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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县知识产权奖补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7-29 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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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 2019〕 56 号)、《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豫办2020〕21号),切实提高我县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能力,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根据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印发平顶山市知识产权奖补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平政办2021〕2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需要设立叶县知识产权奖补资金。现将《叶县知识产权奖补资金管理办法(试行)》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和建议。

意见征求期为30日(2022年7月29日至2022年8月27日)。在期限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可通过来信、来电、来访等形式向叶县市场监管局反馈意见。单位书面反映问题需加盖公章;个人书面反映问题请备注真实姓名和联系电话,来信反映以邮戳日为准。

联系地址:叶县九龙路东头市场监管局二楼216房间

邮编:467200

联系电话:0375-8668118

 

 

 

叶县知识产权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956号)、《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豫办202021号)、《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顶山市知识产权奖补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平政办202129号)等文件精神切实提高我县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能力,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结合我县实际,设立叶县知识产权奖补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为规范奖补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制定本办法。

奖补资金由县财政列支,申请对象为我县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有经常居住地的个人。

一、奖补标准

奖补资金主要用于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管理及服务等方面。

(一)获得中国专利金奖的,每项奖励30万元;获得中国专利银奖的,每项奖励10万元;获得中国专利优秀奖的,每项奖励3万元;获得河南省专利奖特等奖的,每项奖励10万元;获得河南省专利奖一等奖的,每项奖励5万元;获得河南省专利奖二等奖的,每项奖励3万元;获得河南省专利奖三等奖的,每项奖励1万元。

(二)获得驰名商标称号的,每件奖励30万元。

(三)获得地理标志(地理标志商标)称号的,每件奖励5万元。

(四)成功设立国家级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的,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

(五)备案或复审通过的国家知识产权领军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备案或复审通过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备案或复审通过的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备案或复审通过的河南省知识产权领军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备案或复审通过的河南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一次性奖励8万元;备案或复审通过的河南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一次性奖励3万元。

(六)被认定为河南省中小学知识产权普及教育示范基地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被认定为河南省中小学知识产权普及教育实验基地的,一次性奖励3万元。

(七)对获得市专利权质押融资补助资金的企业,给予市财政补助资金总额50%的补助;对提供专利权质押融资贷款金额最多的金融机构,给予10万元奖励。

以上奖项、称号或者荣誉的认定,以国家知识产权局、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知识产权局)的文件、证书或者公告为准。

二、奖补资金申报及审批

(一)奖补资金申报资料

1.叶县知识产权奖补资金申请表;

2.申请单位法人资格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或申请人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有关证书或备案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4.其他证明材料或报告等。

(二)奖补资金申报及审批程序

1.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辖区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奖补资金的组织申报及审查工作。奖补资金申报工作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

2.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形成年度知识产权奖补意见报县政府

3.资金拨付。县政府批准后,县财政局对年度知识产权奖补意见进行审查,并及时拨付奖补资金。

三、奖补资金的监督与管理

(一)获得奖补资金的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政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奖补资金,确保奖补资金发挥最大效益。

(二)参与奖补资金申报材料审查的工作人员,要客观公正、严格规范凡发现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三)申请奖补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诚实守信原则,确保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凡发现弄虚作假、骗取奖补资金的,全额追回已补资金,且三年内不再受理其奖补资金申请。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我县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