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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内容
受理编号: 27141
信件分类: 投诉
提交时间: 2021-10-26
信件标题: 关于廉村镇黄谷李超市发生火灾后时隔七年未处理的诉求
信件内容: 我叫李振军,男1961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中共党员,住叶县廉村镇黄谷李村三组,现将我家超市发生火灾一事时隔七年未处理的情况反映如下,请求领导尽快、尽早予以处理。故特向县委县政府、县公安局反映,请求领导在百忙中予以关注,并妥善予以处理。 联系电话:15938955330
回复信息
回复单位: 叶县人民政府
回复时间: 2021-11-26
回复内容: 网民朋友你好,您的留言已收悉,现将办理结果告知如下: 经调查, 2014年1月27日晚,叶县廉村镇黄谷李村李某军家超市起火,叶县公安局及叶县消防大队接警后立即组织人员赶到现场全力抢救,大火被扑灭。火灾造成多人受伤,超市货物全部烧毁。次日叶县公安局及叶县消防大队对该起火灾事故起火原因进行调查,刑侦大队大队长吕某领、教导员谷某洋、副大队长孙某阳带领四中队侦查员及刑事技术人员赶赴现场开展调查工作。刑侦技术大队会同市县两级消防部门对现场进行勘察,提取痕迹物证。调查人员对现场周围三公里监控视频资料进行备份,并开展大量走访排查。2014年3月14日,现场提取的检材被送往公安部消防局天津火灾物证鉴定中心鉴定,火灾现场监控设备被火烧损坏,调查人员又将设备送往郑州数据恢复公司进行修复,但因该设备受损严重,一周后数据恢复公司回复称设备内容未能恢复成功。2014年4月28日,县公安局收到天津火灾物证鉴定中心鉴定结果,该结果中显示:从现场提取的检材未检测出汽油、煤油、柴油和油漆稀释剂成分,该鉴定结果于当日告知李振军。从前期走访调查及消防部门检测认定,李某军超市起火原因未能查明。 2014年4月25日,李某军向调查人员反映称同村村民李某荣比较可疑,另外在火灾当时有一辆白色轿车曾在现场逗留。根据李某军反映情况,调查组针对提供的情况进行调查,但无证据证明李某荣及该白色汽车有作案嫌疑。因该案缺乏有效证据,起火原因不明,该起火灾事故无法认定为刑事案件,故一直未予刑事立案。2014年下半年,李某军将其超市重新休整后继续开始营业,目前仍在继续经营。 李某军超市火灾事故发生后,李某军及其家属多次到县政府信访部门及县公安局上访,为做好稳定化解工作,县公安局及廉村镇政府共同对其做思想稳定工作,考虑到火灾事故给李某军家庭造成了极大损失,经研究决定于2015年8月19日给李某军发放救助金3万元;2017年2月10日为其发放救助金2000元,为长期做好李某军信访稳定工作,2017年6月6日报请叶县政法委研究同意,再次为李某军发放救助金5万元,李某军收到救助金后表示就超市着火一事不再上访。2020年春节期间,县公安局又为其发放救助金500元。 下一步,县公安局将协同廉村镇政府加强与信访人联系沟通,继续做好其信访化解及困难帮扶工作。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注、关心与支持,您对我们的处理结果满意吗?如有疑问,请联系:0375-3649015。