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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内容
受理编号: 30588
信件分类: 求决
提交时间: 2022-03-24
信件标题: 请叶县昆阳派出所结案治安案件(别人殴打我)
信件内容: 2021年9月26日,当时在乡政府的同意下我家建房(有证据,之前市长邮箱有记录),非邻居没矛盾的张鸾(luan可能为其他字)蛮不讲理拔了我家施工线,辱骂我家人,我在理论过程中,张鸾打了我两耳光,(我有叶县人民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她殴打我是视频为证,张鸾还抵赖说我他打,说他自己是残疾(出警警察开执法录像机是她说的))。之后我报警了,接管案件是叶县昆阳派出所,口供也录了。原接案件的人现在调任了,3月初,找新的接案人,一直说调查调查,但是我的案件一直没有给出结果。我打叶县的110指挥中心咨询进程,说是正在调解。但是我至今没收到任何人的道歉和任何人的调解,不知道哪个环节在出问题。张鸾在街上看见我,还叫嚣说见我一次打我一次。 因为我在外地读研无法亲自去跟进,我家单门独户,我父亲重病,请求您帮忙主持公道。 诉求:1.请求叶县昆阳派出所,尽快按照治安管理法,公正处理案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等条款按公正处理;(不用和解,直接按治安管理法就行了,因为对方儿子还在乡政府污蔑我别的事情,并拒绝承认他母亲欧打我,至今也没收到任何道歉)
回复信息
回复单位: 叶县人民政府
回复时间: 2022-04-12
回复内容: 网民朋友你好,您的留言已收悉,现将办理结果告知如下: 经调查,2021年9月26日19时左右,叶县公安局昆阳派出所接到报警,报警人称在叶县昆阳镇南街因建房子发生纠纷被人打了。接警后,值班民警携带执法仪赶到现场,经询问报警人赵某东(反映人)了解到,赵某东因自家建房被周围邻居反对,其中一个邻居张某荣(又名张鸾,被反映人)在当天下午同他争吵时动手打了赵某东两巴掌,赵某东录有视频。经公安机关调查,案发过程中,赵某东与张某荣相互争吵,后赵某东拿出手机对张某荣进行录像,张某荣心生不满,便对赵某东面部击打两次。因案件双方属于邻里纠纷引起打架,本着化解矛盾的原则,办案民警与昆阳街道办事处南街居委会干部多次对双方进行调解,但因双方争议过大始终未得到妥善化解。2022年3月27日,昆阳派出所因多次调解未果,经依法审批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以张某荣殴打他人对其作出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叶县公安局昆阳派出所已对该案件作出处理决定,对违法行为人张某荣的处罚符合相关法律要求。赵某东若对此处理结果有异议,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经了解,现赵某东已向叶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叶县人民政府正就该复议进行办理,县公安局将配合县政府做好此项工作。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注、关心与支持,您对我们的处理结果满意吗?如有疑问,请联系:0375-3649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