审核资料。

审计机关对社会中介机构审结项目实行抽查复审制度,对出具结果的误差率高于3%的,除不支付审计费用外,取消其在县审计政府投资项目的受聘资格。

第二十八条 受聘的社会中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计局将清退实施该项目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被清退的社会中介机构三年内不得在本县承接相关业务。

(一)重大违纪违规问题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

(二)将受聘审计项目转包或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

(三)在一个年度内累计两个项目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审核工作的;

(四)在一个年度内累计两次不服从审计局项目审计安排的。

第二十九条 社会中介机构在审计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审计机关工作纪律,如发现因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滥用职权造成审计结果严重失实以及发生其他重大过失、违约等情况的,不支付审计费用、取消其在本县从事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资格,并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第三十条 审计费用纳入同级财政部门预算,暂未纳入当年预算的,审计结束后根据实际发生额由财政局支付审计服务费

第三十一条 审计服务费计算:基本费加成果费

(一)按送审金额的1.5‰确定基本费;按净审减额的1%计取成果费。

(二)如遇特殊情况,付费额度由县审计局局务会研究确定。

 

  1. 社会中介机构的考核

     

第三十 中介机构的考核分为日常考核和综合考核,日常考核由政府投资审计办公室以单个审计项目为单位对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考核;综合考核由政府投资考核领导小组组织政府投资审计办公室等相关科室组织考核,政府投资审计办公室负责汇总考核结果。

第三十 考核采用记分制,由基础分(100分)和附加分两部分组成。

第三十 考核内容包括社会中介机构在具体项目中的参审质量、参审效率、参审程序、参审纪律、参审服务、参审效果等内容。其中参审效果为加分项。

第三十 根据量化后的考核内容,按照中介机构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考核计分(具体量化内容见《县审计局关于聘用社会中介机构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考核办法》)。

第三十 考核结果经局领导审核批准后,记入中介机构考核档案。对年度综合考核评为优秀的社会中介机构优先安排有关审计项目,对年度综合考核最后一名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约谈,对年度综合考核评为不合格的社会中介机构,剔除县审计局备案库。

 

  1. 附则

     

第三十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 本办法由审计局负责解释。

 

                                                         

 

                             2019年1010日

 

 

 

 

 

 

 

 

 

 

叶县审计局办公室                  2019年10月1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